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福建提出這些措施→
2021-07-19 11:58:00
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福建提出這些措施→ 來源:福建金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 閩政〔2021〕13号
來源:福建金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幹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爲進一步加快推動金融創新,吸引金融主體來閩聚集發展,優化金融業發展環境,助力福建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一次性落戶獎勵。支持新設或新引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總部的專營機構、職能機構。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給予實收資本3%、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專營機構給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全國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總部的信息大數據中心、技術研發中心等職能機構給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新設分支機構各地可适當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辦公用房獎勵。對新設或新引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總部的專營機構、職能機構,購買辦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可按照房産原值的0.5%給予獎勵;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可按照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給予一次性18個月的租金補助。每家機構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
(三)支持企業股改上市。對列入年度省重點上市後備名單的企業,在當年完成股改的,省級财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用于補助企業改制相關費用。
(四)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快台資闆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每年新增展示台資企業不低于500家且挂牌台企不低于10家的,省級财政每年給予獎勵500萬元。未能全額完成的,按展示和挂牌實際完成情況孰低者等比例折算獎勵金額;實際完成情況低于70%的,不予獎勵。
(五)支持打造基金集聚區。2027年底前,在省金融監管局、财政廳、發改委和福建證監局認定的基金集聚區内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規範運作基金,省級财政将基金投資項目退出時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級分成增量部分獎勵給基金集聚區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用于支持基金集聚區内基金發展。
(六)新設經營獎勵。對新設或新引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總部的專營機構、職能機構,自認定當年起5年内,各地可根據機構經營情況及對地方貢獻度,給予一定經營貢獻獎勵。
(七)發展貢獻獎勵。對發展勢頭良好、地方經濟貢獻較大、服務實體成效顯著的中央駐閩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實施正向激勵,并給予通報表揚和經費獎勵。
(八)引導融資擔保機構規範發展。對爲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增信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按不超過年度新增貸款擔保額的10‰和16‰分别給予業務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爲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爲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繼續實施免收省級再擔保費政策。
(九)引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規範發展。對按要求接入福建交易市場登記結算中心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在接入當年按每家實際接入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
(十)提升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服務質效。支持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照個人自願原則,使用職工醫療個人賬戶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險。探索将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與醫療保障信息平台按規定推進信息共享,強化醫療健康大數據運用。企業爲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别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标準内部分,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十一)支持推進金融改革試驗。支持創建國家級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每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創建省級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每年給予最高8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縣(市)開展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試點,每年評選5個縣(市)分别給予最高500萬元專項資金。省金融監管局聯合省财政廳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财政獎補資金與績效考評結果挂鈎。
(十二)鼓勵下沉農村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設立金融服務網點、金融服務站以及配套金融服務助理等多種形式,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對農村金融服務表現突出的金融機構予以通報表揚,授予“福建省鄉村振興金融服務星級機構”,并抄告其總行(總公司)。
(十三)持續開展“金融創新”項目評選。每年評選“金融創新”一類項目1個(每個獎勵50萬元)、二類項目3個(每個獎勵30萬元)、三類項目6個(每個獎勵10萬元)。
(十四)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給予貼息支持。金融機構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不超過LPR+50BP,LPR-150BP以下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利息由各級财政給予補貼。
(十五)加大高層次人才支持力度。對省級認定的金融領域高層次人才,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在安家補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稅收優惠、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給予支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金融方面優秀人才。
(十六)加強金融人才選拔任用。省委組織部聯合省金融監管局建立省級金融幹部人才庫,将金融人才納入省級高層次人才評定範圍,加大力度選派金融人才到市縣兩級服務。
(十七)強化金融人才儲備。支持金融機構創設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對出站後與省内金融機構簽訂3年以上合同人員,符合人才認定條件的,當地給予獎勵,并積極保障子女入學和人才住房。
(十八)強化信用體系建設。支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以“政府主導、監管配合、各方參與”模式,創建普惠金融信用縣、信用鄉(鎮)、信用村。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作用。強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設,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共享應用。推廣金融領域企業紅白名單制度,加大惡意“逃廢債”懲處力度,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十九)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探索建立綠色金融标準體系,搭建綠色項目庫。強化“金服雲”“信易貸”“産融雲”等平台應用。推動金融科技與政務平台融合,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整合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生态環境等信息,爲我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監管和風險防控提供大數據支撐。
(二十)強化金融協調和應急處置。充分發揮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和應急處置機制以及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福建省)作用,做好應急報告、處置與事後恢複等工作。強化非法金融活動監測排查舉報,推進非法金融活動風險早防早治、群防群治,切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三年(有明确執行期限的除外),此前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爲準。有效期内各地已有或新出台更優惠政策,可從優執行。本文中政策涉及的獎勵資金(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财政負責兌現;涉及省級财政分成部分的,省級财政通過上下級結算同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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