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璐等:制定轉型金融管理框架建議
王博璐等:制定轉型金融管理框架建議
來源:《中國金融》2021年第11期
充分認識低碳轉型經濟活動的多元性和複雜性
歐盟是第一個開展可持續金融立法的經濟體。歐盟2021年4月頒布的《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中僅包括與減緩和适應氣候變化相關的活動。該目錄包含兩大類可持續經濟活動,第一類是賦能其他行業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的經濟活動(比如,可再生能源設施建設活動,高能效工業設備或商用、家用電器設備等應用低碳技術的裝備或産品制造,建築智能化管理系統部署等),第二類是本身綠色低碳轉型潛力巨大的經濟活動(如現階段的化石能源、鋼鐵、水泥等高碳排放行業資産退役和其他碳減排活動)。轉型活動主要涉及第二類活動。
歐盟根據在碳交易市場積累多年的數據和減排經驗,已經針對2050年“碳中和”目标爲多個行業設定了碳排放門檻、清潔生産标準、環境排放标準、勞工和生态保護準則,《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将這些活動對應的碳排放門檻、清潔生産标準、環境排放标準和生态保護準則在技術指标中一一列明,目的是方便金融業開展對照和合規分析。這些技術指标特别是碳排放門檻将依據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和“碳中和”目标的差距動态更新,引導整個經濟體向2050年“碳中和”的方向發展。《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中涉及的轉型經濟活動主要集中在農牧、水泥、鋼鐵、鋁業、基礎化工、部分非煤能源、傳統交通工具領域,轉型的界限由具體翔實的技術指标界定。
2021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中國在《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等技術文件中對各個行業低碳轉型、污染防治、資源節約相關聯的經濟活動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展示了碳減排等環境貢獻顯著、技術成熟的經濟活動,爲金融體系開展低碳等投融資提供指引。
以減緩活動爲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和《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在覆蓋行業範圍和具體經濟活動層面存在較高的重合度,但是也存在差異。兩者都把廢舊資源利用作爲碳減排的重要技術手段。《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将廢舊鋼鐵作爲原料的煉鋼納入可持續金融支持範圍,并限定入圍的最低廢舊原料比率指标。中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提出了汽車零部件及機電産品再制造措施。由此也可以看到行業減排具體措施方法側重點的差異。歐盟鋼鐵行業目前有條件将廢舊鋼鐵作爲原料的短流程煉鋼工藝作爲推動行業低碳轉型的重要措施,相對來說,還處于工業化過程中的中國尚缺乏足夠規模化的廢舊鋼鐵資源支撐行業普遍采用該模式。
由于産業結構、發展階段的差異,這樣的現象在不同經濟體是普遍存在的,實現各自自主貢獻的重點行動部門和具體技術措施也是多元、複雜,且動态變化的。這就需要轉型金融對于支持的經濟活動倡導“兼容性”以及“技術中性”的原則,盡可能地包容對環境目标有顯著貢獻的轉型經濟活動,不固化具體技術路徑或手段,以增加本身的适應性。目前,采用特定行業、産品碳排放強度指标、能效指标等方法精确區分重點行業轉型經濟活動,體現了“兼容性”和“技術中性”的原則,但是還不夠充分,需要進一步考慮産業發展水平差異,在轉型行業設定有差異的門檻指标,這樣有助于更大範圍地調動不同發展水平行業開展轉型行動,提升轉型金融對實現各自自主貢獻目标的支持水平。
低碳轉型不是末端減排手段的集合,而是生産和生活模式的大變革。無論一個國家、一個地區還是一個企業,要成功實現低碳轉型都需要更加開放透明的市場機制和優秀的治理能力。在此前提下,實體企業實現低碳轉型有兩類重要手段,第一類是投資和經營綠色低碳項目,第二類是在整體層面設置具體的環境氣候績效目标并配套各主體業務闆塊的系統行動方案。第一類可以直接用綠色金融工具(如綠色債券)來支持,并且已經有國家層面的支持目錄幫助識别這類活動。第二類需要采用轉型金融工具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與可持續績效挂鈎的金融産品),重要的低碳轉型績效(如單位産值、單位産品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設置可以标準化,以幫助資本市場進行同業對比,同時評估和監控轉型主體配套的轉型戰略、路徑、行動和效果,但是不需要限制其使用的具體技術措施。
國際資本市場已經在綠色債券和ESG投資領域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筆者結合資本市場運行規律以及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布的轉型金融階段性研究報告,針對中國制定轉型金融管理框架支持經濟低碳轉型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轉型金融應當以結果爲導向,重點關注轉型主體的低碳轉型承諾與實踐的可信度,并且其行動目标要與中國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目标一緻,或者根據自身情況設置更具雄心的轉型目标。
第二,轉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允許轉型主體依據行業和地區特征以及轉型主體的起點來制定轉型路徑和行動方案,同時規範融資主體對資金去向和行動效果的強制性披露要求,特别是針對目前減排難度大的高碳行業,如鋼鐵、水泥、冶金、農業、化工、能源等行業。
第三,爲了确保轉型金融産品的市場信譽,轉型主體的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含四大基本要素:低碳轉型戰略和公司治理機制;核心業務闆塊在低碳轉型戰略中的重要性;如何依據“碳中和”目标科學反推設置可靠的轉型戰略、路徑和對應的行動計劃,并且采用定量分析和第三方認證;執行層面的透明度,包括爲實現轉型戰略開展的研發、運營、資産剝離、治理結構調整等非常規經營操作。四大基本要素的披露規範應當注重轉型主體内在邏輯的自洽性和量化轉型行動的實際效果。
第四,設置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評估轉型金融工具的準入門檻。轉型活動涉及很多技術性評估和量化分析,并不是簡單的項目對照和目錄套用。對轉型戰略、路徑、行動方案的可行性評估以及效果的量化評價需要行業和技術專家基于市場實踐、技術發展、産業規劃、行業特點、法律規範,并結合自己積累的經驗作出負責任的判斷。設置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評估轉型金融工具的準入門檻能夠避免低價競争帶來的質量問題,同時,允許投資人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向不盡職的認證機構索取賠償,以維護認證服務市場的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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