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第二批QDLP试点申请今起受理,这份申请指南请收好
海南自贸港第二批QDLP试点申请今起受理,这份申请指南请收好
来源 :投资海南
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最新消息,该局将于2021年8月16日开始受理海南省第二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的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17:30,为期一个月,有意向的企业可按照《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期提交至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贸金融发展处。
《QDLP暂行办法》于2021年4月出台,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QDLP具有“门槛低”“投向广”“无限制”“更灵活”等特点,是海南自贸港重要的、全新的跨境投资路径之一。
海南自贸港QDLP政策的成功落地,相对于上海及深圳等地的QDLP制度,进一步放宽了最低出资、出资缴付时间等门槛性要求,更加注重QDLP基金管理企业的内控管理、关联方资质等实质性要求,并将募得资金购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制度安排,成为海南自贸港中国企业走出去新的桥头堡。
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申请试点基金又要满足什么要求?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呢?请查收这份小经整理的QDLP申请指南,底部有附件链接,记得收藏哦~
Q1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1.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2.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4.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满足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且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存续经营的境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6.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Q2申请试点基金应满足哪些条件?
1.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2.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Q3如何申请成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1. 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
2. 授权委托书(如需);
3. 存续经营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5.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6. 存续经营的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应提交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
7. 申请人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8.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9.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以及金融许可文件、既往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10. 拟设立试点基金的项目计划及总规模;
11.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Q4如何申请试点基金?
1. 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2. 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3. 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4.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金融净资产承诺函,确保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
5. 试点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 认缴承诺书;
7.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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