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發布,最高法院再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本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1世紀經濟報道 新規發布,最高法院再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實施的前夜。爲配合《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修正案。在數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點條文就包含了民間借貸利率。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自2015年6月23日誕生以來,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兩段三區”利率規則,即:利率最高約定36%,超過36%段的利息部分,絕對無效;24%-36%部分,屬于自然債務,未償還的該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經償還的部分也無需返還;約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爲順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定價方式,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利率的“兩段三區”進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後的民間借貸案件利率保護上限調整爲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爲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爲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2條”中,對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貸行爲的利率保護上限,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規定:借貸行爲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參照起訴時的4倍LPR确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該規則也被法學界普遍诟病,認爲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則。通俗地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是規則僅僅适用于将來,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爲。人們也隻能遵守行爲時的規則,不能也不可能讓人們遵守和預見将來的規則。 該規則發布4個月以來,基層法院實務中,法官對此規則的處理差異很大。按照這個規則,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爲此前沒有LPR,LPR的利率報價機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貸行爲,規則是“可參照”4倍LPR%來算,但基層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應參照”來掌握。 有基層法院法官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如果不參照15.4%來判決,借款人将上訴,上訴後,一是可能被上級法院改判。因爲‘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大趨勢。但是如果參照15.4%來判決,又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出借人将不服判決。”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修正案中,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2條”進行修改。 按照新修訂的司法解釋,一個借貸行爲,如果發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貸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息,應按照24%的保護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應該按照起訴時的4倍LPR保護上限來判決。這一調整,解決了基層法院實務中的困惑。 舉例說明:2019年1月1日簽訂的民間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爲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釋,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後提起訴訟,法官可參照利率保護上限爲15.4%來判決。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爲是“可參照”,而不是應當參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決,也并不違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率,隻能按照當時的上限24%判決;而2020年8月20日以後的利率,則隻能按15.4%來支持。這樣分段計息,更加清楚明晰。
新規發布,最高法院再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本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1世紀經濟報道 新規發布,最高法院再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實施的前夜。爲配合《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修正案。在數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點條文就包含了民間借貸利率。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自2015年6月23日誕生以來,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兩段三區”利率規則,即:利率最高約定36%,超過36%段的利息部分,絕對無效;24%-36%部分,屬于自然債務,未償還的該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經償還的部分也無需返還;約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爲順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定價方式,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利率的“兩段三區”進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後的民間借貸案件利率保護上限調整爲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爲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爲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2條”中,對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貸行爲的利率保護上限,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規定:借貸行爲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參照起訴時的4倍LPR确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該規則也被法學界普遍诟病,認爲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則。通俗地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是規則僅僅适用于将來,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爲。人們也隻能遵守行爲時的規則,不能也不可能讓人們遵守和預見将來的規則。 該規則發布4個月以來,基層法院實務中,法官對此規則的處理差異很大。按照這個規則,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爲此前沒有LPR,LPR的利率報價機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貸行爲,規則是“可參照”4倍LPR%來算,但基層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應參照”來掌握。 有基層法院法官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如果不參照15.4%來判決,借款人将上訴,上訴後,一是可能被上級法院改判。因爲‘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大趨勢。但是如果參照15.4%來判決,又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出借人将不服判決。”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修正案中,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2條”進行修改。 按照新修訂的司法解釋,一個借貸行爲,如果發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貸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息,應按照24%的保護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應該按照起訴時的4倍LPR保護上限來判決。這一調整,解決了基層法院實務中的困惑。 舉例說明:2019年1月1日簽訂的民間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爲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釋,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後提起訴訟,法官可參照利率保護上限爲15.4%來判決。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爲是“可參照”,而不是應當參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決,也并不違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率,隻能按照當時的上限24%判決;而2020年8月20日以後的利率,則隻能按15.4%來支持。這樣分段計息,更加清楚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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