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福建提出这些措施→
2021-07-19 11:58:00
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福建提出这些措施→ 来源:福建金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21〕13号
来源:福建金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金融创新,吸引金融主体来闽聚集发展,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助力福建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分支机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办公用房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可按照房产原值的0.5%给予奖励;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列入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在当年完成股改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
(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台资板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每年新增展示台资企业不低于500家且挂牌台企不低于10家的,省级财政每年给予奖励500万元。未能全额完成的,按展示和挂牌实际完成情况孰低者等比例折算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低于70%的,不予奖励。
(五)支持打造基金集聚区。2027年底前,在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改委和福建证监局认定的基金集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规范运作基金,省级财政将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级分成增量部分奖励给基金集聚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基金集聚区内基金发展。
(六)新设经营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各地可根据机构经营情况及对地方贡献度,给予一定经营贡献奖励。
(七)发展贡献奖励。对发展势头良好、地方经济贡献较大、服务实体成效显著的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并给予通报表扬和经费奖励。
(八)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对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的10‰和16‰分别给予业务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继续实施免收省级再担保费政策。
(九)引导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对按要求接入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在接入当年按每家实际接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支持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使用职工医疗个人账户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企业为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十一)支持推进金融改革试验。支持创建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创建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每年给予最高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开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点,每年评选5个县(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资金。省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财政奖补资金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
(十二)鼓励下沉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站以及配套金融服务助理等多种形式,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对农村金融服务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福建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星级机构”,并抄告其总行(总公司)。
(十三)持续开展“金融创新”项目评选。每年评选“金融创新”一类项目1个(每个奖励50万元)、二类项目3个(每个奖励30万元)、三类项目6个(每个奖励10万元)。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150BP以下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利息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十五)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省级认定的金融领域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在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税收优惠、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金融方面优秀人才。
(十六)加强金融人才选拔任用。省委组织部联合省金融监管局建立省级金融干部人才库,将金融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评定范围,加大力度选派金融人才到市县两级服务。
(十七)强化金融人才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创设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出站后与省内金融机构签订3年以上合同人员,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当地给予奖励,并积极保障子女入学和人才住房。
(十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以“政府主导、监管配合、各方参与”模式,创建普惠金融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强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共享应用。推广金融领域企业红白名单制度,加大恶意“逃废债”惩处力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搭建绿色项目库。强化“金服云”“信易贷”“产融云”等平台应用。推动金融科技与政务平台融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等信息,为我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大数据支撑。
(二十)强化金融协调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福建省)作用,做好应急报告、处置与事后恢复等工作。强化非法金融活动监测排查举报,推进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早防早治、群防群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有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此前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效期内各地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可从优执行。本文中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负责兑现;涉及省级财政分成部分的,省级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同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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