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恶意竞争干扰市场秩序 来源:中天信用管理 财政部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2021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对外发布了“
来源 :中天信用管理 财政部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2021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对外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8号),《办法》共14条内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办法》指出,地方财政部门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合理设定评级费用占全部选择指标的权重,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信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恶意价格竞争、评级级别竞争等方式干扰市场秩序。
在评级程序方面,《办法》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制定信用评级工作程序,并据此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工作程序包括项目立项与准备、尽职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等级评定、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终止评级等环节;信用评级机构对开展信用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工作程序、指标体系等向财政部报备,并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披露。
《办法》要求,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要分开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在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
《办法》还规定,信用评级机构首次评级后,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同时关注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如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等),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开展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财政部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据了解,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807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8498亿元,专项债务129576亿元;政府债券256159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2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