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信用證“軟條款”之“暫不生效條款”
2021-09-21 12:36:00
剖析信用證“軟條款”之“暫不生效條款” 中國外彙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結算工具,具有不可撤銷性,從而使出口商的收款有所保障。但在實務中,信用證存在
中國外彙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結算工具,具有不可撤銷性,從而使出口商的收款有所保障。但在實務中,信用證存在一些“軟條款”,通過在出口商與進口商貿易往來中設置障礙,破壞信用證的基本特征,損害出口商的利益。軟條款主要是通過在信用證條款中設置若幹隐蔽的“陷阱”條款,賦予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進而導緻受益人喪失貿易地位,最終會威脅到受益人的安全收彙。暫不生效條款,是信用證“軟條款”的一種。本文将通過兩個相關案例探讨如何識别出此類軟條款以及如何加以應對來維護出口商的利益。
2018年10月10日,C銀行通過SWIFT系統收到W銀行轉遞過來的一封MT710電文。該報文的78欄位載明,“當收到與本信用證條款與條件完全相符的單據以及一份來自開證行的内容爲該信用證可以有效提款的電文副本,開證行将根據指示即期付款。隻有當收到開證行發送的,内容爲信用證可以有效提款的激活電文後,單據才可以被提交”。2018年10月11日,C銀行将該筆信用證通知給H客戶;2018年12月3日該筆信用證出單;2018年12月13日,開證行S銀行以MT999報文向C銀行提出不符點——未提交聲明該信用證可以有效提款的報文副本,因此将視C銀行交單無效,此筆業務将根據URC522以跟單托收方式處理,并于2019年1月8日退單。受益人無奈另尋買家,雖然貿易得以完成,但蒙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另一則案例向我們展示了信用證中規定的暫不生效條款的其他情況。2019年8月6日,C銀行收到F銀行一封MT700電文,該報文78欄位稱,“該證隻有當我們獲得需要的授權許可才能生效”。2019年8月7日,C銀行将該筆信用證通知給了H公司,并對此條款做了提示。H公司仔細閱讀了信用證條款,認爲該筆信用證風險較大,并與申請人線下協商達成共識,對信用證進行修改。8月20日,C銀行收到F銀行MT707電文,删除了原78欄位的“軟條款”。該筆交易繼續展開,H公司于12月3日順利收到貨款。
信用證在由開證行發出有效提款報文或得到授權許可之後才能生效的條款,都屬于暫不生效條款。此類條款與信用證不可撤銷的屬性相矛盾,違背了跟單信用證UCP600第7條,使得出口商處于被動地位,屬于不公平的貿易往來。即便進口商後續讓開證行發出提款生效報文,出口商仍會面臨投産晚、生産難安排、裝期緊、出運困難等風險。
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除了上述案例中的表述外,還可能會以“待貨樣經開證行申請人确認後再通知生效”或 “與信用證相關的銀行保函到達後信用證才可生效”等表述體現。但不管此類軟條款表述形式如何變化,本質都是信用證隻有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時才能生效。因此,雖然此類證的40B都标明“IRREVOCABLE”(不可撤銷的),但實際上卻是一個可撤銷的信用證。
“暫不生效條款”經常出現在申請人是中間商的信用證中。此類申請人由于擔心無法及時聯系好下家或出現下家客戶臨時毀約的風險,故在信用證中加入此類條款,以便在出現對自己不利的情形時,可以憑此軟條款免除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的付款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信用證中交易的是生産周期長,價格不穩定的貨品,進口商開出信用證意在使出口商放棄警惕,進行生産貨物,其中隐含的暫不生效軟條款則賦予了進口商根據市場行情決定是否需要此筆貨物的主動權。一旦貨物市場行情下跌,進口商會以該筆信用證未生效爲借口來拒絕接受貨物。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軟條款均使得出口商和進口商通過信用證交易的天平完全向進口方傾斜,使其 處于掌控整筆交易的地位,而出口商則處于受制地位。
通常,信用證是一個不可撤銷并且單證相符就會付款的有所保障的工具,所以受益人的關注點常常就會集中在單據條款上,如單據條款中是否存在某些單據一定要由申請人出具或第三方出具類的軟條款,或是須指定船公司進行運貨等;而78欄位的結算條款則往往容易被忽視,進而造成潛在風險。
上述兩個案例中,暫不生效條款都出現在78欄位結算條款中。所不同的是,在第二個案例中,該條款引起了出口銀行以及出口商的重視,在充分認識到該軟條款所帶來的風險之後,要求申請人修改,收到删除該軟條款的修改報文之後繼續交易。這使得貿易得以順利展開,也維護了出口方的利益。兩個案例的不同結果表明,在同樣遇到軟條款的情形下,出口商與出口方銀行采取的措施不同,所帶來的結局也截然不同。所以在貿易往來中,貿易的各參與方都應具有一定的風險意識,在風險發生之前采取規避措施,風險發生之後采取應對措施,以切實維護好自身利益。
