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肖:銀行業保險業碳金融實踐
李明肖:銀行業保險業碳金融實踐
來源:《中國金融》2021年第22期
完善政策體系,引領綠色金融不斷聚焦氣候目标。2013年,銀監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這成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的綱領性文件。2016年,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系統提出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标志着中國成爲全球首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2020年,生态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一行兩會”印發《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明确将氣候投融資作爲綠色金融重要組成部分,引導和撬動更多資金進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2021年,北京銀保監局會同人民銀行營管部等八部門印發《關于金融支持北京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掀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支持雙碳目标落地的實踐浪潮。
統一行業标準,推動高效、精準支持綠色低碳項目。2021年4月,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首次統一了綠色債券相關管理部門對綠色項目的界定标準,有效降低了綠色債券發行、交易和管理成本,也爲金融機構精準、高效支持綠色低碳項目提供了指引。2021年7月,人民銀行發布推薦性行業标準《環境權益融資工具》,從實施主體、融資标的、價值評估、風險控制、實施流程等方面提出要求和标準,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包括碳排放權在内的各類環境權益融資活動提供技術指南。2021年6月,北京銀保監局會同北京市住建委等十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綠色建築創建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年),提出要對新建高星級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等符合建築高質量和綠色發展方向的項目給予綜合金融支持,助力北京市達成2022年城鎮綠色建築創建目标。
開展考核評價,鼓勵加大對綠色金融投入力度。2012年,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核評價指引》,要求機構設置社會責任類指标,用于評價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情況。2020年,财政部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将服務國家發展目标和實體經濟作爲重要考核方面,指标之一就是服務生态文明戰略情況。2021年5月,人民銀行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每季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貸款投放、綠色債券投資情況進行評價,并将評價結果納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等審慎管理工具,鼓勵機構加大對綠色金融投入力度。
健全統計制度,監測融資支持綠色低碳經濟情況。2013年,銀監會制定了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對12類節能環保項目貸款及其節能減排效果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2020年銀保監會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綠色融資統計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将統計範圍拓寬至表内外融資,涵蓋綠色生産、建設、經營、貿易、消費各方面,并新增支持低碳經濟融資、循環經濟融資、氣候融資、環境權益融資等專項統計,更适應低碳發展導向下的統計監測需求。
加強信息披露,提升機構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水平。以2017年第9次中英經濟财金對話爲契機,我國開展了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關于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相關機構建立健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強化環境、社會、治理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2021年7月,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搭建起國内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框架,幫助金融機構系統識别、量化、管理環境相關風險。
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發布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倡議。金融監管部門指導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發起綠色倡議,凝聚行業共識,支持雙碳目标實現。比如,在銀保監會指導下,2021年5月保險資管業協會發布《助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标倡議書》,倡議各保險機構積極探索拟定保險資金負責任投資原則及綠色投資标準,深入發掘雙碳目标投資機遇,帶頭實施“低碳”經營方式轉型。
