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金穩局孫天琦 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關于最後貸款人機制的研究(上)
人行金穩局孫天琦 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關于最後貸款人機制的研究(上)
來源 | 《當代金融家》雜志2021年第5期
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LLR)職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支柱。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國際清算銀行(BIS)等國際組織、主要經濟體央行和學術界從救助方式、條件、對象、效果以及LLR的治理等多個角度對央行行使LLR職能進行了全方位讨論:一是LLR救助方式從傳統的信貸支持拓展至最後做市商,通過買賣資産向市場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有觀點認爲,最後做市商作爲一種“準财政”手段,可能助長市場的“流動性幻覺”;二是LLR應放松抵押品标準,并審慎施加懲罰性利率;三是LLR對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提供救助有必要性,但也可能助長道德風險,并影響央行獨立性;四是LLR對銀行的救助框架應盡可能事先明确,但對非銀機構的救助應實施“建設性模糊”;五是LLR救助可能引發事後道德風險,高風險機構會運用LLR資金繼續購買高風險資産;六是金融安全網不健全導緻LLR職責範圍過度寬泛,應賦予央行制定和校正監管機制的話語權,并通過開展壓力測試、加強流動性監管和建立有效處置機制等降低LLR救助風險;七是履行LLR職責需要财政兜底,當機構陷入明顯的償付危機時,應由财政履行危機管理責任;八是當一國金融市場出現外币流動性緊張或陷入貨币危機、債務危機時,需要國際最後貸款人(International Lender of Last Resort,ILLR)提供流動性支持。
1LLR實施救助的方式和期限
LLR是指流動性需求異常上升且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流動性時,向一家金融機構(或整個市場)提供流動性的主體。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主要經濟體中央銀行的LLR救助從傳統對金融機構的一對一救助擴展至通過最後做市商等手段,向金融市場提供廣泛流動性。
信貸方式和貨币方式
Praet(2016)指出,央行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LLR職能:信貸方式(credit approach)和貨币方式(monetary approach)。信貸方式是指對個别具有償付能力但陷入流動性危機的機構實施救助,通過緊急流動性救助框架實施。貨币方式是指通過積極向市場投放充足的基礎貨币,以彌補貨币流通速度下降造成的貨币供應量下降以及由此帶來的信用緊縮,是對系統性流動性短缺的救助。
信貸方式是央行行使LLR職能的傳統手段,危機期間救助範圍有所拓展,但也受到質疑
一是信貸方式在危機期間可能“失靈”。English和Mosser(2018)指出,美聯儲開放貼現窗口的部分原因是借助銀行向實體經濟提供資金,但在金融危機期間,銀行如果已經承壓,可能無法很好地将流動性傳導至實體經濟。二是信貸方式的救助範圍存在局限性。央行貼現窗口通常僅面向銀行以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Kohn(2008)指出,2007年銀行體系僅占美國金融中介整體規模的1/3,因此金融體系中大部分主體不能直接從貼現窗口獲得救助。三是部分央行嘗試拓展信貸方式的救助範圍,受到質疑。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美聯儲根據第13條(3)款授權,向貝爾斯登、美國國際集團等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是美聯儲自大蕭條以來首次使用納稅人的錢救助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社會公衆的質疑和指責。危機後,美國國會通過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第13條(3)款進行修訂,明确要求任何緊急貸款項目或便利的目标都是向金融系統提供流動性,而非救助一家面臨倒閉的金融公司。
是否視貨币方式爲LLR職能仍存争議
