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駿:以碳中和爲目标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馬駿:以碳中和爲目标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來源:金融時報
國内外氣候變化專家的研究顯示,中國有條件在2030年之前實現碳達峰,在206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基于目前已經成熟和基本成熟的綠色低碳技術和商業化的可行性,專家們預測,如果中國及時采取有力的碳中和政策,就有望在2050年将碳排放從目前(2020年)水平降低70%左右,到206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即實現淨零碳排放。
如果要在206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在實體經濟層面必須加速推動電力、交通、建築和工業的大規模去碳化,争取在大多數産業實現自身的近零排放,較小比例難以消除或降低的碳排放将由碳彙林業來吸收 (固碳)。
(一)電力:去煤炭、加速發展清潔能源。煤炭占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的60%左右,燃煤發電是我國碳排放的最大來源,電力行業總碳排放的一半左右。在碳中和的路徑之下,電力系統需要深度脫碳,到2050年左右實現行業淨零排放,非化石能源電力将占總電量的90%以上;因此,包括光伏、風電、核能和綠色氫能等的生産、消費和投資,将以比過去所有規劃更快的速度增長。清華大學研究顯示,碳中和目标需要2050年非化石能源在我國一次能源總消費中占比達到75%左右。國網研究院、風電協會等機構估計,“十四五”期間新增風光裝機容量将達到年均100吉瓦(GW)左右,比“十三五”時期增加約一倍。到2050年,風光的總裝機容量應該達到4000GW左右, 比2020年的水平(約350GW)提高10倍以上,占2050年我國發電量的65%以上。
碳中和要求煤炭相關産業的生産、消費和投資必須盡快大幅下降,傳統的煤炭開采、煤電産業将難以爲繼,曾經是主流觀點的“煤炭清潔利用”戰略也将被快速淘汰。除非碳捕捉技術能夠在可預見的将來成爲商業可行,且成本低廉,各類煤炭的利用方式(煤發電、煤制氣、煤制油和其它主要煤化工技術)由于其高強度的碳排放,都是與碳中和的目标相矛盾的。根據國際能源署等機構的研究,要實現《巴黎協定》要求的控制全球溫升不超過1.5度的目标,全球必須設定碳排放總量的限額(碳預算),因此全球現存煤炭儲量的80%和石油儲量的70%可能将不會得到利用。中國也必須接受這個現實。
(二)交通:實現電動化。交通行業(包括公路、鐵路、船運和航空)用能源(主要是燃油)不僅是空氣污染的主要源頭,還可導緻大量碳排放。電動車不僅污染排放爲零,即使在目前電力結構下,碳排放也比燃油車低。未來,電力行業實現了高比例清潔能源、零碳排放的條件下,使用電動車、電氣鐵路運輸即可基本解決公路和鐵路的碳排放問題。因此,交通行業實現碳中和的轉型路徑主要應該是确保在常規公路、鐵路交通中實現完全電動化和電氣化。更多的省市需要像海南省一樣,宣布在不久的将來(如2030年)實現新車上市全電動,制定燃油車淘汰時間表。在全國範圍,應該争取到2035年,純電動汽車銷售占汽車銷售的50%左右。
同時超前建設汽車充電和加氫基礎設施,大力推廣氫燃料電池汽車,尤其是重型運輸車輛,力争到2035年,使氫燃料電池汽車保有量達到100萬輛。此外,還要鼓勵船舶和航空運輸業使用天然氣、電能等清潔能源,加速淘汰高耗能交通運輸設備和技術。城市化過程應注重綠色基礎設施的建設,大力投資軌道、快速公交等公共交通設施,建設城市騎行、步行等綠色出行設施和環境,減少私人機動車出行需求,從源頭減少交通相關碳排放,提升城市活力。
(三)建築:大力推廣零碳建築。建築用能占我國總能耗的20%左右,主要用于建築物的照明、供暖制冷、家電能耗等,而這些能源大部分來自高碳的火力發電。建築業要想實現淨零排放,主要有兩個路徑:一是建築節能,二是使用綠電(光伏等清潔能源)。
與電力、交通行業相比,建築行業實現低碳甚至零碳的技術已經基本成熟,隻要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組織資源,加大有關工作的推動和協調力度,有望成爲我國最早實現零碳化的部門。在歐洲,已有若幹零碳示範園區,園區中所有建築物已經實現淨零排放,且不需要政府補貼。我國的一些試點項目也證明了零碳建築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
實現建築部門總體零排放的基本要素是:提高新建建築物節能标準,盡早制定和實施超低能耗和零碳建築标準,大力推廣零碳建築;加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力度;建立零碳示範園區,完善零碳建築技術;提高建築用能電氣化率,充分使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如光伏),調整北方采暖地區供暖熱源結構和提升熱源效率;推廣節能和智能化高效用能的産品(如家電)、設施。
