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险资运用提效 “登记制”范围扩容至保险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计划
重磅!险资运用提效 “登记制”范围扩容至保险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计划
来源 :银保监会
为持续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制定《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以下统称产品)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并表示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指导登记机构不断提高产品登记工作质效、完善日常风险监测,持续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共7条,旨在通过明确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间以及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产品发行,并提高产品发行效率。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产品登记流程。明确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登记制度,首单产品由银保监会核准,后续产品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并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保险私募基金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下属机构设立,并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进行登记。
二是严格登记时限要求。要求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统称登记机构)收到产品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
三是压实机构登记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承担设立产品的合规风控主体责任,强化产品登记内部控制、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登记机构对产品登记材料完备性、合规性进行查验,加强产品登记工作管理和质量把关。完善登记系统建设,加强登记信息运用。
《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设立产品的合规风控主体责任,在产品设立和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加强产品设立和登记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产品合规和风险管理责任人,确保产品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按照监管规定和登记机构的登记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交登记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是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提高登记信息质量,加强产品存续期管理。
“登记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通知》明确。
四是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明确产品登记制改革后,仍由银保监会对产品实施监管,并加强对登记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总体来看,推进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制改革是大势所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从产品角度看,资管新规后,随着同类产品监管规则日趋统一,资产管理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发行效率成为决定机构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二是从投资者角度看,保险资金投资两类产品规模占比均接近九成,将产品由注册改为登记,将极大提高保险资金的配置效率。三是从风险承担角度看,将产品由注册改为登记,有利于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有效厘清管理人、委托人、受益人、登记机构等各方的权利义务。
银保监会2020年印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三个配套细则后,三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均已实行登记制。相关负责人说,从实际运行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风控合规意识不断增强,登记机构在产品登记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因此,此次登记制改革具备了较为坚实的推行基础。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相关产品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产品发行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负责人介绍,制定《通知》的主要原则,一是深化改革。坚决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政策要求,通过明确时限、精简材料、优化程序等改革措施,在严把质量关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产品发行效率。二是稳中求进。考虑到登记机构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方面已有成功经验,人员保障充分、系统运行平稳,因此推进两类产品登记制改革时机较为成熟。三是完善配套。制定《通知》同时,指导登记机构借鉴同行经验,加快制定产品登记规则及操作规程,完善相应登记系统,做到规则先行,系统配套。四是压实责任。厘清各方职责边界,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承担产品合规风控的主体责任,登记机构承担产品登记、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等责任,监管部门强化对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15年,原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规定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将设立程序调整为“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并交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办理注册工作。
2015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允许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并实行注册制。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2019年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印发《关于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资金部函〔2019〕1号),将保险私募基金注册工作交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办理。
从实际运行看,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统称登记机构)承接注册工作后,产品发行效率有所提高,但相对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市场其他同类产品的登记时效,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注册机制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流程、提质增效。
为持续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制定了《通知》。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关于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资金部函〔2019〕1号)同时废止。
相关负责人强调,银保监会将通过加强对登记机构业务指导、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和加强日常监管等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对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完善工作流程、系统建设和人员管理,扎实做好两类产品业务登记工作;强化登记机构产品登记后风险监测和统计职责,服务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
二是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登记质量,提升信息披露市场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银保监会将登记情况作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对于登记工作不力或存在失误和问题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加大机构违规成本。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