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建立對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監管框架
2021-10-06 13:40:00
央行建立對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監管框架 來源 :中國産經新聞 境内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迎來一波政策紅利。 近日,人民銀行、外彙管理局共同起草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
來源 :中國産經新聞
近日,人民銀行、外彙管理局共同起草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指出,境内銀行應按照宏觀審慎的原則,綜合考慮資産負債情況和币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内、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内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币貸款。
據了解,此次,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将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彙管理局的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蘇)以及3家外資行(彙豐、花旗、渣打)中國區銀行。
“把境外業務納入監管,從監管的角度而言,也是進一步健全對金融機構的宏觀審慎管理的框架。這不僅在于防範相關風險,更主要是引導金融機構境外融資貸款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幫助金融機構建立風險可控的境外貸款業務的經營和風險管理機制。有助于在資本賬戶管制的情況下,推動資本的雙向流動,增加對外投資和對外貿易,也推動了人民币國際化。” 安邦智庫研究員魏宏旭向《中國産經新聞》記者分析指出。
據了解,《規定》中所稱的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内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内,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币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貸款的行爲,不包括銀行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
央行在起草說明中稱,現行境外貸款政策出台時間較早,本外币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币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對于“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及與我國有關的産業鏈供應鏈上下遊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據悉,《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建立本外币一體化的境内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二是進一步拓展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三是對境内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四是明确境内銀行展業要求,做好風險防範。
其中,在拓寬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方面,《規定》指出,在進一步拓展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上,允許境内銀行在經批準的業務範圍内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項目。
“過去境外人民币貸款的貸款對象僅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現在項目及貸款主體都進一步放寬,有利于一些企業自主決定的商業投資項目和出口貿易采用人民币作爲融資貨币。” 魏宏旭分析指出。
魏宏旭表示,進一步拓寬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主要的作用還是在推動人民币結算的投資和貿易,加大人民币在經濟“外循環”中的比例和作用。這對于已經在海外開展業務的國企或“走出去”企業而言,會進一步加強海外人民币的使用範圍和内容,這對于目前還沒有或者初步建立海外業務的民企、中小企業則更加有利,同時也有利于跨境電商平台和貿易企業海外業務的開展。
記者注意到,除了境外人民币貸款範圍拓寬外,在境内金融機構的境外貸款方面,《規定》也予以明确限制,要求境内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規定》指出,人民銀行和外彙局将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彙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動态調整。其中,國家開發銀行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杠杆率均爲1.5,其餘銀行則爲0.5;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彙率風險折算因子分别爲1和0.5。
對于超過指标上限的情況,《規定》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内。
不得不說,在拓寬境内銀行境外人民币貸款業務範圍的同時,對銀行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可謂賺足了市場的目光。
魏宏旭強調,這主要還是出于風險防控和宏觀審慎管理的考慮。設置貸款餘額上限,有利于金融機構逐步試點并建立相關的境外業務的經營管理機制,也可防止過度加杠杆的行爲,根據實際的能力來保障風險不會失控。在銀行穩健經營和資本充足水平不斷提升的情況下,相關的餘額上限也會不斷得到提升。
有專家也指出,設置上限,主要出于宏觀審慎方面考慮,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穩步推進人民币跨境業務發展。但同時此舉對銀行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銀行需要對市場負債、期限和币種結構進行精細化管理等。
随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中國企業“走出去”進程進一步加快,在全球産業鏈供應鏈體系中地位愈發重要,境外資金需求随之上升。而《規定》的出台,則是充分考慮了市場主體的需求,進一步助力人民币國際化。
不過,在放寬限制後,境内銀行要順利開展境外貸款業務,專家提醒也要修好“内功”。
魏宏旭分析指出,在放寬限制之後,之前需要由監管機構審核的一些内容,已經轉移到銀行。而監管方面要求,境内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内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并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因此,這對于目前仍缺乏境外業務經營和合規和風險管理經驗的一些金融機構而言,反而具有更大的挑戰性。
因此,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一方面,需要對境外資金的用途和資金流動的過程建立日常性的監測和管理體系,避免企業或個人借投資和貿易機會實行‘資本外逃’;另一方面,需要對各國的經濟、社會、金融環境有更加專業的了解和熟悉,增強對于主權信用、金融信用、企業信用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避免出現大量不良資産。第三是需要熟悉境外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特别是KYC(Know Your Customer)、反洗錢、稅務、會計等規定都十分複雜,需要格外注意。總體而言,銀行需要加強其國際化經營的能力,在開展境外信貸業務時,需要穩健推行,把能力建設和市場擴張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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