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监管及全球准则关于特殊时期业务持续计划及信息交流记录的指导意见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全球多个监管机构陆续就金融机构的业务持续计划(BCP)和信息交流记录等发布指导意见,帮助机构应对疫情导致的业务持续运营风险,同时确保机构仍能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此外,《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全球准则”)中也有相应原则。为此,秘书处整理了国际监管及全球准则中的相关指导,以供参考。
一业务持续计划
1. 美国
(1)美国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FFIEC)
2020年3月6日,FFIEC就金融机构的业务持续计划发布指导意见,提醒金融机构在业务持续计划中考虑疫情爆发带来的特殊风险。针对疫情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方面的不确定性,FFIEC建议金融机构在业务持续计划中纳入:一是预防流程,以降低机构运营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可能性,包括向员工提供适当的卫生防疫培训和工具、跟踪疫情发展情况、员工培训宣传以及与关键服务提供商沟通协调;二是书面应对策略,以便机构根据疫情发展阶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某一阶段疫情好转后如何恢复正常运营,并为后续可能的疫情再次恶化或持续做好适当准备。策略中还应包括员工重回办公地点的计划。三是有关设施、系统或流程的框架性安排,确保机构在大量员工长期无法重回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仍有能力维持关键运营,包括远程办公、启用备份地点等。此类框架性安排应考虑政府部门可能采取的影响其关键业务功能的措施。四是测试流程,确保机构的疫情应对计划有效,可维持关键运营。五是监督流程,对疫情应对计划进行持续检查和更新,确保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中考虑到政府机构提供的最新信息及本机构的监控流程。
此外,FFIEC建议:一是由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疫情应对计划,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流程,由董事会负责对此开展监督。二是将疫情风险纳入业务影响分析(Business Impact Analysis),包括识别疫情对机构关键业务职能、流程、资源和客户等的可能影响,评估相关业务职能和流程的优先级,预测疫情期间的最长停工时间,评估关键服务供应商在疫情期间的运营计划等。三是采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疫情相关的具体措施包括与关键服务供应商等第三方机构保持沟通、协调,识别触发疫情应对计划各项要素的事件,制定员工保护策略,评估远程办公能力等。四是对疫情应对计划开展风险监控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管理层、员工、关键供应商和客户的角色和职责,疫情应对计划的关键假设,远程接入和远程办公能力等。应向管理层及时报告测试结果,并据此进行适当更新。
(2)美国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局(FINRA)
2020年3月9日,FINRA作为自律管理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发布20-08号监管通告(Regulatory Notice),就成员机构的业务持续计划等提供指导。
FINRA规则4370中要求成员机构“建立并维护业务持续计划,明确与紧急情况或重大业务中断相关的流程。此类流程应经过合理设计,使成员机构能够履行其对客户的现有义务,并解决与其他经纪交易商和交易对手之间的现有关系。如FINRA提出要求,应能够立即向FINRA提供其业务持续计划”,业务持续计划应至少每年重检一次,并在发生任何重大变更时进行更新。该规则还要求成员机构向FINRA告知紧急联系信息,包括两名紧急联系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在20-08号监管通告中,FINRA鼓励成员机构“检查其业务持续计划是否已为疫情做好准备,包括业务持续计划是否能够灵活应对美国发生疫情时的各种可能影响,包括员工缺勤、远程办公安排、出行限制或交通运输限制以及技术中断或减速”。FINRA还提醒成员机构考虑网络安全等风险,并鼓励成员机构就业务持续计划的启用和执行与FINRA保持沟通。
2. 欧盟
2020年3月11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通告,建议金融市场参与者就疫情影响采取业务持续计划、重大信息披露、财务状况报告和资金管理相关措施。业务持续计划方面,ESMA建议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市场基础设施)做好启用应急计划的准备,包括采取业务持续相关措施,确保根据监管要求维持业务持续性。
(二)全球准则
根据全球准则中的原则33,“市场参与者应建立与其外汇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业务持续计划(BCP),并在发生大规模的灾难、与主要交易平台、结算或其他关键服务失联或其它市场中断时能够有效和快速地实施”。
业务持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l 建立能支持外汇业务持续性的应急计划,包括有关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计划、无法获取所需的外汇定盘价的应急流程等;
l 对应急计划进行定期重检、更新和测试,包括组织演练以让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熟悉应急情况下的具体安排。对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场景应进行定期审核;