部分學者認爲,貨币方式是對市場提供的系統性流動性救助,應視爲LLR職能。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歐央行從有限的主要再融資操作資金(main refinancing operations,MROs)轉爲以固定利率提供無限量的再融資操作資金,并大幅延長長期再融資操作(LTRO)的期限,标志歐央行開始在歐元區行使LLR的無限量貸款職能(Constancio,2014;Praet,2016)。同時,歐央行對再融資操作實施的折扣補貼政策,也可視爲區分LLR流動性救助與常規貨币政策操作的标志(Drechsler等,2016)。
也有學者認爲,貨币方式更像一種彈性貨币供應,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LLR職能範疇。Papadia(2014)将歐央行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爲修複市場失靈而采取的一系列流動性支持措施視爲廣義的“彈性貨币”供給,認爲其主要目的在于熨平流動性需求波動,隻有對面臨流動性困難的銀行提供雙邊救助的行爲才可視爲LLR。
央行充當最後做市商
有觀點将央行通過買賣資産向市場提供流動性的方式稱爲最後做市商(Market-maker of last resort,MMLR)。Mehrling(2014)認爲,MMLR是Bagehot經典LLR理論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的演變。LLR強調以懲罰性的高利率和正常市場狀況下的良好抵押品向市場自由放貸,MMLR則強調以懲罰性的高買賣價差和正常貨币市場狀況下的良好證券(good securities)爲條件自由交易。
MMLR能夠有效應對資産抛售,緩解流動性危機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針對市場參與者對對手方信用風險擔憂加劇導緻的市場失靈,部分國家央行替代市場交易商(如美聯儲和歐央行分别出手購買商業票據和擔保債券),爲關鍵市場提供流動性支持。Sidaoui(2014)指出,MMLR在緩解流動性危機方面效果顯著,相比之下,常規的公開市場操作和貼現窗口分别存在無法定向支持流動性緊缺機構和污名效應的問題。Dobler等(2016)認爲,如果投資者因預期未來資産價格下降,爲降低風險敞口而抛售資産,央行可以充當MMLR直接購入此類資産,相比以此類資産爲抵押品出借資金的效果更好。例如,雷曼倒閉後,美國貨币市場共同基金(MMMFs)的擠兌規模達4500億美元,爲應對投資者抛售、緩解貨币市場流動性緊張,美聯儲引入“商業票據融資便利(CPFF)”,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直接購買發行方的高評級三個月期商業票據,持有一度高達約3500億美元。Domanski等(2014)認爲,美聯儲向MMMFs提供流動性的舉措遏制了資産抛售勢頭,避免了貨币基金跌破淨值(break the buck)并引發更大範圍抛售。
央行充當MMLR角色有可能助長市場的“流動性幻覺”,增大自身資産負債表風險
部分學者提出,央行通過購買非國債類證券等方式實現信用擴張,會給自身帶來信用風險,并損害央行獨立性(Stella,2009;Goodfriend,2011;Sheng,2011;Moe,2012)。Dobler等(2016)也認爲,在極端情形下,市場沒有買方,央行的MMLR職能很可能成爲最後的購買者/承銷商(purchaser/underwriter of last resort)。Moe(2012)進一步提出,缺乏限制的流動性救助會助長市場在正常時期的“流動性幻覺”(Liquidity Illusion),從而加劇金融的内生不穩定。因此,央行的流動性支持不應因資産價格下跌而自動觸發,應建立“新白芝浩規則”(New Bagehot Rule),明确告知金融機構,央行不會爲投機行爲提供流動性支持。此外,央行應有權在經濟上行期限制銀行的投機行爲。
央行應視各類市場參與者的财務狀況而決定是否采用MMLR手段救市
BIS年度經濟報告(2020)指出,主要市場參與者,如銀行、交易商和對沖基金等的财務狀況影響了LLR緊急救助的範圍和重點。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銀行體系流動性相對充裕,對手方風險相對較小。然而,對沖基金由于實施高杠杆交易,不得不平倉長期國債以追加保證金,迫使美聯儲出手大量購買國債以穩定市場。
MMLR應建立一套規範的運作機制以降低救助風險
