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磅发布QFII、RQFII管理办法
2020-09-26 14:11:00
证监会重磅发布QFII、RQFII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报 证监会表示,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2020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中国基金报
证监会表示,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2020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RQFII办法》),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
二是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QFII、RQFII可参与金融衍生品等的具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
三是加强持续监管。加强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违规惩处,细化具体违规情形适用的监管措施等。
后续,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秉持开放理念,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我们来详细看一下《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重要信息:
1、《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 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 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 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 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七)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 交易的期权;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3、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4、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的最终投资范围应当符 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 的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5、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期货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应当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对应。
6、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 7 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向交易场所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持仓情况,并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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