爲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标,我國能源、工業、建築、交通運輸等主要排放來源經濟部門都面臨低碳化轉型,專家預測相關領域投資總規模将超過百萬億元。銀行保險金融機構一方面積極響應監管号召,抓住轉型機遇,拓展綠色金融業務,創新碳金融産品;另一方面主動加強自身碳足迹管理,提升環境和社會表現。
大力投放綠色信貸,逾六成投向碳減排效益項目。人民銀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我國本外币綠色貸款餘額14.78萬億元,同比增長27.9%,高于各項貸款增速16.5個百分點,其中投向具有碳減排效益項目的貸款占綠色貸款的66.9%。綠色信貸環境效益逐步顯現,據銀保監會披露,21家主要銀行綠色信貸每年可支持節約标準煤超過3億噸,減排二氧化碳當量超過7億噸。
支持綠色債券發行,碳中和債成爲“新風口”。銀行保險機構既是綠色債券發行主體,也通過積極開展債券承銷和投資,助力綠色企業拓寬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根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發布的《2020年全球氣候相關債券市場與發行人報告》,截至2020年末,我國綠色、社會和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量3250億美元,位居全球第一,占據36%的市場份額,遠高于随後的法國(占比19%)和美國(占比9%)。此外,萬得(Wind)數據顯示,自2021年2月全國首批6隻碳中和債在銀行間市場落地以來,截至9月末發行金額已突破1800億元,占同期綠色債券發行量近四成。
參與綠色投資基金,支持碳中和産業長遠穩健發展。近兩年,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綠色投資基金頻頻落地,銀行保險機構正是重要投資力量。比如,2020年,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成立,首期募資規模885億元,其中9家銀行出資575億元、占股65%,按照1∶5的比例,基金有望撬動4000億元社會資金進入生态環保領域。又如,2021年,一些銀行保險機構參與設立寶武碳中和股權投資基金,總規模達500億元,是目前國内市場上規模最大的碳中和主題基金,支持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豐富綠色保險體系,保障綠色低碳循環産業運行。保險機構緊扣雙碳目标,圍繞森林碳彙、綠色建築減排等不斷創新保險産品。比如,有保險公司推出“林業碳彙價值保險”“林業碳彙價格保險”,分别用于防範林業固碳量損失風險和林業碳彙價格下跌風險,穩定林木碳彙交易收入,提高碳彙林種植企業積極性,進而增強自然生态系統的固碳能力。又如,北京地區保險公司推出高标準商品住宅綠色建築性能責任保險,防止建築在未達到三星級綠色建築标準情況下出現綠色性能整改和賠償責任損失,支持建築領域減排降碳。
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支持碳交易市場建設。碳排放權交易是推動碳減排的重要市場機制,在全國碳交易市場啓動之前,地方碳交易試點工作已開展十來年。銀行保險機構充分發揮自身功能優勢,與試點地區廣泛開展戰略合作,積極參與碳交易市場建設,如爲交易所提供交易系統開發、交易規則制定、碳金融産品創新等政策建議,爲碳交易主體提供銀行端開戶代理、交易結算、資金存管、交易撮合等服務。
創新碳金融産品,倡導低碳生産、投資、消費理念。随着國内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銀行保險機構圍繞碳配額履約、交易和碳資産增值、盤活等需求積極開展碳金融探索。比如,自全國碳交易市場開市以來,多家銀行相繼落地當地或本行首筆碳排放權質押貸款,部分保險公司相應推出碳排放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進行增信,幫助企業盤活碳資産。此外,部分銀行創設利率挂鈎企業碳表現的貸款、收益挂鈎碳中和債券指數的結構性存款、低碳主題信用卡等産品,全方位倡導整個社會低碳轉型。
積極采用國際可持續金融準則,做好自身碳中和管理。銀行保險機構特别是中小銀行通過積極采納國際組織制定的氣候、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ESG)相關倡議和原則,加強投融資項目及自身運營碳中和管理,着力打造負責任金融機構形象。比如,“赤道原則”提供了一套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準則和方法工具,已被全球37個國家的118家金融機構采用,其中就包括我國的7家中小銀行。又如,我國已有10家銀行簽署聯合國《負責任銀行原則》,承諾業務戰略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标及《巴黎協定》保持一緻。
雖然碳金融前景廣闊,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率先開展了有益探索,但總體上呈現參與主體少、産品種類少、業務落地少的特征,多數碳金融創新仍屬于試點階段,形成标準化、規模化交易的不多,資源配置、價格發現、風險管理作用發揮不充分。這主要受以下三方面因素制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是碳排放權法律屬性不明,擔保效力存在瑕疵。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包括碳排放權在内的環境權益的擔保物權,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此類擔保合同原則上有效,但碳排放配額質押的物權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碳配額用于清繳履約和實現質權的優先次序不明,導緻機構在探索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時存在較多顧慮。二是碳交易政策和規則不一,登記、凍結、處置機制不順暢。全國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尚未出台,各試點省市政策差異較大,區域碳市場相互割裂、交易規則迥異,機構需逐一進行政策研究和對接協調,疊加部分碳交易所對于機構準入标準不清晰、碳金融業務規則缺失,導緻時間成本高、效率低,也難以形成普适化業務模式。此外,僅少數試點地區規定了由主管部門或碳交易所辦理碳配額質押登記和凍結,缺乏類似政策支持的地區一般在中征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平台進行質押登記,但該類登記更多地起到了公示作用,無法約束企業擅自處置行爲。