Tucker(2014)提出,MMLR與傳統LLR救助的區别在于,MMLR購買是一錘子買賣(one-shot event),央行則承擔直接風險。并提出MMLR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應作爲超常規幹預手段,啓動前協調财政或立法機關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條款。②幹預的前提必須是修複失靈的市場,起到重啓市場運作的催化作用,如果幹預失敗,應有序關閉市場而非替代該市場,對不具有生存能力的市場不應予以救助。③應征收懲罰性買賣利差。④公開競價機制應反映當下市場狀況和公允價格信息。⑤不得超出資金能力(包括财政部門的特殊支持)運作。⑥一旦幹預,央行應向市場監管者和宏觀審慎當局闡述必要的根本性整治措施。
MMLR是一種“準财政”功能,應征得财政同意或由财政承擔
Sheng(2011)認爲,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一些央行将有毒資産納入資産負債表,相當于以金融穩定的名義承擔了“準财政”義務。Goodfriend(2011)指出,如果美聯儲要采取任何超出常規LLR職能以外的措施,都應事先取得财政部門同意。Stella(2009)更進一步提出,MMLR的任務是在危機中取代破産或規模縮小的市場中介機構,而這些被取代的機構原本并不具有貨币創造功能。因此,MMLR的角色未必須由貨币當局扮演,可在央行之外成立由政府财政背書的“市場流動性維持公司”(Market Liquidity Maintenance Corporation,MLM),其風險和收益均由财政承擔。
救助期限
LLR在實踐中的救助期限突破了傳統理論強調的“短期性”
傳統LLR理論認爲,LLR僅應向金融機構提供“暫時”的流動性支持。但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使是具有生存能力的銀行也可能遭遇數月甚至數年的流動性問題。例如,危機爆發開始6年後,歐元區部分銀行仍在接受LLR救助。
LLR救助應設置明确期限,促使有關部門及時處置問題機構
BIS(2014)指出,對有償債能力機構的流動性救助應是短期、明确的,以避免模糊與信貸政策的界限。Dobler等(2016)認爲,無論資金期限長短,LLR在提供救助資金時明确設定期限是必要的,以避免市場将LLR救助視作一項“開放式便利”,同時也可以鼓勵監管部門和處置當局及時處置問題機構。但是,要将LLR救助期限放入立法則應審慎考慮,如果過長,央行将面臨政治壓力,如果過短,央行應對的靈活性可能受限。實踐中,由于需要在短時間内做出救助決策,最初的救助資金可以設定一個較短的期限。
2 LLR的救助條件和“建設性模糊”原則
合格抵押品和懲罰性利率
Bagehot(1873)提出,爲維護公共資金安全、促使借款機構迅速歸還貸款、保持基礎貨币增速穩定,應要求救助對象提供良好的抵押品,并施以懲罰性利率。但Kindleberger和Aliber(2011)認爲,LLR不能做到如此精确,重要的是及時介入阻止危機蔓延。Nelson(2014)也指出,盡管美聯儲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的救助不符合良好抵押品和懲罰性利率原則,但目的是提供無限的流動性支持以遏制恐慌,符合Bagehot關于“央行應自由借貸”的原則。
無論是系統性風險還是個體風險,LLR均應放松對抵押品的接受标準,以恢複市場融資功能
爲應對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多個經濟體央行放松了LLR救助的抵押品要求。在此基礎上,Dobler等(2016)提出LLR在應對個體風險時也應擴大抵押品範圍,認爲在個體風險情況下,問題機構很可能用盡了所有優質資産,隻要央行有能力管理這些資産,确保其所有權可以依法轉移、資産能夠定價且價值足夠覆蓋預期損失。
過高的懲罰性利率可能“吓跑”借款人,并擡高市場短期利率
Plenderleith(2012)認爲,應收取高額費用避免金融機構過度使用LLR貸款,以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風險,但定價又不能過高,以避免吓跑借款人。Lavoie等(2011)也認爲,非常規流動性支持工具的融資成本應高于正常時期的私營部門融資成本,但應低于融資嚴重困難時期的市場融資成本,以确保危機時期金融機構能夠順利融資。Dobler等(2016)進一步提出,應針對不同的救助情形采取不同的定價策略,一是在救助單體金融機構時采用“遞減法”定價,在初始階段“吓走”可以從其他渠道獲得融資的機構,對長期LLR資金需求收取較低的懲罰性利率,避免利率過高加重機構的風險。二是對系統内大部分銀行同時實施LLR救助時,收取的利率将決定市場短期利率走勢,如果僅僅是國際收支危機,央行可以小幅提高政策利率以收緊貨币,否則不應收取懲罰性利率。
“建設性模糊”原則
如果獲得央行流動性支持的預期是确定的,那麽機構積累足夠流動性資産以滿足流動性需求的動力就會被削弱,從而産生道德風險。傳統LLR理論認爲可通過“建設性模糊”限制道德風險,即LLR事先故意“模糊”其提供救助的可能性,促使銀行謹慎行事。但是,2008年危機後,部分學者對“建設性模糊”進行了反思。
