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互通機制修訂!證監會從嚴監管“假外資”
2021-12-20 09:16:00
互聯互通機制修訂!證監會從嚴監管“假外資” 來源 :中國證監會 滬深港通機制開通以來整體運行平穩,在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引入境外長期資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資渠道方面發揮了
來源 :中國證監會
滬深港通機制開通以來整體運行平穩,在擴大資本市場 雙向開放,引入境外長期資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資渠道 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爲進一步完善滬深港通機制,我會修訂《内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證 監會令第 128 号,以下簡稱《規定》)。現将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近年來,有部分内地投資者在香港開立證券賬戶及北向 交易權限,通過滬深股通交易 A 股。目前此類交易總體規模不大,交易金額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 1%左右。投資者數量約有 170 萬名,但大部分無實際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資者約有 3.9 萬名。此類證券活動與滬深股通引入外資的初衷不符,且這些投資者中 98%以上已開立内地 證券賬戶可直接參與 A 股交易,兩種途徑交易有發生跨境違規活動的風險,也給市場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謂“假外 資”的印象,不利于滬深港通的平穩運行和長遠發展。
爲統籌金融開放和安全,依法加強對跨境證券活動的監 管,保護内地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維護滬深港通平穩運行,我會決定修訂《規定》,規範内地投資者返程交易行爲,對所謂“假外資”從嚴監管。
本次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修訂爲,“投資者依法享 有通過内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内地投資者。”滬深交易所同 步修訂的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對内地投資者具體範圍等 做進一步明确,内地投資者包括“持有中國内地身份證明文件 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内地注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
爲順利推進規範工作,保護存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做了過渡期安排。自規則實施之日起,香港經紀商不得再爲内地投資者新開通滬深股通交易權限。政策實施之日起 1 年爲過渡期,過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資者可繼續通過滬深股 通買賣 A 股。過渡期結束後,存量投資者不得再通過滬深股通主動買入 A 股,所持 A 股可繼續賣出;無持股内地投資者 的交易權限由香港經紀商及時注銷。
下一步,證監會将堅定不移穩步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雙 向開放,持續完善滬深港通機制,便利境外投資者投資 A 股市場,深化跨境監管執法協作,切實維護滬深港通和兩地市 場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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