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寡头格局下,预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反垄断压力。两者市占率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要求、但未到认定情形,但二梯队支付公司逆袭概率也降低。
来源:中泰证券
功能监管:细化各业务板块的监管要求
1、支付:双寡头格局下,预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反垄断压力。两者市占率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要求、但未到认定情形,但二梯队支付公司逆袭概率也降低。
2、借贷/征信:规范与资金方的合作及征信业务。要点是通过资本金、杠杆率、联合贷比例等对平台方进行约束,防范过度借贷和平台风险集中;同时加强征信管理。
3、资管/理财:规范平台销售行为。监管要点为平台代销资格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保险:线上化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强调持牌经营。监管要点为强调持牌经营,规范销售行为;网络互助社区长期缺乏明确监管,进入主动出清阶段。
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对 FAAG 的反垄断重点有所不同,美国本土主要关注市场公平竞争,欧盟关注利益分配问题和数据隐私问题。
1、美国通过反垄断来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从美国的反垄断历史来看,之前也出现过针对 IBM、AT&T、微软等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反垄断之后往往会出现新一轮的科技创新周期,使美国在全球科技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体现了反垄断的正面作用。根据国际金融报的报道,2020 年 7 月 29 日,美国国会对 FAAG 举办了反垄断听证会, 监管机构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行为,FAAG 分别为美国最大的社交网络、最大的电商平台、最大的移动设备制造商以及最大的搜索引擎,反垄断关注点集中在谷歌对搜索的操控、苹果对应用程序的控制、脸书对竞争对手的收购,以及亚马逊对第三方卖家的影响力, 预计后续反垄断监管将持续。
2、欧盟通过立法来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针对美国科技公司在欧洲的不正当竞争及避税问题。欧盟正在积极推进《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的落地,使其对美国科技公司的监管及反垄断认定有法可依。一旦反垄断事实被认定,科技公司将面临高额的罚款,或被要求分拆或出售部分欧洲业务。此外,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加征数字税的方式来应对美国科技公司的避税行为,法国已经率先开征,预计其他国家将跟进。
3、罚款是常见的处罚方式,强制分拆的可能性亦存在。反垄断诉讼周期较长,互联网巨头强大的资源优势可支持其漫长的诉讼过程。通常反垄断诉讼会以和解结束,公司缴纳相应的罚款;如果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地位持续增强,不排除监管部门会采取更加强硬的处罚手段,包括技术 开源、修改算法等、甚至业务分拆。
国内互联网巨头和海外科技公司具有相似的业务属性,面临类似的反垄 断监管,区别在于海外科技公司直接参与金融业务较少,而国内互联网公司普遍布局金融牌照,通过金融业务变现。
从收入结构来看,美国科 技公司以主业收入为主,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云服务收入等, 并未直接开展金融业务。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金融服务的渗透率较高,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卡组织为电商平台提供支付功能。
另一方面,美国的金融行业较为成熟, 监管完善,大型科技公司想进入金融业务领域存在一定的监管阻力。其 实美国的科技公司也在不断尝试金融科技的布局,例如亚马逊基于电商平台开展小微金融和支付业务、以及 FACEBOOK 在数字货币上寻求突破,但整体进展较为缓慢。反观国内,互联网公司在金融科技的布局上走的较远,一方面是因为国内金融服务不充分,另一方面也借助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技术红利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红利。头部平台通过支付打通交易闭环,再基于流量和数据优势通过借贷、理财和保险业务进行变现。
1、数据管理:预计数据监管不会一刀切,疏堵结合。通过制度建设(针对数据采集、存储、应用、流转)和技术手段,鼓励在客户隐私保护前提下的数据共享,寻求平衡点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2、资本约束:控制信贷规模增速和行业集中度。资本约束要求已体现在金控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借贷业务主体融资杠杆率和出资比例要求上,资本约束也会限制互联网平台进入其他金融行业细分领域。
3、反垄断:采取严厉处罚方式(分拆或开征数字税)的概率小,早期监管介入,避免垄断地位的形成。同时鼓励新的市场参与者,降低市场集中度。
从业务角度来看,借贷业务受影响最大。针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包括针对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目的在于控制头部平台的信贷规模及行业集中度。由于借贷业务的收入和利润贡献较大,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借贷业务上。支付行业监管框架已较为完善,整改空间不大,后续主要看反垄断力度;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以轻资产的代销模式为主,且行业集中度不高,出台的监管政策
金融科技公司后续金融业务的创新会受到比较大的约束,金控监管和资本金约束限制头部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扩张金融业务版图。金融业务的颠覆性创新主要来自于行业外部,互联网公司从场景挖掘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良好的用户体验,并大幅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随着金融监管的收紧,从事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互联网平台也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之后的业务创新需要做事前的报备或审核,创新灵活度受到一定的约束。目前监管部门推行创新沙盒模式,鼓励持牌机构进行金融科技创新,但需要先在小范围施行,对潜在风险做充分的评估,出现爆款产品的概率或下降。其次,新兴互联网头部平台打造类似蚂蚁集团的综合化金融科技平台的难度加大,一方面, 相比早期头部平台获取增量市场,新进平台需要争夺存量市场,竞争难度加大,尤其是在数字钱包市场;另一方面,监管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金融业务开展必须在监管框架内进行,且互联网公司获取新的金融牌照难度加大,尤其是银行、券商、保险等核心金融牌照,从而限制其在借贷、资管及保险业务上的布局。
互联网巨头的商业模式或发生变化,科技能力提升和业务创新持续,提高科技输出的收入占比。面对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互联网平台在经营策略上会做相应的调整。不同平台对金融业务的定位有所差别,部分平台将金融业务独立出来发展,也有平台尚未将金融业务剥离,所处的金融变现的阶段也存在较大差距。整体来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偏向稳健,拓展与传统金融机构多样化的合作模式,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共同拓展市场。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加强主业业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探索科技输出变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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