“建設性模糊”可能加重市場失靈
Hauser(2014)指出,“建設性模糊”不一定具有建設性。相反,職責模糊增加了不确定性,市場情緒可能過度樂觀或過度悲觀,加重市場失靈。此外,職責模糊造成有關當局分工不明,央行應對準備可能不足。部分學者(Hauser,2014;Nakaso,2014)提出,LLR政策框架應盡可能明确,事先公布LLR救助情形和工具以及被救助機構面臨的懲罰等,以明确央行救助的職責界限,督促機構謹慎行事。Gorton(2012)卻指出,由于每次危機表現形式都不一樣,不可能完全按照危機前公布的規則應對。
“建設性模糊”與非銀行金融機構
Tucker(2014)指出,對非銀部門的救助具有現實必要性,但對非銀部門的微觀審慎監管不如對銀行那麽嚴格,事先明确對其救助可能加大其從事影子銀行業務的動力。因此,對非銀機構的LLR救助可以适用“建設性模糊”,同時輔以事後問責機制。首先,如果明顯從事銀行類業務,則給予其法律上的銀行地位并納入央行再貼現窗口覆蓋範圍;其次,公開聲明當一家非銀機構的流動性危機有可能演變爲系統性風險時,央行原則上将出手相救,但最終是否救助視具體情況而定;再次,央行行使自主裁量權将LLR職能範圍擴展非銀部門的同時,應征求相關政府部門意見并在事後給予立法機關合理解釋;最後,如果一家機構管理層和高級非管理層董事明知該機構披着非銀外衣但從事事實上的銀行業務,則上述人員應接受事後問責。
強化監管幹預是LLR救助的必要前提
Dobler等(2016)認爲,監管幹預是LLR提供一對一救助的必要前提,通過強化對被救助機構的監管,采取出售資産、限制分紅和獎金、更換管理層以及其他改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措施,保障LLR資金的安全性。此外,央行、監管機構應與被救助機構盡早制定融資計劃,明确至少一年内所有資金的流入來源和流出需求。
3 LLR的救助标準和救助對象
救助标準
動态看待救助對象的清償力問題,央行可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目的對不具有清償力的系統重要性機構提供LLR救助
傳統LLR理論對于救助對象是否應具有清償力存在較大争議。古典理論(Bagehot,1873)認爲,應向陷入流動性危機但有清償力銀行提供貸款。Solow(1982)和Goodhart(1985,1987)均主張央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Dobler等(2016)認爲,通常情況下,LLR隻能向有清償力銀行提供救助,但對于清償力的評估應是動态的,一是前瞻性評估銀行在接受流動性救助期間,是否存在持續遭受損失以至于資不抵債的可能;二是評估銀行未來的“生存能力”,即銀行的商業模式是否可持續。即使部分銀行目前不具有清償力,隻要未來具有生存能力,LLR都應對其提供支持。此外,在極端情形下,爲維護金融穩定,央行可以在财政擔保的前提下,向不具有生存能力的系統重要性機構提供短期的緊急流動性支持。
接受救助的銀行應否具有系統重要性仍存争議
有觀點提出,LLR隻能以維護金融穩定爲目的,向系統重要性銀行提供救助。Dobler等(2016)認爲,這相當于爲系統重要性銀行提供隐性擔保,增大了此類機構的道德風險。此外,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認定是定期的,一個機構真正具有系統重要性是動态的。在金融市場流動性高度緊張時期,即使是小銀行的倒閉也很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
LLR救助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部門
LLR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救助具有現實必要性
Nakaso(2014)提出,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IMF(2018)提出,金融科技潛在改變了系統性風險的性質,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範圍需要擴展至非銀機構和基礎設施。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審視央行LLR職能。
接受LLR救助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類型
