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机制修订!证监会从严监管“假外资”
2021-12-20 09:16:00
互联互通机制修订!证监会从严监管“假外资” 来源 :中国证监会 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
来源 :中国证监会
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 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 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我会修订《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 监会令第 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 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 A 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 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 170 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 3.9 万名。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 98%以上已开立内地 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 A 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 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 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我会决定修订《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 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 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 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 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 1 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 通买卖 A 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 A 股,所持 A 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 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 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 A 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 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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