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登新规:支持信用债券发行和回购交易
中证登新规:支持信用债券发行和回购交易
来源 :中国结算官网、市场与风险
中国结算官网4月2日消息,为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地方国企等融资的作用,规范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的债券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评级(以下简称“主体评级”)为 AA+级及以上,不含符合《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规定的作为回购质押品资格条件的信用债券。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关注,就是不再强调债项评级要求,因为后续债项评级将取消强制评级。同时,依托crmw的债券,在债项上并不会直接得到增信。
由于此次质押品范围放宽主要还是基于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的信用保护,因此中国结算在风险控制上也特别强调了信用保护凭证的一些条件,例如交易所认可的创设机构、信用保护凭证约定的信用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剩余信用保护期限不短于2个月,且凭证创设机构与债券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主体信用风险关联。
问题在于,既然穿透后的信用风险实质还是落到了创设机构身上,也规定了较严格的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主体准入资格,选择资本实力、市场信誉、专业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等中介主体开展业务;在业务初期进行较严格的业务规模限额管理,根据各家信用凭证创设机构净资本水平的高低,规定了相应的可入库创设信用保护凭证规模,确保业务初期总体风险规模在可控范围。
那为何不干脆进一步放宽债券发行主体的评级限制呢,比如放宽到AA。毕竟在现有的债券质押管理中主体评级是到AA,质押新规:回购准入标准提高至债项评级AAA级、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捆绑信用保护凭证的债券与担保债券应该同等对待。
目前中国结算在债券质押回购风险控制上是比较严格的,截至2020年末,债券AAA级信用债占全部入库信用债券的比例为97.6%。也可以理解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设置了主体评级AA+的条件,目的可能是循序渐进,但未来还是建议可以逐步的放宽条件。尤其是随着信用评级的改革 未来整体的评级中枢降出现下降,真正弱资质的主体评级将回归AA评级。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地方国企等融资的作用,规范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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