①中央對手方(CCPs)。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衍生品市場實施改革,場外衍生品交易轉向場内通過中央對手方交易,中央對手方的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的集中度上升。FSB(2012)建議,應對CCPs提供恰當的流動性安排,以保障全球中央結算系統的韌性和有效性。②大型券商。大型券商對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貨币政策傳導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Dobler等(2016)指出,爲避免擾亂市場運行,LLR隻能在券商是公開市場對手方或者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前提下實施一對一的救助。③共同基金。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經驗表明,如果市場主體對共同基金(尤其是MMMFs)依賴度過高,此類基金的倒閉将引發劇烈經濟動蕩。在這種情況下, LLR應将共同基金納入救助範圍。Domanski等 (2014)指出,居民和企業對期限轉換的巨大需求導緻金融中介活動轉移到銀行體系之外,使美聯儲在危機期間通過創設資産支持商業票據、貨币市場基金流動性工具(AMLF)、商業票據融資工具(CPFF)以及貨币市場投資者融資工具(MMIFF)等,向MMMFs提供LLR救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LLR救助範圍進一步擴大至非金融部門
BIS年度經濟報告(2020)指出,鑒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企業和家庭直接受到影響,LLR應将救助覆蓋範圍擴大至非金融私營部門,向企業和家庭提供資金。一是直接購買公司債券。例如,美聯儲和歐央行分别創設一級市場公司信貸工具(PMCCF)和緊急抗疫購債計劃(PEPP),直接在一級市場購買公司債券等私人部門資産。二是創設定向貸款支持工具或購買定向貸款。例如,中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央行通過發放定向再貸款向銀行提供低成本資金,并要求銀行轉貸給特定企業。
對LLR救助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部門的質疑
救助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部門将助長道德風險
Stiglitz(2010)認爲,救助那些犯下大錯的金融機構會扭曲激勵機制,加劇“大而不能倒”問題。Avernas等(2020)也指出,如果不受央行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抱有獲得央行流動性的預期,很可能産生道德風險從而導緻更多扭曲。Tran(2020)在評價央行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時提出,央行向市場提供充足流動性和低利率支持了“僵屍”企業存活,“僵屍”企業占比過高将影響資源分配效率,抑制生産效率提升,影響經濟未來增速。
救助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影響央行獨立性
Volcker(2008)指出,美聯儲救助貝爾斯登的行爲遊走于法定權限的邊緣,超越了長期以來中央銀行堅守的原則和慣例。Cecchetti(2008)和Goodfriend(2011)也認爲,央行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提供超規模、超期限的貸款并放松抵押品範圍,是一種财政行爲,成爲财政代理機構。如果這種救助行爲成爲常态,将損害央行的獨立性。
4 LLR救助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影響
LLR救助對于金融市場的影響
實證分析表明,LLR救助有助于降低市場利率和股票價格的波動率,緩解金融市場流動性壓力。Bernstein(2010)比較1870?1908年時期與奧德裏奇瑞蘭法案時期(1908?1913)、美聯儲時期(1913?1925)的短期利率及股票收益的波動率,指出美聯儲成立後,銀行通知貸款利率以及标普指數的波動率顯著降低,LLR制度的引入降低了金融危機的發生概率以及對經濟體系的潛在沖擊。次貸危機期間,短期利率和CDS利差大幅攀升,美聯儲創設AMLF,向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控股公司等發放貸款用于購買評級高的資産擔保商業票據(ABCP)。Duygan-Bump(2013)采用差分模型,比較AMLF實施前後,持有ABCP與不持有ABCP的貨币市場基金的淨流入及ABCP收益率波動,研究表明,AMLF推出後,貨币市場基金淨流出逐漸放緩,ABCP收益率持續降低,美聯儲幹預措施取得一定效果。
