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
交易商協會明确碳中和債相關機制
交易商協會
3月18日,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明确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碳中和債募集資金應全部專項用于清潔能源、清潔交通、可持續建築、工業低碳改造等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及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募投項目應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或國際綠色産業分類标準,且聚焦于低碳減排領域。
關于明确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
各市場成員:
爲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豐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産品序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與市場成員一道,在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項下,創新推出碳中和債,助力實現“30·60目标”,進一步支持疫後經濟綠色複蘇和低碳轉型。現就碳中和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碳中和債,是指募集資金專項用于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需滿足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和存續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屬于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子品種。通過專項産品持續引導資金流向綠色低碳循環領域,助力實現碳中和願景。
二、關于募集資金用途。碳中和債募集資金應全部專項用于清潔能源、清潔交通、可持續建築、工業低碳改造等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及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募投項目應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或國際綠色産業分類标準,且聚焦于低碳減排領域。碳中和債募投領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潔能源類項目(包括光伏、風電及水電等項目);
(二)清潔交通類項目(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電氣化貨運鐵路和電動公交車輛替換等項目);
(三)可持續建築類項目(包括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項目);
(四)工業低碳改造類項目(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工業能效提升及電氣化改造等項目);
(五)其他具有碳減排效益的項目。
三、關于項目評估與遴選
發行人應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碳中和債募投項目具體信息,确保募集資金用于低碳減排領域。如注冊環節暫無具體募投項目的,發行人可在注冊文件中披露存量綠色資産情況、在建綠色項目情況、拟投綠色項目類型和領域,以及對應項目類型環境效益的測算方法等内容,且承諾在發行文件中披露以下項目信息。
(一)定量測算環境效益。建議發行人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認證報告。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對綠色項目能源節約量(以标準煤計)、碳減排等預期環境效益進行專業定量測算,提升碳中和債的公信度。
(二)披露測算方法及效果。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評估認證報告(如有)中詳細披露綠色項目環境效益的測算方法、參考依據以及能源節約量(以标準煤計)、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如有)減排量等相關情況。在募集說明書重要提示和募集資金運用章節顯著标識本次募投項目預期達到的碳減排效果。
(三)鼓勵披露碳減排計劃。鼓勵發行人在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企業整體的碳減排計劃、碳中和路線圖以及減碳手段和監督機制等内容,擴大碳中和環境效益信息披露的覆蓋面。
四、關于募集資金管理
(一)設立監管賬戶。發行人應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由資金監管機構對募集資金的到賬、存儲和
劃付實施管理,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中所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資金監管機構應建立資金監管專項工作台賬,對募集資金的到賬、存儲和劃付進行記錄,并妥善保管資金使用憑證。
(二)做好閑置資金管理。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經公司董事會或内設有權機構批準,可将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産品,如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等。
(三)定期排查。存續期管理機構應按季度排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關注募集資金使用金額、實際用途,閑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
五、關于存續期信息披露。發行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低碳項目進展情況以及募投項目實際或預期産生的碳減排效益等相關内容;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低碳項目進展情況以及募投項目實際或預期産生的碳減排效益等相關内容。
六、加強存續期管理工作。發行人應嚴格按照發行文件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加強存續期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透明度。存續期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碳中和債發行人的輔導、監測、排查,督導發行人合規履行存續期各項義務。交易商協會将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加強對碳中和債的存續期管理,及時了解綠色項目建設的進展情況,督促發行人、存續期管理機構、資金監管機構等合規使用、管理募集資金,并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對于發現的違規行爲,交易商協會将及時督導糾正,并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
七、其他鼓勵措施
(一)開辟綠色通道,統一注冊标識
1、鼓勵企業注冊發行碳中和債,交易商協會爲碳中和債的注冊評議開辟綠色通道,加強碳中和債注冊服務工作;
2、碳中和債接受注冊通知書按照綠色債務融資工具“GN”統一标識,注冊發行文件冠以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碳中和債)等方式對專注于低碳領域的碳中和債項目給予專項标識。
(二)避免期限錯配,鼓勵發行中長期産品
1、鼓勵企業發行中長期債務融資工具品種,募集資金用于低碳減排領域,提升企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
2、若用于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可适當發行短期限産品,但應合理考慮産品期限的匹配度,拟償還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的到期日應早于短期限産品的到期日。
(三)明确既有額度變更路徑,提升發行便利度
1、鼓勵企業注冊發行以碳減排項目産生的現金流爲支持的綠色資産支持票據等結構性債務融資工具創新産品。在滿足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機制要求的情況下,資産支持票據(ABN)可通過發行前變更或備案轉爲綠色資産支持票據(含碳中和債)。
2、第一、二類企業在統一注冊模式下,或中期票據(MTN)、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超短期融資券(SCP)、短期融資券(CP)等常規性單獨注冊品種既有額度如變更爲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含碳中和債),需報交易商協會按照發行前變更流程辦理。
3、如通過發行前變更或備案方式轉爲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含碳中和債)的,需向交易商協會提交更新後的募集說明書、法律意見書等變更資料或備案文件,以及資金監管協議、評估認證報告(如有)等補充要件,并在孔雀開屏系統流程提交時在“發行條款要素變更”處注明“拟變更爲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或“拟變更爲碳中和債”。對于已完成相關變更流程的,上海清算所将在債券簡稱上給予标識。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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