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版QFLP試點辦法來了!
2021-07-11 09:39:00
南京版QFLP試點辦法來了! 來源 :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南京金融 近日,《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暫行辦法》由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江北新區管委會聯合印發。
來源 :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南京金融
近日,《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暫行辦法》由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江北新區管委會聯合印發。
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提升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南京片區 (簡稱“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金融對外開放水平,促進 本市股權投資市場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 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是指參與投資本辦法規定試點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本暫行辦法所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認定并按規 定在本市發起成立試點基金,受托管理其股權投資業務的企 業。本暫行辦法所稱試點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内外 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 企業。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統稱爲試點企業。
第三條 建立試點聯合會商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江北新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人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組成,國家外彙管理局江蘇省分局、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作爲指導單位參與。試點工作聯系部門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試點工作的日常事務,牽頭組織試點工作的推進、日常管理等工作。各成員 單位及試點企業所在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适用于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及其聯動創新發展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工作。
第五條 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資、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基金管理企業申請試點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管理人運營規範,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 罰、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名單。
(二)具有良好投資業績、備案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六條新設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含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尚未開展首次基金 募集、基金管理的企業)申請試點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有 5 年以上基金管理經曆及良好的投資業績。
(二)至少兩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核心投資決策人員)— 3 — 有 5 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曆,個人 信用記錄良好。
第七條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注冊地原則上須在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聯動創新發展區開
展試點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放大自貿效應推動聯動創新發 展的實施意見》實施。
(一)應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别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 機構或個人。
(二)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内控 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 機構的處罰;境外機構投資者淨資産不低于 500 萬美元等值 貨币,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美元等值貨币;境内機構 投資者淨資産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币,單筆投資金額不低 于 100 萬元人民币。
(三)境内外個人投資者金融淨資産不低于 300 萬元人 民币且金融資産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 低于 50 萬元人民币,單筆投資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币。
第九條 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作爲試點企業的申請 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經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 企業所在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形成推薦意見後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到全部試點申請材料後,征求聯合會商成員單位意見,并組織召開聯合會商會議。經聯 合會商後符合試點要求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意見,明确試點額度。
第十條 新設試點企業,可持書面意見至注冊登記管理 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中應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以及“創業投資”“創 業投資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試點企 業可以通過外商獨資或非獨資形式發起設立,可以采用公司 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十一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應當按照規
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非不可抗力因素,試點基金管理企 業自登記注冊之日起
12 個月内未能取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或自登記爲管理人之日起 12 個月内未能完成首次基金募集并備案的,予以取消試點資格。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應當委托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備資金托管能力和資質的本市金融機構作爲資金托管 機構,并按外彙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外彙登記、賬戶開立、資金
(二)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業 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三)股權投資咨詢。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 晰,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 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衆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 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二)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 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開展境内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嚴格按照現行及動态調整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别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自由貿易試驗 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别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國家動态調整) 開展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内外資一緻的原則實施管理。試點基金參股投資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參照執行。未經有權部門批準,試點基金不得在中國境外進行投資。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所投資企業或所投資企業的股東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境内外證券市場公開上市的,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
第十七條 試點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 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投資收益彙出境外須 符合國家外彙管理的相關規定。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外籍員 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彙出。
第十八條 試點基金各單隻基金募集的境外彙入本金之和不得超過同意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募集境外資金總規模。
第十九條 試點企業進行解散、清算、注銷時,應當按 有關規定辦理稅務、海關、外彙、注冊登記等注銷手續。 第五章 試點管理
第二十條 有權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試點 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自貿試驗區南京片區及各聯動創新發展區應對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其管理的基金履行屬地管理 責任。
第二十一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須按季度向市地方金 融監管局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彙兌、投資項目、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财務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 的重大事件等。
第二十二條 托管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完整保留試點企業的賬戶收支信息備查。托管機構須對試點企業托管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核查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核查投資所需相關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發現可疑情況須立即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相關成員單位 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過信函與電話 詢問、走訪托管機構等方式,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試點企業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有權部門經查情況屬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試點資格,納入重點監管同時向社會公告,并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作爲有限合夥人參與試點基金,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以自有或境外募集的人民 币投資于試點基金。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國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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