l 建立灾难恢复计划,明确必要的系统和程序备份。市场参与者认为关键的所有自动化流程应具有自动和/或手动应急方式,并以书面方式记录;
l 明确所需的外部支持,包括了解结算系统运营商和其他基础设施和关键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持续计划,并在市场参与者自身的业务持续计划中体现此类计划或其他备份流程;
l 内外部支持的紧急联系人信息,通信工具应确保安全;
l 次要备份网点应可容纳必要的人员、系统和操作,并加以定期维护和测试。
二信息交流记录与保存
1. 美国
(1)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2020年3月17日,CFTC发布不起诉函(No Action Letter),为受疫情影响无法满足口头交流记录与保存等监管要求的掉期交易商(Swap Dealer)提供临时豁免。
美国《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对交易信息的记录与保存明确了原则性要求,例如,对于在指定合约市场(Designated Contract Markets,DCMs)开展的期货交易与在互换执行设施(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SEFs)开展的衍生品交易(除外汇期货外,其他外汇及相关交易一般通过SEFs开展),都应保存书面记录,且要求掉期交易商留存交流情况记录,并按照CFTC要求的期限保存。CFTC《监管规则》(CFTC Regulations)细化了相关规定,例如章节23.202要求:交流情况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为执行交易而产生或接收的报价、询价、报买、报卖、交易指令、交易执行以及价格相关的口头和书面交流记录,这些交流可以通过电话、语音留言、传真、短信、聊天室、电子邮件、可移动设备以及其他数码或电子媒介开展;章节1.31要求:除口头交流记录外,其他交流记录应从记录被创建开始算起,保存五年及以上,口头交流记录从交流发生日期开始算起,保存一年及以上。
CFTC在《不起诉函》中表示,若根据机构的书面业务持续计划,应使用录音电话的人员无法在正常工作地点办公,因此无法满足对口头交流记录的监管要求,则CFTC将予以豁免,但豁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机构对口头交流进行书面记录,包括交流日期、时间、参与人员的识别信息以及交流话题,并按照CFTC《监管规则》章节23.202的相关要求将其作为书面交流记录管理;二是机构积极采取措施,收集相关人员起草的与口头交流内容有关的任何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笔记,或其他同时或随后整理的文字记录或交流摘要,并按照CFTC《监管规则》章节1.31的相关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存。
此项豁免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CFTC指出,机构应建立相关机制,对疫情期间在备份地点办公或远程办公人员的行为开展监督。此外,CFTC提醒机构,待疫情相关风险降低,机构应恢复履行所有适用监管要求。
(2)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
美国另一自律管理组织NFA在规则2-49中要求掉期交易商成员机构遵守CFTC《监管规则》章节23.202相关要求,包括口头交流记录相关要求。在CFTC发布《不起诉函》后,2020年3月18日,NFA也发布通告,宣布在上述豁免期内,对于符合CFTC《不起诉函》中上述条件的机构视为不违反NFA规则。
2. 欧盟
2020年3月20日,ESMA就《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中电话交流录音相关要求发布声明。
根据MiFID II第16(7)条,投资机构至少应记录“与使用自有账户进行交易相关的电话交流及电子通讯,以及与接收、发送和执行客户订单等客户订单服务相关的电话交流及电子通讯”,此类记录还应包括旨在达成上述自有账户交易和客户订单服务的交流,即便最终并未实际达成。为此,投资机构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记录通过其向员工或合同工提供的设备或其授权允许员工或合同工使用的设备,进行、发送或接收的电话交流和电子通讯”。
然而,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机构大量员工突然需要远程办公或客户无法使用电子通讯工具等特殊情况,从而使机构无法保存相关记录,ESMA建议机构采取其他措施降低因无法保存记录而带来的风险,例如,事先告知客户相关电话交流无法录音,而是将通过书面形式记录电话交流内容,并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书面记录电话交流内容。在此类情况下,机构应确保加强对相关订单和交易的监控和事后检查。此外,ESMA表示,机构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上述措施仅为临时做法,并确保尽快恢复电话交流录音。
(二)全球准则
根据全球准则中的原则23,“市场参与者应采用经授权的交流渠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交流信息,该交流渠道应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不论使用何种交流渠道,都应符合信息安全标准”。不过,全球准则也明确,“市场参与者应考虑在特定情形下(如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业务持续目的)允许使用不可记录的交流渠道,但应向员工提供关于使用此类不可记录的渠道或设备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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