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反洗錢監管新規
2021-05-15 11:38:00
【解讀】反洗錢監管新規 來源 :随行付支付 反洗錢監管新規發布 爲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工作,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中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
來源 :随行付支付
爲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工作,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中人民銀行日前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3号,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小随從發文背景、修訂重點、發文影響幾方面進行了深入解讀,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2019年國際反洗錢評估總體認可我國反洗錢工作取得的進展,但也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反洗錢監管有效性、金融機構反洗錢水平等與國際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不斷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
1.國家層面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預防打擊金融領域違法活動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加強反洗錢監
2.國内金融領域不斷創新,出現各類新型金融業态,需要完善反洗錢監管範圍。
1.擴大監管對象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财子公司、開發性金融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2.新增金融機構反洗錢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規定金融機構建立與洗錢風險和經營規模相适應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并明确自評估報告報送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反洗錢内部檢查和審計要求等,同時對金融機構提出洗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根據機構、客戶、業務的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和程序。
3.強調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或控股附屬機構的洗錢風險管理和報告。
4.明确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要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爲依據,實施分類監管,摒棄對金融機構開展考核評級的手段。
5.在監管手段方面,增加《監管提示函》,删除質詢(含電話和書面)。
6.擴大約談人員範圍,約談對象增加金融機構監事及部門負責人。
7.強調反洗錢持續監管要求,持續跟蹤金融機構對監管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對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計劃或者未有效實施整改的,可以啓動執法檢查或者進一步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1. 更多金融機構類型(如網絡小貸、消費金融公司)被納入反洗錢監督管理範圍中去。
2.19号文後,進一步明确金融機構洗錢風險管理和洗錢風險自評估工作要求,機構在洗錢風險自評估工作中加大投入,探索建設本機構洗錢風險自評估工作體系。
3.監管手段的使用将更加規範和靈活,機構需重視日常監管對接、投訴事件處理,排查違法違規線索,切實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4.針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風險漏洞,機構應深挖問題成因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保證整改工作實質有效,防止監管手段的進一步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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