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30% 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30% 银保监会又有重磅新规发布
来源 :中国基金报
9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银保监会介绍,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与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记者根据《办法》内容,梳理出要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办法》明确,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等。
关于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方式,《办法》明确共有两种。其一是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其二是更名设立。具体而言,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批准后,应当颁发保险许可证。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设立事项审批时限参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在公司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保险集团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对于重大股权投资,《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此外,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办法》还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主体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境外主体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外投资的首层级境外主体。投资单一境外非金融主体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5%。
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之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其中提及,除部分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修改内容之一,《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办法》还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对保险集团风险管理部门组织架构提出严格要求。
具体来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险集团公司还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开展业务协同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
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建立健全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体系
对于集团的资本管理体系,《办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体系,包括资本规划机制、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资本约束机制以及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与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并能够充分覆盖集团面临的各类风险。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行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至少未来3年的资本规划,并保证资本规划的可行性。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
就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而言,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应当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状况,确保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状况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集团安全稳健运行。
另一方面,内部资本约束机制同样必不可少。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指导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方面,严格遵守资本约束指标,注重审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还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保持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合理匹配。
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办法所称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子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所称间接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其他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已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规范披露信息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遵循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保险集团公司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的本公司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披露集团整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关系;非保险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披露的本公司重大事项外,还应当披露集团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对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
《办法》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的下列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其一,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其二,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办法》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集团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恢复计划应当确保面对危机时保险集团重要业务的可持续性,处置计划应当确保保险集团经营中断不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并最大程度降低对公共资本的消耗。
另外,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外国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投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适用本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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