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潔 田曉林:綠色金融繼續助力雙碳目标的思考
吳潔 田曉林:綠色金融繼續助力雙碳目标的思考
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市場參與者積極響應落實中央要求,圍繞金融的“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三大功能,形成了綠色金融的“政策、标準和産品”三大操作體系,有效地助力了社會雙碳轉型。
一是綠色金融政策體系日臻完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設立綠色基金、發展綠色保險、豐富融資工具、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防範金融風險等具體舉措。随後《綠色信貸指引》《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等業務指引陸續發布,對規範具體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業務提供了政策依據。202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通過定量和定性指标評價,将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納入央行宏觀審慎管理工具,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拓展綠色金融業務。
二是綠色金融标準體系初步搭建。綠色金融标準是綠色金融的通用語言。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成立全國金融标準化技術委員會綠色金融标準工作組,建立了綠色金融标準的基本框架,包括綠色金融通用基礎标準、産品服務标準、信用評級評估标準、信息披露标準、統計與共享标準、風險管理與保障标準等六大内容。2021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修訂了最新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對綠色項目提出了更爲科學的界定标準,如高碳排放項目不再納入支持範圍、綠色目錄與國際主流綠色标準一緻等,有助于金融機構更好地識别和投資綠色項目。在信息披露方面,一行兩會明确了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時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資金使用情況、綠色項目進展和環境效益等。在綠色認證方面,已有不少評級機構開展綠色債券第三方認證業務,發布了評級方法及認證體系;生态環境部會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等制度;綠色金融試驗區也發布了企業綠色評級體系,對綠色等級高的企業提供相應政策便利。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成立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與倫敦金融城共同推出“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GIP),與歐盟發起設立可持續金融國際平台(IPSF)等,積極推動我國綠色金融标準與國際标準的趨同。
随着綠色金融産品框架體系不斷豐富。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的探索,已經形成了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碳金融等系列産品,并在多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了創新實踐。截至2020年末,我國綠色信貸餘額近12萬億元,存量規模世界第一;綠色債券存量8132億元,居世界第二;綠色金融資産質量良好,不良率遠低于全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2021年一季度末,我國綠色貸款餘額達13萬億元,同比增長24.6%,高于同期各項貸款增速12.3個百分點;綠色債券發行規模超1200億元,已超過去年全年規模的一半,其中銀行間市場碳中和債累計發行656億元。
作爲全球最大發展中國家、制造業大國和重要出口國,我國實現“雙碳”目标比發達國家時間更短。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全球市場對我國商品的旺盛需求有可能增加我國減碳壓力。在實現艱巨目标的路徑過程中,如何更好地發揮金融功能是一個必須面對的話題。
一是實現雙碳目标需要巨量資金支持,發揮金融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引導低成本資金投入綠色項目和綠色技術。據中金公司測算,爲實現碳中和目标,中國的綠色投資總需求約爲139萬億元人民币。據能源專家預測,到2060年,僅新能源方面的投資将催生150多萬億元的市場。如此龐大的資金需求靠政府投資顯然遠遠不夠,更需要依靠市場化的投融資手段。通過綠色金融相關政府貼息、優惠利率、上市綠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可以引導和激勵更多低成本社會資金資本從高污染、高耗能産業向低碳節能項目、雙碳技術創新等綠色産業和綠色技術領域傾斜,提升綠色項目、綠色技術的融資水平和持續發展能力,推動生産低碳化、消費電氣化、循環高效化。
二是2030碳達峰目标需要穩中求進,發揮金融的風險管理功能,爲社會和企業低碳轉型和穩健運營提供安全保障。經濟社會低碳轉型要以安全穩健爲前提。氣候變化加劇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的發生,對生産生活帶來沖擊,安全風險保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限制性減排措施,将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低碳技術進步等提出更高要求。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定制化的綠色保險、風險管理等服務,爲企業節能減排、電能替代、綠色技術創新等提供安全保障,協助實體企業提高風險預警、控制、防範和化解水平,提升綠色項目的安全性、可得性,促進傳統企業穩健低碳轉型和綠色産業可持續發展。
三是完善碳排放權市場的碳交易機制,發揮金融完善市場定價功能,通過合理的碳價格形成機制引導更多社會資源投入減碳行動。從國際經驗看,碳排放權交易是碳減排直接有效的政策手段,設置企業排放限額,使碳排放權具有價值,通過交易形成價格錨,形成全國性減碳領域投資與風險管理的市場。碳市場與碳交易的活躍離不開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特别是市場運行初期需要借鑒引入“做市商”制度。金融機構還可通過開發碳現貨及衍生品、碳融資、碳資管和碳保險等金融産品創新,有效助力碳配額合理定價,約束碳排放,活躍碳交易,推動綠色低碳企業獲得減排額外效益,促進碳市場健康高質量發展。
四是繼續加大綠色金融支持政策力度,彙集社會資源構建優質高效的産業與金融關系。雙碳目标的實現主要要靠産業鏈上的科技創新驅動。在當前技術約束條件下,綠色項目普遍具有投資回報率不高、融資期限較長、資産變現能力較弱等特點,部分綠色項目的社會效益直接轉化爲經濟效益的效果不明顯,潛在風險不确定性較大。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的激勵還不夠充分、支持手段仍不多;綠色金融标準設計偏于宏觀、不夠具體,與社會參與主體利益銜接不夠緊密;綠色産品類型仍不夠豐富,與雙碳目标密切挂鈎的金融産品創新還不豐富。
對此,監管機構可考慮加大綠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綠色金融制度和标準體系,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範圍,給予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相關貼息、補貼、擔保、增信、稅優、央行再貸款和業績評價傾斜等政策便利,防範相關金融風險,激勵綠色金融高質量發展。金融機構應提升綠色發展理念,适當調整内部考核方式,嚴格制定項目準入的環保标準,嚴控兩高項目資金投放,資本市場應更加注重支持低碳技術、節能減排、清潔能源和新型電力系統構建、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重點領域項目。有效調動社會綜合積極因素,以市場化手段引導、支撐和服務我國經濟社會各領域的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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