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8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公布
重磅!8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 :国家发改委
重磅!8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公布
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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