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管轄權、追責時效......江蘇省對管理行政處罰征求意見
涉及管轄權、追責時效......江蘇省對管理行政處罰征求意見
來源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日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公開征求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
對于管轄方面,文中提到,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市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職責的,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相關規定确定管轄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中對于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作出了說明。
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區域發生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一)除國家和省規定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以外的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案件;
(二)地方金融組織不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
(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除融資擔保、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以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組織業務的案件。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區域發生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一)國家規定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管轄的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案件;
(二)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融資擔保、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的案件;
(三)國家和省規定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其他案件。
對于管轄權的轉移,文中提到上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将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國家明确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上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上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跨省實施違法行爲的,有管轄權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違法行爲的依法查處、跨省協作等工作,并應當将相關情況及時報備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需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跨省協調的,有管轄權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時請示上報。
其中,兩個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爲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争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追責時效方面,違法行爲在二年内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從違法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其中所指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産停業(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或者取消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禁止擔任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此外,《規定》還包含立案、調查、取證;法制審核、權利告知與聽證;簡易程序;決定與執行;期間與送達等方面,共計九章八十六條,詳細闡述了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表示,該《規定》的制定,目的在于規範全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爲,保障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專家稱,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和權威性在于實施。此次公開征求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填補特殊程序空白,保證基層執法有章可循,必将爲促進和完善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規範監督管理行爲,維護區域金融秩序,促進地方金融業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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