(四)工業:調結構提能效、推廣低碳技術。與電力、交通和建築行業相比,工業尤其是制造業的技術複雜程度更高,要完全實現零碳的難度更大。清華大學的研究表明,大力推動産業結構升級、能效提升、電氣化改造和高碳原料的替代,到2050年,我國的工業碳排放水平有望比當前降低70%。實現這個目标的路徑主要有四個核心内容:一是工業産業結構的升級。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低附加值産業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會逐步下降。預計到2050年,我國高附加值行業增加值占工業産出的比重将從目前的35%上升到60%左右,工業能耗會因此比目前水平下降60%左右。二是提高工業體系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能效提升是工業降低碳排放的重要路徑,各種資源(如塑料、鋼鐵、鋁等原材料)的循環利用也有助于降低在原料生産過程中的碳排放。通過大規模使用高能效、低排放甚至零碳技術,到2050年,我國單位工業增加值的能耗可能比目前水平下降65%左右。三是工業部門電氣化和推廣低碳燃料/原料的利用。目前,我國工業行業仍然大量使用燃煤鍋爐,電氣化率約爲26%,未來,可以通過提高電氣化率并使用綠電,來大幅降低碳排放,比如到2050年提升到70%左右。四是用各類新材料、新原料替代化石原料(如使用氫能替代焦煤作爲鋼鐵生産的還原劑)來降低生産過程中的碳排放。
金融業在實體經濟大規模向低碳、零碳轉型的過程中也必須轉型。金融業的轉型一方面要滿足實體經濟轉型帶來巨大的綠色低碳投融資需求;另一方面也要防範由于轉型風險所帶來的各種金融風險,包括高碳産業的違約風險和減值風險以及某些高碳地區所面臨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實現碳中和需要數百萬億的綠色投資。實現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綠色、低碳投資,其中,絕大部分需要通過金融體系動員社會資本來實現。關于碳中和所需要的綠色低碳投資規模,許多專家和機構有不同的估算。比如,《中國長期低碳發展戰略與轉型路徑研究》報告提出了四種情景構想,其中實現1.5℃目标導向轉型路徑,需累計新增投資約138萬億元人民币,超過每年國内生産總值(GDP)的2.5%。再如,筆者牽頭的《重慶碳中和目标和綠色金融路線圖》課題報告估算,如果重慶市(GDP規模占全國比重約1/40)要在未來三十年内實現碳中和,累計需要低碳投資(不包括與減排無關的環保類等綠色投資)超過8萬億元。此外,中國投資協會和落基山研究所估計,在碳中和願景下,中國在可再生能源、能效、零碳技術和儲能技術等七個領域需要投資70萬億元。基于這些估算,未來三十年内,我國實現碳中和所需綠色低碳投資的規模應該在百萬億元以上,也可能達到數百萬億元,因此将爲綠色金融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
(二)碳中和爲金融業帶來的機遇。爲實現碳中和目标所産生的如此規模的綠色投資需求,将爲有準備的金融機構提供綠色金融業務快速成長的機遇。其中,幾個典型的産品領域包括:
1.銀行:創新适合于清潔能源和綠色交通項目的産品和服務;推動開展綠色建築融資創新試點,圍繞星級建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綠色建材等領域,探索貼标融資産品創新;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産證券化;探索服務小微企業、消費者和農業綠色化的産品和模式; 探索支持能源和工業等行業綠色和低碳轉型所需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比如轉型貸款。
2.綠色債券:發行政府綠色專項債、中小企業綠色集合債、氣候債券、藍色債券以及轉型債券等創新綠債産品;改善綠色債券市場流動性,吸引境外綠色投資者購買和持有相關債券産品。
3.綠色股票市場:簡化綠色企業首次公開募股(IPO)的審核或備案程序,探索建立綠色企業的綠色通道機制。對一些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較好的綠色企業,支持優先參與轉闆試點。
4.環境權益市場和融資: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探索碳金融和碳衍生産品。
5.綠色保險:大力開發和推廣氣候(巨災)保險、綠色建築保險、可再生能源保險、新能源汽車保險等創新型綠色金融産品。
6.綠色基金:鼓勵設立綠色基金和轉型基金,支持綠色低碳産業的股權投資,滿足能源和工業行業的轉型融資需求。
7.私募股權投資:鼓勵創投基金孵化綠色低碳科技企業,支持股權投資基金開展綠色項目或企業并購重組。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合作,爲綠色資産(企業)挂牌轉讓提供條件。
8.碳市場:盡快将控排範圍擴展到其他主要高耗能工業行業以及交通和建築領域等,同時将農林行業作爲自願減排和碳彙開發的重點領域。
(三)金融業需要防範和管理氣候風險。在全球主要國家紛紛宣布碳中和目标、加大落實《巴黎協定》力度的背景下,由于應對氣候變化而帶來的轉型風險對許多産業和有氣候風險敞口的金融機構來說會越來越凸顯。轉型風險指的是在實體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的過程中,由于政策、技術和市場認知的變化,對某些企業、産業帶來的風險以及由此轉化而來的财務與金融風險。比如,在各國采取政策措施推動能源綠色化的過程中,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産業的需求會大幅下降;爲了落實《巴黎協定》,許多國家的碳市場價格将大幅上升,使得大量高碳企業必須支付更多的成本用于購買碳配額;由于技術進步,光伏、風電等清潔能源的成本快速下降,對化石能源會産生替代作用,并逼迫化石能源價格持續下降。
