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暫行辦法》解讀
《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暫行辦法》解讀
金融法律評論與實務
爲促進商業銀行準确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産質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于2019年4月30日公布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要求,二是提出重組資産的風險分類要求,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四是明确監督管理要求。
一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1998年,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1998〕151号),提出了五級分類概念: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時足額償還本息。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産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本息。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本息,即使執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隻能收回極少部分。
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号,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确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産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隻能收回極少部分。
近年來,随着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的風險特征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暴露出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蓋範圍不全面、分類标準不清晰、落實執行不嚴格等。從國際上看,2017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産指引——關于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明确了不良資産和重組資産的認定标準和分類要求,以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産風險分類标準的一緻性和結果的可比性。借鑒國際規則并結合國内監管實踐,銀保監會發布實施《暫行辦法》,取代現行《指引》,可以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準确識别風險水平,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二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應遵循的原則
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嚴格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
準确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産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态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産,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标準,從低确定分類等級。需要強調的是,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産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确保風險分類能夠真實、準确反映金融資産内在風險。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内容
《暫行辦法》共六章48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要求。明确金融資産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産和非零售資産的分類标準,對債務逾期、資産減值、逃廢債務、聯合懲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并購涉及的資産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二是提出重組資産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産定義、認定标準以及退出标準,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産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産觀察期。
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确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
四是明确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四《暫行辦法》爲什麽要拓寬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産範圍?
随着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資産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在金融資産中的占比總體下降,非信貸資産占比明顯上升。現行《指引》主要針對貸款提出分類要求,對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産以及表外項目規定不細緻。部分商業銀行對投資債券、同業資産、表外業務等沒有開展風險分類,或“一刀切”全部分爲正常類。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管産品結構較爲複雜,許多銀行對投資的資管産品沒有進行穿透管理,難以掌握其真實風險。
爲此,《暫行辦法》将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對非信貸資産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爲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别是對資管産品提出穿透分類要求,有利于商業銀行全面掌握各類資産的信用風險,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
五如何理解以債務人爲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指引》,貸款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爲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的分類結果不盡一緻,既可以是正常類,也可以分爲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産指引——關于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中明确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将其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爲不良。
借鑒“實質性”不良的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财務數據相對完善,《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産金融資産進行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爲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務有5%以上分類爲不良的,本行其他債務均應分類爲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爲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産,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産的擔保緩釋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爲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産,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産進行風險分類。
六風險分類如何考慮逾期天數的影響?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确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程度,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産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導緻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爲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
《暫行辦法》明确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爲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爲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爲損失類。《暫行辦法》實施後,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爲不良。同時,考慮到非零售債務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風險嚴重程度,規定同一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90天以上債務已經超過5%的,各銀行均應将其債務歸爲不良。
七《暫行辦法》對重組資産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現行《指引》對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财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性概念規定的不夠詳細,并且規定重組貸款應分爲不良貸款。借鑒國際監管規則,《暫行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
一是明确了重組資産定義,重點對“财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于銀行分類時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的空間。二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貸款必須分爲不良,但應至少分爲關注類。對于重組前已經不良的,要求重組後觀察期内不得上調爲正常或關注類。三是将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爲至少1年,在觀察期内采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
八商業銀行應如何落實《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産,應在過渡期内重新分類,确保按時達标。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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