第二,配套機制不完善。一是碳排放信息不對稱,碳金融盡職調查難度較大。碳減排項目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當前既缺乏統一的、強制性的碳信息披露規範,也缺乏權威的、集中的碳信息披露平台,金融機構很難對碳減排效益進行專業評估,僅依靠企業自主披露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比如,近年來随着房地産融資收緊,房企以開發綠色建築名義發行的綠色債券規模大幅增長,但其綠色用途廣受質疑,被認爲存在“漂綠”“染綠”風險。二是碳排放專業人才供給不足,難以滿足碳金融發展需求。在雙碳目标下,對碳排放管理、監測、核查、核算、交易等專業人才需求劇增,但該職業體系建設剛起步,短期内人才緊缺狀況難以緩解,碳排放核查機構等中介服務供給滞後,機構發展碳金融面臨能力短闆。三是激勵約束政策待完善,碳金融供需雙方積極性待激發。碳金融仍在市場培育階段,有賴于政策引導和支持。比如,有保險公司反映,目前綠色建築保險僅在北京、湖州兩個城市落地,主要是由于前者在住宅用地競拍機制中引入投保綠色建築性能責任保險作爲競拍評審标準之一,後者則設立專項資金對企業綠色建築保險保費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補助,而其他地區缺乏類似的政策約束或财政扶持,企業投保意識不強、意願不高,業務推廣緩慢。
第三,碳市場發展不成熟。一是交易不活躍,碳金融底層資産處置難。首先,交易量少。據統計,我國自啓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以來,最活躍的廣東地區日均成交碳配額不過13萬噸左右,各試點每年碳配額交易量約占配額總量的5%,遠低于歐洲等成熟市場。其次,交易不連續。交易高度集中于履約期前,如上海地區納入配額管理企業2019年履約年度周期爲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受配額分配延遲影響,8~10月交易量占全年碳配額總交易量的94%,其他時間交易冷清,導緻機構在處置碳資産時面臨成交困難。二是碳價較爲低迷,遏制碳金融市場需求。據統計,各區域碳市場2020年碳配額平均成交價在14.6元/噸至51.4元/噸,遠低于歐洲的50歐元/噸,直接導緻衍生的碳金融需求較少。比如,有保險公司反映,推出碳排放保險産品,目的在于爲企業在意外事故造成碳排放量超标時提供風險保障,但碳價低迷情況下企業更傾向于在超額排放時直接購買碳配額而非購買保險,所以自2016年該産品推出以來僅落地2單。三是碳價波動劇烈,加大碳金融風控難度。我國碳市場成交量少,容易受到偶然交易等因素沖擊,導緻碳價格波動劇烈。在此情況下,金融機構難以爲碳金融産品進行統一有效的估值定價,也難以進行風險管控,從而阻礙碳金融産品創新和推廣。
健全碳金融法律制度。一是明确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根據《民法典》,财産權利質押至少需要不低于行政法規層面的授權。建議盡快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明确碳排放權的擔保物權,爲碳排放權質押提供合法性支持。二是盡快出台《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碳排放權質押登記、凍結、處置程序以及主管部門和碳交易所職責予以明确,爲各試點地區碳金融業務提供統一指導,改變目前各行其是的狀态。三是各碳交易所盡快健全碳金融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引,暢通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渠道,提高碳金融效率。
完善碳金融配套體系。一是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體系。建立标準清晰、要求嚴格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逐步擴大強制披露制度适用範圍;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公共平台,便于市場主體數據調取、數據核算。二是加快碳排放專業人才培養。健全相關職業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證體系,加快碳排放核算、交易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培育發展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碳資産管理公司、碳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爲更廣泛市場主體參與碳交易和碳金融提供專業服務。三是優化激勵考核政策措施。明确政策要求,并配套提供财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激發市場主體對碳金融的需求。
促進碳市場提質擴容。具有良好流動性和穩定性的碳市場将爲碳金融發展奠定堅實根基。一是提振交易活躍度。加強控排企業宣貫培訓,提高企業碳資産管理意識和水平;逐步擴大碳市場覆蓋行業,增加交易品種,豐富參與主體,引入機構投資者,提升市場活力。二是完善碳價格形成機制。适度從緊确定碳配額發放,加大超額排放處罰力度,提升碳排放權價值。借鑒歐洲等發達地區的經驗,有序推出碳排放權期貨,與碳現貨市場協同發展,促進形成科學、合理、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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