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再发文: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
2021-08-31 12:06:00
交易商协会再发文: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 来源 :NAFMII资讯 各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
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11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下统称凭证类产品)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类产品创设前和存续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凭证类产品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充分提示凭证类产品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凭证类产品投资人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其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创设机构公开创设凭证类产品的,应当将创设信息披露文件及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NAFMII平台)在交易商协会网站、中国货币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网站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网站披露(操作须知请见附件1)。
创设机构定向创设凭证类产品的,应当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面向特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参与者定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现阶段采用创设机构和相关投资人指定电子邮件等线下方式进行定向披露。在二级交易流通中,凭证类产品投资人应当主动联系创设机构获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投资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主动告知创设机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参照公开创设要求执行。
北金所对提交至NAFMII平台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格式核对,为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和技术保障,及时发布并妥善保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信息披露文件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创设机构应当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前至少1个工作日,披露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半年度会计报表、创设机构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相关文件,并同步完成报备。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1个工作日,创设机构应当披露创设结果。
创设机构应当在信用联结票据信息披露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NAFMII平台报备创设说明书、投资风险说明书、创设机构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半年度会计报表、创设机构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相关文件。完成报备后,创设机构应当在创设前至少1个工作日披露上述文件,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1个工作日披露创设结果。
上述创设报备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此凭证类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评价和判断。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创设机构的基本情况、参考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信用保护起始日、信用保护到期日、信用事件类型、结算方式、信用保护费费率、定价方式、簿记建档安排(如有)、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载明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决议要求和其他重要事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项下的交易有效约定,创设机构和投资人应当在创设和认购前完成该主协议的签署和备案。
信用联结票据创设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创设机构基本情况、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参考债务(如有)、可交付债务(如有)、票据创设总金额、名义本金、信用保护起始日、信用保护到期日、信用事件类型、结算方式、认购资金投资范围(如有)、投资回报率、定价方式、簿记建档安排(如有)、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载明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决议要求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创设过程中信息披露文件变更在凭证类产品创设过程中,因变更价格区间或延长申购截止时间等情况对投资人投资判断形成影响的,创设机构应当在原申购截止时间前进行披露,并通知所有已申购投资人,做好相关记录。投资人可以在变更后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撤回或者变更申购要约;未撤回或变更的,申购要约继续有效。
本通知所称存续期是指凭证类产品创设登记完成直至到期、结算完成或发生凭证类产品提前终止等情形期间。
凭证类产品存续期间内,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已是上市公司的创设机构可豁免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上述凭证类产品信息披露渠道同步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创设机构在存续期内需要披露跟踪主体信用评级报告的,应当在相关主体评级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披露。
因特殊原因,创设机构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北金所应当在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凭证类产品存续期间内,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创设机构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2、创设机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4、创设机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生变动,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创设机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6、创设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以及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7、创设机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9、创设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创设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1、创设机构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对重大债务进行债务重组;
12、创设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创设机构未履行凭证类信用衍生品交易项下对信用保护买方的结算支付义务;
14、创设机构为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提供的履约保障品或者其他偿付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5、创设说明书约定或创设机构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16、其他可能影响创设机构偿付能力或投资人权益的事项。
定向创设的凭证类产品,上述公告采用定向通知的形式。
信用事件发生后,创设机构应当在信用事件确定日后1个工作日内披露关于触发信用事件的公告,并抄送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事件的说明、信用事件确定日的确认等。
定向创设的凭证类产品,上述公告采用定向通知的形式。
创设机构披露信息后,需要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事项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与变更事项有关、对投资人判断凭证类产品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类产品登记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NAFMII平台进行凭证类产品创设结果信息报备。(报备表格请见附件2)
在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达成的凭证类产品交易,应当由交易平台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凭证类产品交易明细送交易商协会。未在上述交易平台达成的凭证类产品交易,应当由凭证类产品卖方通过NAFMII平台向交易商协会报备交易明细。
交易商协会将对相关机构开展凭证类产品创设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各市场主体发现相关机构及人员开展凭证类产品创设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违反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交易商协会举报或投诉。交易商协会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附件:
1、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操作须知
2、凭证类产品创设结果报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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