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国际: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2020-10-20 10:56:00
海通國際: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點評 來源:海通國際研究部HAI 投資要點:我國作爲新興市場主體實施時間相對更晚,同時也積累了更多經驗,總損失吸收能力的補充有助
來源:海通國際研究部 HAI
投資要點:我國作爲新興市場主體實施時間相對更晚,同時也積累了更多經驗,總損失吸收能力的補充有助于提高四大行的穩定性。持續看好中國銀行業。
本次文件在國内僅針對四大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根據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于2015年11月批準的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所明确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标準。2019年11月的最新名單來看,我國仍然隻有四大行在其中。
要求25年/28年初分别階段達标。目前四大行已經滿足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的附加資本要求。未來還需要達到的資本要求就是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相關的要求。本次文件主要就是針對外部TLAC的兩個指标進行規定:(1)TLAC RWA: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産;(2)TLAC LRE: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扣除項)/調整後的表内外資産餘額。文件要求兩個指标2025年初不得低于16%/6%,2028年初不低于18%/6.75%。
TLACRWA與資本充足率有差異,要求更高。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明确“爲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的儲備資本要求、逆周期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等緩沖資本的監管要求計提的核心一級資本工具不能計入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也就是說儲備資本要求2.5%、G-SIB附加資本要求1.0-1.5%(逆周期資本要求目前爲零)不能計入指标中。
存保基金可計入TLAC。此外文件也明确“由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的存款保險基金,可以計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在25/28年初分别可以最多計入2.5%/3.5%的TLAC RWA。18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專戶餘額821.2億元,占2Q20末四大行RWA比例在0.42-0.50%之間。考慮達标日期是從25年初開始,假設19-24年每年新歸集資金與18年相同,不考慮包商銀行産生的影響,在25年初的存保基金占2Q20末RWA比例升至1.45%-1.74%。
我們預計達标有缺口,但TLAC外部補充的票息預計低于二級資本。綜合考慮以上兩個因素,以2Q20末的資本充足率爲基礎計算,目前四大行的TLAC RWA在10.87%-12.62%之間。假設按照當前的RWA增速,我們測算2Q20-25年初外部TLAC工具缺口有3.29萬億元左右。但與二級資本債倒數第五年開始扣減相比,外部TLAC工具剩餘一年才會扣減,因此我們預計票息比二級資本債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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