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制度保障
爲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制度保障
來源:人民日報
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别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金融管理部門要努力培育恪盡職守、敢于監管、精于監管、嚴格問責的監管精神,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渎職的嚴肅監管氛圍。”“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錢、紮牢制度防火牆’。要管住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高中級管理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教育監督管理,加強金融領域反腐敗力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始終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努力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精準有效處置重點領域風險,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加強金融風險防控能力、提高金融監管質效,亟須在建立聯動監管機制上下功夫。隻有這樣,才能及早發現金融風險,降低後期風險處置成本;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降低風險化解難度;加強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爲金融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建立聯動監管機制,需要加強相關國家部委間的聯動配合,做好金融監管的頂層設計;加強金融監管機構内部協調配合,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加強金融監管機構與被監管機構聯動配合,持續提升監管效能。金融監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提升監管工作實效。
加強與地方黨委和政府聯動配合,督促金融機構加強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是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的政治職責,大家要堅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工作做實做細做好。”“堅決查處各種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地方黨委和政府承擔着處置地方金融機構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金融監管機構應建立與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情況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争取地方黨委和政府對金融監管工作的支持。加強與被監管機構上級黨委和主管部門聯動配合,主動将被監管機構的日常經營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向被監管機構的上級黨委和主管部門通報;被監管機構的上級黨委和主管部門也應将對機構日常管理和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金融監管機構通報,特别是将對被監管機構黨委的巡視及其整改情況向金融監管機構通報,實現信息共享,在加強被監管機構黨的建設方面形成互動,在配齊配強被監管機構領導班子方面相互提供幫助。加強與地方審計部門聯動配合。與地方審計部門相互定期通報被監管機構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有助于消除監管盲區。必要時可共同開展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對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共同研究對策、共同采取處罰措施,在懲治金融違法行爲和治理金融亂象方面形成合力。加強與宣傳和教育部門聯動配合。銀保監會将每年的9月份确定爲金融知識宣傳月,各派出機構應加強與當地宣傳和教育部門協調配合,共同開展送金融知識進社區、進學校、進廠礦、進農村活動。在當地宣傳和教育部門幫助下,創新宣傳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手機短信、微信、微電影、微視頻等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提高公衆防範金融風險和使用正規金融服務的意識,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
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聯動配合,堅決鏟除各種金融風險和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産生的根源。建立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聯動協調機制,實現定期通報、信息共享、協同查案、合力反腐。一是加強與中紀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聯動配合。定期向駐會紀檢組報告金融領域風險情況和各派出機構盡職履職情況,與駐會紀檢監察組共同約談銀保監會黨委直接管理的金融機構黨委班子成員,指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明确整改問責要求;共同約談高風險機構較多的當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指出其在監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督促其制定中長期監管目标,并加強考核。二是加強與地方各級紀委監委聯動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發現地方金融機構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風險事件,第一時間向同級紀委監委通報,與紀委監委建立聯合辦案機制,認真查找風險背後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對金融機構領導幹部違規違紀問題,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形成震懾。三是加強與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部門聯動配合。目前,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大多采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制,紀檢監察部門的獨立性和紀檢力量都得到加強。金融監管機構應利用這一有利條件,定期将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和對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中黨委班子成員履職評價情況向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由紀檢監察部門加強監督和執紀問責。
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聯動配合,淨化金融生态環境。建立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和遏制金融案件發生等方面的聯動機制。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密切協作,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需要多部門聯合作戰。金融監管機構應動員轄内金融機構幫助收集相關線索,及時反饋給公安機關,形成打擊合力。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爲。幫助金融機構清收不良貸款,共同打擊有錢不還、變相逃廢銀行債務的惡劣行爲。通過凍結銀行賬戶、查封不動産、查扣轉移資産、限制高消費、簡化抵債資産拍賣和過戶程序等手段,最大限度清收銀行不良貸款,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機構應成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檢法等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通過建立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公檢法等部門三方定期會商和溝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協調配合。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密切協作,共同遏制金融領域違法案件。監管機構應積極提供相關案件信息,協助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案件查辦完成後,監管機構與公安機關應充分交流情況,共同分析發案原因,堵塞金融機構管理漏洞,确保金融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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