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再發文:加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自律管理
2021-08-31 12:06:00
交易商協會再發文:加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自律管理 來源 :NAFMII資訊 各市場參與者: 爲加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自律管理,規範信息披露行爲,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
爲加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自律管理,規範信息披露行爲,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交易商協會公告〔2021〕11号)及相關産品指引,現就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聯結票據等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以下統稱憑證類産品)信息披露有關事項通知
創設機構應當在憑證類産品創設前和存續期間真實、準确、完整、及時披露對憑證類産品投資價值判斷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充分提示憑證類産品可能涉及的各類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憑證類産品投資人應當對披露信息進行獨立分析,獨立判斷其投資價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創設機構公開創設憑證類産品的,應當将創設信息披露文件及存續期相關信息披露文件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NAFMII平台)在交易商協會網站、中國貨币網、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網站和北京金融資産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金所)網站披露(操作須知請見附件1)。
創設機構定向創設憑證類産品的,應當通過指定電子郵箱等方式面向特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市場參與者定向披露。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現階段采用創設機構和相關投資人指定電子郵件等線下方式進行定向披露。在二級交易流通中,憑證類産品投資人應當主動聯系創設機構獲取相關信息披露材料。投資人變更聯系方式的,應當主動告知創設機構。相關信息披露内容參照公開創設要求執行。
北金所對提交至NAFMII平台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格式核對,爲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持和技術保障,及時發布并妥善保管信息,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故意隐匿、僞造、篡改或毀損信息披露文件或洩露非公開信息。
創設機構應當在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前至少1個工作日,披露創設說明書、創設機構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财務報告和最近一期半年度會計報表、創設機構的主體信用評級報告(如有)等相關文件,并同步完成報備。完成登記手續後的次1個工作日,創設機構應當披露創設結果。
創設機構應當在信用聯結票據信息披露前至少3個工作日,通過NAFMII平台報備創設說明書、投資風險說明書、創設機構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财務報告和最近一期半年度會計報表、創設機構的主體信用評級報告(如有)等相關文件。完成報備後,創設機構應當在創設前至少1個工作日披露上述文件,在完成登記手續後的次1個工作日披露創設結果。
上述創設報備不代表交易商協會對此憑證類産品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進行評價和判斷。
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說明書應當至少包括創設機構的基本情況、參考實體、标的債務、名義本金、信用保護起始日、信用保護到期日、信用事件類型、結算方式、信用保護費費率、定價方式、簿記建檔安排(如有)、持有人會議規則等相關内容。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載明憑證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範圍、程序、決議要求和其他重要事項。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說明書是《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主協議(憑證特别版)》項下的交易有效約定,創設機構和投資人應當在創設和認購前完成該主協議的簽署和備案。
信用聯結票據創設說明書應當至少包括創設機構基本情況、參考實體、債務種類、債務特征、參考債務(如有)、可交付債務(如有)、票據創設總金額、名義本金、信用保護起始日、信用保護到期日、信用事件類型、結算方式、認購資金投資範圍(如有)、投資回報率、定價方式、簿記建檔安排(如有)、持有人會議規則等相關内容。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載明憑證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範圍、程序、決議要求和其他重要事項。
(五)創設過程中信息披露文件變更在憑證類産品創設過程中,因變更價格區間或延長申購截止時間等情況對投資人投資判斷形成影響的,創設機構應當在原申購截止時間前進行披露,并通知所有已申購投資人,做好相關記錄。投資人可以在變更後的申購截止時間前撤回或者變更申購要約;未撤回或變更的,申購要約繼續有效。
本通知所稱存續期是指憑證類産品創設登記完成直至到期、結算完成或發生憑證類産品提前終止等情形期間。
憑證類産品存續期間内,創設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已是上市公司的創設機構可豁免在存續期内定期披露财務信息,但須按其上市地監管機構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同時按照上述憑證類産品信息披露渠道同步披露信息網頁鏈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徑。
創設機構在存續期内需要披露跟蹤主體信用評級報告的,應當在相關主體評級報告出具後5個工作日内完成披露。
因特殊原因,創設機構無法按時披露以上信息的,應當向投資人披露延期公告說明。
北金所應當在上述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結束之日後5個工作日内将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情況報送交易商協會。
憑證類産品存續期間内,發生可能影響創設機構賠付能力的重大事項,創設機構應當在有關事項發生之日後1個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項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态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重大事項包括:
2、創設機構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4、創設機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發
生變動,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無法履行職責;
5、創設機構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産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6、創設機構(不含分支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以及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7、創設機構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9、創設機構(不含分支機構)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創設機構(不含分支機構)出現可能影響其償付能力的資産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
11、創設機構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對重大債務進行債務重組;
12、創設機構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序、被責令關閉;
13、創設機構未履行憑證類信用衍生品交易項下對信用保護買方的結算支付義務;
14、創設機構爲憑證類信用衍生品提供的履約保障品或者其他償付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15、創設說明書約定或創設機構承諾的其他應當披露事項;
16、其他可能影響創設機構償付能力或投資人權益的事項。
定向創設的憑證類産品,上述公告采用定向通知的形式。
信用事件發生後,創設機構應當在信用事件确定日後1個工作日内披露關于觸發信用事件的公告,并抄送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内容應當包括信用事件的說明、信用事件确定日的确認等。
定向創設的憑證類産品,上述公告采用定向通知的形式。
創設機構披露信息後,需要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錯及變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變更事項公告。内容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與變更事項有關、對投資人判斷憑證類産品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其它信息。
創設機構應當在憑證類産品登記日後1個工作日内通過NAFMII平台進行憑證類産品創設結果信息報備。(報備表格請見附件2)
在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平台達成的憑證類産品交易,應當由交易平台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後将當日的憑證類産品交易明細送交易商協會。未在上述交易平台達成的憑證類産品交易,應當由憑證類産品賣方通過NAFMII平台向交易商協會報備交易明細。
交易商協會将對相關機構開展憑證類産品創設及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确、不完整的資料。
各市場主體發現相關機構及人員開展憑證類産品創設及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違反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的行爲,可向交易商協會舉報或投訴。交易商協會将按照有關程序予以處理。
附件:
1、銀行間市場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息披露操作須知
2、憑證類産品創設結果報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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