在這些轉型因素的推動下,煤炭、石油以及仍然使用高碳技術的石化、鋼鐵、水泥、鋁等制造業,涉及毀林和其他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産業和項目都有可能出現嚴重成本上升、利潤下降、嚴重虧損,乃至倒閉;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來說,這些風險會體現爲貸款/債券違約和投資損失。在某些高碳産業密集的地區(如山西、陝西、内蒙古等),此類與氣候轉型相關的風險可能會演化爲區域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以及由于大規模企業倒閉所帶來的失業和其他社會風險。
在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我國煤電企業貸款的違約率可能在10年内可能會上升到20%以上。其他高碳行業的貸款違約率也可能大幅上升。氣候轉型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可能成爲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來源。過去幾年,一些國外的央行和監管機構(如英格蘭銀行、荷蘭央行、法國央行、歐央行等)、國際組織和合作機制(如央行綠色金融網絡,即NGFS)已開始強調金融業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重要性。但是,中國的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充分理解氣候轉型的相關風險,普遍缺乏對氣候轉型風險的前瞻性判斷和風險防範機制。
歐洲、英國等發達經濟體在過去幾年中較早宣布了碳中和的目标, 其金融業和監管機構也在支持低碳投資方面有較多的經驗。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借鑒:
(一)以“不損害其他可持續發展目标”爲原則,制定和完善綠色金融标準。從多年前一些非官方機構所推出的綠色和氣候金融标準,到最近幾年歐盟正在制定的官方可持續金融标準,其主導原則是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同時也覆蓋了其它綠色和可持續發展目标,如降低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支持資源循環利用等。但歐盟在最新發布的可持續金融标準中強調,符合其标準的經濟活動不得損害其它可持續發展目标,即不能因爲實現了一個目标而損害了另一個目标。比如,煤炭清潔利用項目可以有效降低空氣污染,但由于大幅增加碳排放,不符合可持續金融标準。
(二)對企業和金融機構強化氣候相關的财務信息披露要求。英格蘭央行前行長馬克·卡尼(Mark Carney)在金融穩定委員會(FSB)下發起的氣候相關财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制定了有關信息披露标準,并建議企業和金融機構按此标準披露氣候相關财務信息。該項倡議已得到全球數百家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響應,也被一些發達國家的監管機構借鑒或采納。比如,歐盟在2019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和産品必須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的要求,并于2021年3月開始實施。2020年12月,英國宣布要求幾乎所有公司在2025年按照TCFD開展信息披露。2020年7月,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要求機構投資者披露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相關信息。此外,許多歐洲和英國機構已經披露了投資組合的碳足迹和機構自身運行的碳排放信息。
(三)不少發達國家的機構開展了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由筆者擔任主席的NGFS監管工作組在2020年9月發布了兩份研究報告,囊括了全球三十多個機構開發的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對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的分析。這些機構中的大部分來自歐洲發達經濟體。
(四)創新的綠色和氣候金融産品。歐洲等發達市場在ESG金融産品和碳市場、碳金融方面處于明顯領先地位。值得我們借鑒的産品包括各類與可持續發展目标相關聯的信貸、債券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産品, 轉型債券、綠色供應鏈金融産品、綠色資産證券化(ABS)等。此外,歐洲的碳交易市場ETS覆蓋了整個經濟體45%的碳排放,相關衍生品工具也爲碳市場發現價格和改善流動性提供了較好的支撐。
自2015年黨中央國務院在《生态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首次提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以來,我國在綠色金融标準、激勵機制、披露要求、産品體系、地方試點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在部分領域的成就已經取得了重要的國際影響力。但是,與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還在幾個方面面臨着一些問題和挑戰:
