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严监管”和“强服务”统一
[新规解读]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严监管”和“强服务”统一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经济网
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同时废止。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提升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迅速,支付方式和产品推陈出新,成为支付体系的重要补充。此次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监管部门一直十分重视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引导和监管。
他认为,与一般资金相比,备付金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备付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资金转移到支付机构后,消费者无法管理;二是支付机构会以自身的名义将备付金存放至商业银行,拥有事实上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备付金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风险;三是备付金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易受侵犯。就像共享单车的押金,被相关企业挪用之后,就很难及时退回。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从中长期看,相关制度加快补齐短板,有助于非银支付行业规范发展,专注于技术和服务创新,防范支付机构的潜在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方面:
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就备付金管理要求,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条例强调,这有助于降低非银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同时,有助于防范客户备付金被第三方支付等非银机构违规挪用的行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全额集中管理的做法已在国内进行尝试和探索,这一规定对目前支付机构正常运营基本没影响。”周茂华称。
优化基金销售等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同时,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另外,该负责人强调,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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