LLR救助對于金融機構的影響具有兩面性
LLR能夠保障金融中介的經營持續性
Bernanke(2013)認爲,美聯儲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行使LLR職能有效防止了信貸緊縮。Imai(2019)通過比較接受日本央行救助的代理行與未接受救助的其他銀行的存貸款增速指出,危機期間,代理行存貸款的增速更快,破産可能性更低,因此央行的LLR職能可以提供有效的流動性支持,保障危機期間金融中介的經營發展。
LLR對被救助機構造成污名化
有觀點認爲,金融機構接受LLR救助,可能向市場和投資者傳遞負面信号,即便接受懲罰性利率也難以消除市場擔憂(Furfine,2003)。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一些機構甯可向聯邦住房互助協會(FHLB)尋求幫助,也不求助于美聯儲。Blau(2016)通過分析2007?2010年期間借入緊急貸款機構的累計異常股票收益率指出,這些機構股票的收益率在獲得LLR借款後有所下跌,借款規模越大,降幅越顯著。
LLR救助可能引發事後道德風險,高風險機構更有動力在監管部門的鼓勵下從LLR借款,并繼續購買高風險資産
Drechsler等(2016)認爲,部分銀行從LLR借款并非爲了應對市場恐慌,而是出于進行更高風險的投資等其他目的,即事後道德風險。這種情況下,LLR的幹預将無助于應對金融危機,甚至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對事後道德風險的成因分析主要包括三大理論:①冒險理論(risk-taking theory)。償付能力不足的銀行,因其資産價值低于負債,瀕于倒閉,有動機過度借款,然後投資于高風險資産(Bordo,1990)。②監管部門壓力理論。監管部門對銀行有監管職責,爲維護其聲譽,傾向于用公共資金掩蓋損失(Boot and Thakor,1993;Mishkin,2000)。同時,監管部門受到制度約束,不能通過直接注資救助償付能力不足的銀行,因此隻能借助LLR資金來爲銀行補充資本(Philippon and Schnabl,2013)。③公共利益理論。政府出于保就業考慮對監管部門施壓,以确保償付能力不足的銀行能夠存活(Boot and Thakor,1993;Mishkin,2001)。在發生償付危機的國家,爲支持主權債發行,監管部門也會鼓勵銀行從LLR借款(Buiter and Rahbari,2012)。這種情況在歐元區尤爲明顯,歐債危機中,銀行爲獲得LLR救助資金而抵押的危機國主權債每增加10%,其進一步持有的危機國主權債将增加4.5%。Drechsler等(2016)認爲,來自監管的壓力和銀行冒險動機相互加強,增大了事後道德風險。
LLR救助客觀加大“壞”銀行的風險,增加其倒閉的處置成本
資本水平較差的銀行的事後道德風險尤爲明顯。Drechsler等(2016)認爲,資本水平較差的銀行,因其更依賴于監管部門的認可,更有動力在監管部門的鼓勵下從LLR借款,并購買高風險主權債,因此風險從資本水平高的銀行向資本水平低的銀行轉移。這将增加單家機構倒閉的概率,增大系統性風險,還将增加這些資本水平較差銀行倒閉時的處置成本。例如,歐債危機期間,塞浦路斯前兩大銀行——塞浦路斯銀行和塞浦路斯大衆銀行,用從歐央行的借款投機希臘國債(高風險),遭受重大損失。2013年銀行倒閉時,存款金額大于10萬歐元以上的賬戶損失高達60%。
LLR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
LLR救助可能産生可觀收益
以美聯儲爲例,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美聯儲根據第13條(3)款授權履行LLR職能,向貝爾斯登、美國國際集團、花旗集團、美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救助,分别獲利25.04、177、0.5、0.57億美元。Bernanke(2015)指出,美聯儲的資産購買和貸款救助項目産生了巨大收益,2009?2014年,美聯儲上繳财政的盈利總額達近4700億美元,是危機爆發前6年(2001?2006年)上繳盈利的3倍多,相當于爲每一個美國人賺到了近1500美元。
央行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目的行使LLR職責也可能産生損失
Nakaso(2014)指出,由于金融安全網不健全,在20世紀九十年代危機期間,爲維護金融穩定,日本央行給陷入困境的銀行機構注入資本、向有困難的證券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并充當過橋銀行的角色,給日本央行帶來超過2000億日元的損失。(未完待續)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