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深圳再出大招优化营商环境,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深圳再出大招优化营商环境,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 :证券时报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近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明年1月1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由此开启新的篇章——从“想方设法”到“特区立法”。
总体而言,《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深圳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等。
证券时报记者将《条例》关键词整理如下:
为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制约市场主体扩大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条例》将进一步加强融资模式创新,包括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资对接服务;加强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拓宽创新跨境金融业务。
《条例》也规范银行贷款行为,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不得强制约定将市场主体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等。
为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将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此外,《条例》还特别强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将规范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防止信用监管过多过滥。
“以往采购中,大家很自然地想到找一类、找高水平、高资格的供应商,这种思维实际上就带有定
向的味道在里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还为政府采购“划红线”,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及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明确深圳市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并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规定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
“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不用考我们的执照,在深圳就可以直接从事相关的专业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和创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的行政负担。
关键词4:共享用工
《条例》还设计了一系列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生产要素,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及用工成本,优化生产经营环境的措施。
比如,鼓励探索灵活用工制度,规定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变通上位法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施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键词5: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针对许多企业反映的政府涉企政策涉及部门多,遇到问题不知找哪个部门等问题,《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在破解企业“退出难”方面,规定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并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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