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首次纳入其中!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银行首次纳入其中!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办法》共五章30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同时,《办法》附件分别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提供了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示例。
恢复处置需坚持四项原则
《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首先,《办法》严格贯彻“职权法定”原则,依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要求,明确规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应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办法》规定,可处置性评估应对处置机制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进行重点评估。《办法》强调,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并依法采取排除处置障碍等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办法》强调“自救为本”原则。“自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要求。《办法》强调,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再次,《办法》凸显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审慎有效原则。《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节约合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出发,对恢复和处置计划内容要素作了必要精简,通过提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指导机构高质量地制定审慎有效、精简管用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最后,《办法》贯彻了分工合作原则,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协同合力贯穿始终。一方面,强化横向协同分工,规定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强调要落实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责任,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强化纵向协同分工和境内外监管协同。
中小银行首次纳入其中
在适用范围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上述数据均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同时,《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中小机构还可以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适当延长更新频率。《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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