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央行等四部门新规征求意见
解读:央行等四部门新规征求意见
来源 :金融时报
12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利率、汇率、商品、股权、信用和贵金属等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动。衍生品通常具备以下四项基本特征:
-
一是具有未来进行交割或行权的基础资产;
-
二是合约需明确未来进行交割的基础资产的数量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
-
三是具有明确的到期期限;
-
四是具有明确的交割方式。
《指导意见》强调,衍生品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变相开展衍生品业务。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符合衍生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应当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关注市场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评估是否涉及变相开展衍生品业务等情况,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
“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对客柜台市场等在内的衍生品市场体系,以及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框架,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有效提升。”《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指出,但整体上看,制度规则有待完善,监管标准有待统一,金融机构专业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合格投资者管理有待强化,与衍生品交易活动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存在金融管理的薄弱环节,风险事件也偶有发生。
业内专家认为,《指导意见》在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集中整合同时,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强化机构内控管理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以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为着力点,强化投资者保护。明确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的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销售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励其参照有组织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清算等以防范风险。其中,尤其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须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为严格。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微观基础。
-
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合规、匹配、审慎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衍生品业务与自身经营发展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业务、风控合规和审计三道防线。
-
三是完善风险管理,确保衍生品业务纳入市场、信用、操作及流动性等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防范极端风险。
《指导意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做出监管分工协作安排。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办衍生品业务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等程序,进入相关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并通过交易报告等方式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中,明确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涉及到相关市场交易的同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二是加强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重大问题报金融委。
《指导意见》适用于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外分支机构。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