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业务政策要点!
外債業務政策要點!
本來來源:山東自律機制
近年來,國家外彙管理局不斷改進外債業務管理模式,優化跨境融資相關政策,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多措并舉便利企業跨境融資、防控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爲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帶來極大便利。外債業務辦理中的要點有哪些?快來随山東小律劃重點吧!
01外債業務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規
1.《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彙發[2013]19号)
2.《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6]16号)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
4.《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号)
02我國現行外債管理模式
(一)投注差模式
1.該模式下,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人民币外債和外币外債合并計算總規模,總規模不得超過經備案的投資總額與其注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其中,人民币外債按照發生額計入總規模;短期、中長期外币外債分别按照餘額、發生額計入總規模。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于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 萬美元的,其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4 倍;注冊資本不低于1 億美元的,其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6 倍。
3.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新借外債餘額的最高限額爲淨資産的8倍減去上年度末風險資産總額。年度期間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爲該公司可新借外債餘額的最高限額乘以外方股東注冊資本金到位比例。
(二)“宏觀審慎”模式
1.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币跨境融資餘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别風險轉換因子+∑外币跨境融資餘額*彙率風險折算因子。其中:
①期限風險轉換因子:中長期爲1,短期爲1.5;
②類别風險轉換因子:表内融資爲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暫定爲1;
③彙率風險折算因子:0.5。
2.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或淨資産*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①企業按淨資産計,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外國銀行境内分行按運營資本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财務報告爲準。
②跨境融資杠杆率:企業爲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爲1。
③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25。
03外債賬戶開立
1.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在所屬分局(外彙管理部)轄區内選擇銀行直接開立外債賬戶。
2.一筆外債可開立多個外債賬戶,不同外債應分别開立外債賬戶。
3.因特殊經營需要,非銀行債務人需在所屬分局(外彙管理部)轄區以外選擇開戶銀行,應當經所在地外彙局核準。
04外債提款
1.無合理原因的,外債提款項下境外彙款人應當與債權人一緻,外債還款項下境外收款人應當與債權人一緻。
2.外債提款币種和償還币種須保持一緻(這兩個币種可以與簽約币種不一緻)。
05外債資金使用
1.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符合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相關規定。
2.境内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外債資金使用範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
3.除擔保公司外,外債不得用于抵押或質押發放人民币貸款。
4.除“搭橋”外,短期外債不得用于固定資産投資等中長期用途。如審批部門或債權人未指定外債資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長期外債用于短期流動資金。
06外債償還
1.提前還款時,應當審核貸款合同中關于提前還款的條款,且債權人、非銀行債務人均同意提前還款,并由非銀行債務人提出申請。《境内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貸款合同中沒有提前還款條款的,不得提前還款。
2.銀行爲債務人辦理對外付息時,應按照《外債簽約情況表》上記載的利率等情況審核利息支付金額,扣除境内機構代扣代繳稅費後淨額對外支付。
07外債注銷登記
1.非銀行債務人已登記外債符合以下條件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業務、關閉相關外債賬戶後,可向所屬分局(外彙管理部)轄内銀行申請辦理外債注銷登記:
①已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爲零且不再發生提款;
②已登記外債完成所有還本付息業務且不再發生提款,但由于扣劃手續費等合理原因導緻未償餘額不爲零,銀行能夠核實并确定未償餘額不爲零的原因合理。
2.不符合在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條件(如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的,非銀行債務人應向所在地外彙局申請辦理外債注銷登記。
3.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已關閉外債賬戶證明材料等,核實外債提款、還本付息、外債賬戶關戶等情況。
4.銀行審核通過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注銷手續,在非銀行債務人《境内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原件上标注“注銷”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後退還複印件,原件留存。
08注意事項
1.除财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債務人,應當在不晚于外債提款前3個工作日,到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2.境内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15 個工作日内,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3.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時,應在向所在地外彙局提交的書面申請中明确其選擇的跨境融資管理模式,一經确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4.政府融資平台與房地産企業,不适用宏觀審慎管理模式。
5.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内再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比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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