(一)目前的綠色金融标準體系與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比如,雖然人民銀行主持修訂的新版《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征求意見稿)已經剔除了“清潔煤炭技術”等化石能源相關的高碳項目,但其它綠色金融的界定标準(包括綠色信貸标準、綠色産業目錄等)還沒有作相應的調整。這些标準中的部分綠色項目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對淨零碳排放的要求。
(二)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不符合碳中和的要求。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充分的環境信息披露是金融體系引導資金投向綠色産業的重要基礎。被投企業和項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則是低碳投資決策的重要基礎。我國目前對大部分企業尚未強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雖然部分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披露綠色信貸/投資的信息,但多數還沒有對棕色/高碳資産的信息進行披露。多數機構也缺乏采集、計算和評估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能力。金融機構如果不計算和披露其投資/貸款組合的環境風險敞口和碳足迹信息,就無法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不了解其支持實體經濟減碳的貢獻,也無法實現碳中和目标。
(三)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尚未充分體現對低碳發展的足夠重視。金融監管部門的一些政策(包括通過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和通過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激勵銀行增加綠色信貸等)和一些地方政府對綠色項目的貼息、擔保等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社會資本參與綠色投資的積極性,但激勵的力度和覆蓋範圍仍然不足,對綠色項目中的低碳、零碳投資缺乏特殊的激勵。這些激勵機制的設計也沒有以投資或資産的碳足迹作爲評價标準。
(四)對氣候轉型風險的認知和分析能力不足。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開始重視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但還未系統性地建立氣候風險分析的能力,也沒有出台對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具體要求。除了幾家在綠色金融方面領先的機構已經開展了環境、氣候壓力測試之外,我國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充分理解氣候轉型的相關風險及相關分析模型和方法,而多數中小金融機構還從未接觸過氣候風險這個概念。在對相關風險的認識和内部能力方面,我國金融機構與歐洲機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五)綠色金融産品還不完全适應碳中和的需要。我國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産品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在面向投資者提供的ESG産品,以及産品的多樣化和流動性方面比發達市場還有較大的差距,許多綠色金融産品還沒有與碳足迹挂鈎,碳市場和碳金融産品在配置金融資源中的作用還十分有限,碳市場的對外開放度還很低。
我國提出了碳中和的目标之後,如果沒有實質性的、大力度的改革舉措,經濟的低碳轉型并不會自動加速,主要行業的淨零排放也不會自動實現。我們的數量分析表明,如果繼續按現有的産業政策和地區發展規劃來發展經濟,未來30年内我國的碳排放将持續保持高位,不可能達到淨零排放,也很難實現在2030年前達峰的國際承諾。
從我國金融業的現狀來看,雖然已經構建了綠色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但綠色金融标準、信息披露水平和激勵機制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産品體系還沒有充分解決低碳投資所面臨的瓶頸,金融機構還沒有充分意識到氣候轉型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也沒有采取充分的措施來防範和管理這些風險。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爲,應該從兩個方面加速構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體系。一是要求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加快制定30、60路線圖,出台一系列強化低碳、零碳轉型的政策,強化各部門、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二是從标準、披露、激勵和産品四個維度系統性地調整相關政策,構建符合碳中和目标要求的綠色金融體系,保證社會資本充分參與低碳、零碳建設,有效防範氣候相關風險。
