人民币保證金的彙入和使用
人民币保證金的彙入和使用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有關境内機構可開立人民币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放境外投資者彙入的與其直接投資有關的人民币保證金。
審核材料
1.開戶
(1)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2)有關境内機構的身份證明文件;
(3)有關境内機構确有收取人民币保證金需求的材料。
2.入賬
(1)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
(2)相關交易的公告文件或合同、協議等;
(3)境外投資者參與相關交易的确認文件。
3.保證金的境内劃轉
(1)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2019年12月31日前設立/變更企業、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準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2)法規規定需由相關監管部門進行前置審批的,還需提供相關監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如涉及國有産權交易的需提供國資委出具的文件,涉及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的需提供相應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文件);
(3)該筆保證金入賬時的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
(4)銀行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資金來源和用途的材料。
業務操作及審核要點
1.有關境内機構的結算銀行應爲人民币保證金建立專檔記錄。
2.境外投資者彙入的人民币保證金爲活期存款,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不得購彙,除有關法律和跨境人民币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劃轉至其他境内賬戶。
3.在審核有關境内機構确有收取人民币保證金需求的材料時,需注意其是否具有收取保證金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4.在審核相關交易的公告文件或合同、協議等,應當包含境外投資者繳納保證金的條款。
5.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币參與境内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交易的,如達成交易,其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機構彙入的人民币保證金,可作爲後續産權交易的價款或對後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按照上述“保證金的境内劃轉”規範審核相關材料後,劃入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并辦理相應的信息報送等手續;多餘的保證金應原路彙回。如交易不成功,人民币保證金應于法定時限内原路全額彙回。
6.存放人民币保證金的專用存款賬戶所産生的利息或應扣收費用,按相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入相應賬戶。如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等需要扣劃保證金的情形,銀行在審核相關合同/協議,以及相關司法文書或仲裁、公證文件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後辦理保證金的劃轉。
7.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資者彙入人民币保證金以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機構接收人民币交易價款的業務活動,銀行可參照銀發〔2018〕3号文及本展業規範上述(一)至(三)節的規定開展業務,辦理相關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保證金或交易價款的入賬和使用。如境外投資者參加與其直接投資有關的境内土地招标、拍賣、挂牌交易,若競标(競買)成功,其向有關境内機構彙入的人民币保證金,可作爲對後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按照上述“保證金的境内劃轉”規範審核相關材料後,劃入相應的人民币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并辦理相應的信息報送等手續;多餘的保證金應原路彙回。若競标(競買)不成功,人民币保證金應于法定時限内原路全額彙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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