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国资委: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来源 :国资委
国资委: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国资委19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要求如下:
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
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
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
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
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
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
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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