(一)地方和産業部門應規劃碳中和路線圖。第一,中央應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拿出落實碳中和目标的規劃和實施路線圖,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盡早實現碳中和。根據我們從若幹地區了解的情況,許多省市(包括主要負責人)對碳中和的内涵、背景和意義的了解十分有限,絕大多數地方的産業部門也尚未理解碳中和目标意味着電力、交通、建築和工業等部門必須大幅度轉型,也沒有認識到習總書記提出的遠期願景需要現在就開始行動,否則會由于碳峰值過高帶來更大的社會和經濟負擔。一些地方仍然誤以爲由于煤炭是本省的資源禀賦,必須充分利用,因此,還在繼續規劃煤電和依賴傳統高碳技術的項目。還有一些地方雖然有意願落實碳中和目标,但由于面臨部分傳統高碳行業的阻力,中央又沒有給出明确的指引,因此不願意率先推出碳中和路線圖。我們建議,中央應該給予地方明确的指引,要求各地盡快制定落實碳中和目标的規劃和實施路線圖,并鼓勵可再生能源資源充裕、林木覆蓋率較高、服務業比較發達、制造業比重較低、科技創新能力較強的地區盡早(如在2050年前後)實現淨零或近零排放,建立淨零排放示範園區和示範項目,爲其他地區提供可複制、可借鑒的樣闆。
第二,中央應明确要求相關部委制定零碳發展規劃和碳彙林業發展規劃,并盡可能将具體目标納入相關行業的“十四五”規劃。碳中和目标的落實涉及所有高碳行業的轉型,因此互相協調的行業規劃十分重要。根據我們的初步分析,這些行業規劃必須在“十四五”期間開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應該以大幅度減排作爲未來五年、十年的約束性條件,乃至首要任務,而不是将低碳發展僅僅作爲政策規劃中“錦上添花”式的點綴。比如,在能源行業的“十四五”和十年規劃中,必須明确提出停止新的煤電項目建設,大幅提高光伏、風電、氫能、海上風電和儲能技術的投資目标。應該考慮明确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宣布停止燃油車銷售的時間表,繼續保持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和支持力度,大規模進行充電樁等相關基礎設施的投資和部署。在綠色建築領域,應該盡快大規模實施超低能耗建築标準和近零排放建築标準,對零碳建築提供更大力度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在工業領域,應該大力引進國際上先進的低碳、零碳技術,對各類工業制造進行大規模的、全面的節能改造。積極開展生态系統保護、恢複和可持續管理,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與植樹造林以提升區域儲碳量與增彙能力。
(二) 以碳中和目标完善綠色金融體系。金融行業應該開始規劃支持碳中和目标的綠色金融路線圖。我們估計,在未來幾十年内,在全國實現碳中和可能需要數百萬億元的綠色低碳投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經驗,要滿足如此大規模的投資需求,90%左右的資金必須依靠金融體系來動員和組織。因此,金融管理部門和各地方都有必要牽頭研究和規劃以實現碳中和爲目标的綠色金融發展路線圖。
這個路線圖的主要内容應該包括三個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落實到主要産業的中長期綠色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編制綠色産業和重點項目投融資規劃,制定一系列具體的行動方案和措施,包括發展可再生能源和綠色氫能、工業低碳化、建築零碳化、交通電動化、煤電落後産能淘汰等。二是建立綠色産業規劃與綠色金融發展規劃之間的協調機制。制定一系列綠色低碳産業、産品和綠色金融标準體系,建立綠色項目與綠色融資渠道的協同機制,包括服務于綠色項目和綠色資金的對接平台。三是以碳中和爲目标,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包括修改綠色金融标準,建立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對綠色低碳投融資的激勵機制,支持低碳投融資的金融産品創新。具體建議如下:
1.以碳中和爲約束條件,修訂綠色金融标準。雖然人民銀行牽頭修訂的新版《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征求意見稿)已經剔除了“清潔煤炭技術”等化石能源相關的高碳項目,但其他綠色金融的界定标準(包括綠色信貸标準、綠色産業目錄等)還沒有作相應的調整。未來,應該按照碳中和目标修訂綠色信貸、綠色産業标準,建立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的界定标準,同時保證符合這些綠色标準的項目不會對其他可持續發展目标産生重大的負面影響。