假設案例二中受益人和申請人線下協商未能達成共識,申請人不願對此證進行修改,理論上是應該終止貿易繼續進行;但如果受益人執意繼續進行交易,則應采取相應的規險措施。措施之一是督促申請人盡快生效信用證,且在信用證生效前不要發貨,掌握住貨物的所有權;措施之二是要避免定樣生産貨物,以在申請人拒收貨物後還可通過轉售他人來減少損失,而不會因貨物難以轉手而白白造成損失。
在實務中,信用證軟條款屢見不鮮,且形式種類也日趨多樣。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信用證運作過程中,出口商與進口商承擔的風險不同:前者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因單證不符而無法收彙;而後者所承擔的主要是有關貨物的風險,即收到的貨物無法實現其價值。所以進口商力圖在信用證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條款以掌握主動權。
但同樣面對暫不生效軟條款,由于出口商及出口方銀行所采取的措施不同,産生的結果也截然不同。據此,出口方銀行應加強與企業合作,共同防範軟條款的風險。
其一,交易前慎選貿易夥伴,力求貿易夥伴可靠可信。可靠可信的交易夥伴對出口商而言,是避免陷入被動局面的最基本途徑。在選擇貿易夥伴時,應避免與制裁風險高發地區或銀行信譽不佳地區的貿易商開展貿易往來。對于初次交易對象或對方爲中間商時,可通過對方所在地銀行進行調查,或向當地商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咨詢,或向有和其進行過商業貿易往來的其他企業咨詢,來詳細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經濟實力以及履約情況,再據此進行判斷。
其二,注意貿易合同條款的拟定。一般來講,對可能發生的事情考慮得越周到,拟定的合同越周密,據此開出的信用證出現問題的概率就越小。因此出口商在與進口商簽訂合同時,應本着嚴謹、明确、慎重的原則,合同中的關鍵條款應詳細、明确、言簡意赅,積極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其三,選擇有一定知名度的大銀行作爲開證行。信譽度較好的銀行一般都會操作規範,爲了維護自身的聲譽會嚴肅認真地對待開出信用證有軟條款的問題。因此出口商可以事先與進口商商議,盡量由信譽較好的銀行開立信用證。
其四,比照合同條款詳細審核信用證,注意通知行提示的内容。出口商收到信用證通知時,應比照合同條款詳細審核信用證,警惕是否有合同中不存在的條款添加到信用證中,并且要重視通知行的軟條款提示内容,有懷疑不解之處及時向己方銀行求助溝通,對不利和不符的條件立即向申請人提出修改。
其一,大力提高單證操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素質。銀行單證人員應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熟悉掌握和運用信用證相關國際慣例,不斷學習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升識别軟條款的能力,樹立風險防範意識,培養謹慎仔細的職業素質,加強與出口商的溝通,對其盡職盡責做出提示,并與進口商銀行周旋博弈,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達到安全收彙的目的。
其二,嚴格審證,及時提示出口商。銀行在審證環節應嚴格把關,逐句逐條讀懂信用證的每一條款;遇到複雜的條款要仔細“咀嚼”,認真審核,找出信用證中出現的漏洞及矛盾之處,及時提示出口商須特别關注的條款,幫助出口商與對方銀行協調,讓其盡快對信用證進行修改。
其三,高度負責,據理力争。在與對方銀行進行交涉時,不能僥幸碰運氣,而應及時追蹤、有理
有據,熟練引用國際慣例規定,引用國際商會曾對相似案例做出的判定,進行反駁,據理力争,切實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綜上,出口商更多是在貿易一開始,從選擇貿易夥伴、開證行以及貿易合同簽訂就注意規避風險。銀行先于出口商收到信用證,應爲出口商把好審證的第一道關口。作爲出口商銀行,應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熟練掌握信用證軟條款的特點,處理業務時能通過仔細認真審核,找出信用證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并積極與受益人溝通;同時,要求申請人及其銀行對信用證中的問題加以澄清或修改,以規避風險。如果規避風險失敗,風險發生,也要積極采取措施應對,将損失降到最低。總之,銀企應加強合作,共同防範軟條款風險,達到安全收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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