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平:推進數字經濟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黃國平:推進數字經濟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如果說農業經濟時代是解決衣、食等生存條件問題,工業經濟時代是解決人類住、行等物質發展問題,數字經濟時代則是伴随着新科技、新産業的發展,利用數字和數據信息,探索自然和社會内在發展規律,解構、重組和提升現有的生産和社會體系,實現人類社會物質和精神高度統一和協調發展。
《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指出,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占當年CDP比重達38.6%,保持9.7%的高速增長态勢,成爲穩定我國經濟增長關鍵動力。同時,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産業也成爲保就業、促民生、穩市場的重要渠道。數字經濟能否實現高質量發展,關乎我國能否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産業變革的新機遇。與此同時,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行業壟斷、數據濫用、算法歧視等導緻數字經濟失序發展的風險,亟需加快構建面向數字經濟的制度規則體系,治理好數字經濟面臨的新問題,推動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
我國數字經濟經過多年發展,目前已形成大平台主導、行業集中度較高的市場格局,呈現很強的壟斷特征。巨頭平台利用自身市場力量和優勢,通過橫向和縱向跨界尋求不适當壟斷地位。平台濫用市場優勢,實施不正當競争,短期内可能會讓消費者暫時獲益,長期而言會提高行業進入壁壘,降低市場效率,傷害行業創新動力,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福利增進。
異于傳統的以商品和服務爲中心的經營模式,數字經濟的商業模式天然要求以用戶流量規模爲中心。平台如果不能在初期吸引到足夠的用戶流量規模,就會在網絡效應的反向作用下迅速減少,最終被淘汰。因此,當前數字經濟産業競争激烈。頭部平台通過降低傭金費率,提高轉換成本,甚至通過高額補貼等不正當手段提升消費者和用戶歸屬感,以擴大和保持壟斷地位。廣大中小平台爲了生存和發展,通過強制推送廣告、強制安裝應用、非法鏈接等手段增加自身能見度,甚至不惜利用人性弱點,進行套路設計和灰色營銷,誘使消費者和用戶上當受騙,嚴重擾亂了行業市場秩序和未來發展。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爲關鍵生産要素和重要資産。頭部平台作爲商家和消費者交易中介和場所,天然地彙聚了海量的用戶數據,既擁有微觀個體用戶數據,又掌握行業和市場動态即時信息。鑒于當前數據治理和監管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許多平台利用自身角色和場所優勢,過度采集用戶數據,沒有底線地利用數據進行不當牟利。平台濫用數據優勢,實施不正當競争,削弱其他平台的競争力,不僅傷害了消費者和第三方商家切身利益,也會對行業整體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實現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要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同時,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數字經濟時代,傳統監管體系和監管治理手段不能适應數字和互聯網經濟發展要求。爲此,需要不斷推進數字經濟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一是圍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保護國家、社會和居民的數據、信息和隐私安全,構建和完善數字和互聯網治理與監管法律體系,嚴格依法監管。以法律規定作爲監管治理的紅線,尊重行業和企業的正當利益訴求,引導平台自覺自願依法合規經營,維護監管與治理公平性和一緻性。目前,爲适應互聯網平台和數字經濟發展要求,我國已出台和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今後,應根據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發展态勢,持續完善以《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網絡安全法》等爲主體的法律體系,制定分領域分行業的法律執行指南和實施細則,爲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二是秉承規範與發展并重原則,加強數字經濟行業和平台監管的頂層設計,構建動态、适時和平衡包容監管與規則治理的監管治理框架,維護監管公平與統一性。數字網絡和平台在促發展、惠民生、引領數字經濟發展方面做出積極貢獻,國家對數字和互聯網平台監管也持包容性态度。然而,包容性監管在法律體系不健全、監管标準不統一的環境下,可能就會喪失彈性而陷入進退失據的境地。數字和互聯網平台經濟所具有的跨界融合性、跨地域性和全球可達性特點,使得傳統監管架構和模式不能适應互聯網平台經濟的發展要求。當務之急就是嚴格遵循法律制度,着眼頂層設計,平衡包容監管與規則治理,構建全國統一的監管治理框架體系,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和互聯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三是适應數字時代技術發展要求,運用先進監管科技手段,提升互聯網平台監管水平和效率。互聯網平台企業利用算法操縱、算法合謀、大數據分析、技術性拒絕等高技術手段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争,更爲隐蔽複雜,難以發現。單純依靠傳統監管手段,很難對互聯網平台企業各種違規、違法行爲進行識别和評估。爲此,需要積極采用現代監管科技手段,輔之以相應的稅收和财政政策,提高數字經濟行業和平台企業經營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收益正相關性,适當限制平台企業通過資本運作、投資并購所獲得資本性收益,抑制資本在行業無序擴張。
四是進一步完善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監管組織體系,加強監管人才培養和儲備,提高監管協調性,消除和減緩監管重疊和監管盲區并存現象。當前,我國涉及數字經濟和互聯網平台經濟的監管部門包括多個部門單位,難免出現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并存。鑒于此,可考慮在中央層面成立統籌數字和互聯網經濟發展、治理和監管的監管協調機構,同時,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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