2.建議監管部門要求金融機構對高碳資産的敞口和主要資産的碳足迹進行計算和披露。建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明确提出對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中,應該包括對金融機構持有的綠色、棕色資産的信息,也應該包括這些資産和主要資産的碳足迹。初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披露其持有的棕色或高碳行業資産風險敞口(如煤炭采掘、煤電、鋼鐵、水泥、化工、鋁業等行業的貸款和投資),并計算和披露接受貸款和投資的企業碳排放和碳足迹。中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披露主要貸款/投資的碳足迹(或向大中型企業提供的貸款/投資)。監管部門、行業協會 (如綠金委)和國際合作機制(如中英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組)應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能力建設,推廣領先機構的最佳實踐。
3.監管機構應該明确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強化能力建設。目前,我國隻有數家銀行開展了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多數大型金融機構開始有所認知但尚未建立分析能力,多數中小機構還未意識到氣候轉型可能帶來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聲譽風險。建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明确指示我國金融機構參考NGFS等有關做法,開展前瞻性的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包括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行業協會、研究機構、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組織專家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能力建設,并重點開展這個領域的國際交流。央行和金融監管部門應牽頭組織宏觀層面的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研判這些風險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并考慮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機構披露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結果。
4.圍繞碳中和目标,建立更加強有力的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建議人民銀行考慮設立較大規模的再貸款機制(每年數千億級别),專門用于支持低碳項目;将較低風險的綠色資産納入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範圍;将銀行資産的碳足迹納入綠色銀行的考核評估機制,并将銀行的碳足迹與央行貨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挂鈎;考慮在保持銀行總體資産風險權重不變的前提下,降低綠色資産風險權重,提高棕色/高碳資産風險權重。在對整個銀行業推出風險權重的調整辦法之前,可以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金融機構開展相關試點工作。
5.外管局和主權基金應開展ESG投資,培育綠色投資管理機構。外彙管理部門和主權基金可以參考NGFS的建議,主動開展可持續投資,以引領私營部門和社會資金的參與。建議外彙管理部門和主權基金按可持續/ESG投資原則建立對投資标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篩選機制,建立環境和氣候風險的分析能力,披露ESG信息,支持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積極發揮股東作用,推動被投資企業提升ESG表現。
6.監管部門應該強制要求金融機構在對外投資(包括對“一帶一路”投資)中開展環境影響評估。繼續在“一帶一路”地區投資煤電等高碳項目,有損于中國“一帶一路”綠色化倡議的國際形象,也會對中國金融機構帶來聲譽風險和金融風險。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建立我國對外投資的強制性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嚴格限制對污染和高碳項目的海外投資;支持我國金融機構承諾大幅度減少和停止對海外新建煤電項目的投資和擔保。通過國際合作渠道,推動中、日、韓協同減少和停止對第三國的煤電投資。
7.鼓勵金融機構探索轉型融資,包括設立轉型基金和發行轉型債券。要實現碳中和,不僅僅要支持純綠的項目 (如清潔能源、新建的綠色交通和綠色建築項目等),也要支持化石能源企業向清潔能源轉型、老舊建築的綠色低碳改造、高碳工業企業的節能減排和減碳項目等。後者一般被稱爲轉型經濟活動,也需要大量融資和一定的激勵機制。歐洲已經建立了一些轉型基金,支持高碳企業向低碳轉型,同時避免失業;也推出了一些轉型債券,支持傳統能源企業引入新能源項目,将廢舊礦山改造爲生态景區等。我國也應借鑒這些經驗,在認定标準、披露要求、激勵機制等方面探索建立支持轉型融資的機制,支持金融機構推出轉型債券、轉型基金、轉型保險等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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