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正式擴圍!
2021-01-14 20:53:00
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正式擴圍!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銀保監會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号),經商财政部同意,對《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銀保監會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26 号),經商财政部同意,對《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财金【2012】6号)相關規定進行了必要的調整,《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試點方式拓寬了銀行業不良貸款的處置渠道和方式,對防範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提升銀行業不良資産處置效能具有特别的現實意義。
銀行業不良債權轉讓政策先後經曆了禁止轉讓、政策性轉讓、限制性轉讓、試點轉讓等幾個特殊的時期。但金融監管機構政策價值取向始終深刻影響着銀行業不良貸款的市場化處置。
上個世紀80年代,“撥改貸”政策實施之後,銀行業不良貸款持續上升,到2000年高達4萬億元,華融等四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設立,從政策層面化解了銀行業巨額不良。但因銀行業不良貸款反映失真,不良貸款處置合規性問題仍然突出。
爲了支持和督促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收息,改善金融機構資産質量,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委托某行法律部起草了《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産的法律指導意見》,後以銀辦發【2000】170号文件印發,對金融機構收貸和清收不良資産提出了六個方面近20條的指導意見。
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做出《關于商業銀行借貸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複》,認爲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隻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将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一些涉及銀行信貸資産轉讓因主體不符合前述文件要求的争議案件,一直被認定轉讓行爲無效。
2003年銀監會成立後,先後出台了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考核辦法、不良金融資産處置盡調指引等監管政策。但對銀行不良債權轉讓問題仍未作出新解,金融債權轉讓合法性仍存在争議。
2009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針對廣東銀監局作出《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複》(銀監辦發[2009]24号),明确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法違規行爲,可以将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同時強調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此後,銀監會分别印發了《關于規範信貸資産轉讓及信貸資産類理财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号)、《關于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号)。兩個通知的核心在于強調信貸資産轉讓的真實性、潔淨性、整體性以及合規性,要求對信貸資産轉讓筆數等交易具體情況向監管機構報告。
2010年後,政府融資平台迅猛發展,爲了有效防範政府融資平台融資及授信風險,财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指導意見、通知。努力盤活金融企業不良資産,着力解決政府融資平台等形成不良貸款問題,成爲一定時期金融監管機構的重點工作。2012年,财政部、銀監會聯合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該辦法首次提出經營不良資産的各地方資産經營(管理)公司需要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強調了不良資産批量轉讓工作應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競争擇優、價值最大化原則,明确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10戶/項及以上)的不良資産進行組包和定向轉讓。金融企業按規定程序和标準認定爲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産、抵債資産、其他不良資産和非信貸資産等可以批量轉讓。明确不良資産不得進行批量轉讓範圍,包括債務人或擔保人爲國家機關的資産、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産計劃的資産、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産、個人貸款、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産、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産。其中,對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爲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
财政部門、銀行業監管機構采取監管規制限定特定不良資産不得轉讓可以理解,但限定批量轉讓戶數以及對個人不良貸款不分情形一律限制不得轉讓,長期以來一直受到金融機構和社會有關主體的诟病。爲了加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處置工作,2017年4月25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關于公布雲南省等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批準7家地方AMC獲準參與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産批量轉讓工作。該通知對财金【2012】6号規定做出修訂,指出“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3戶及以上不良資産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産管理公司的行爲”,回應了金融機構的訴求,降低了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的門檻。
在不良資産處置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價格越來越公開的情形下,如何适應銀行業不良資産處置工作壓力需要,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動能,已然成爲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無法回避的現實。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和不良貸款率整體上均呈現一定的上升趨勢。銀保監會适時發布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新政策,可謂正當其時。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數據,2020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爲28350億元,較上季末增加986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96%,較上季末增加0.02個百分點。截止到2020年9月末我國商業銀行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與不良貸款的比值爲80.2%。前三季度銀行業共處置不良貸款1.73萬億元,同比多處置3414億元。不良貸款的持續性增加以及處置渠道和方式上的不當限制,加大了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風險,大量不良貸款也占用了有限的信貸資源,導緻實體經濟無法獲得有效的信貸支持,嚴重制約銀行對實體經濟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續性。因此,拓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渠道和方式迫在眉睫。
企業債務的增加和受疫情的影響,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難度在顯著增加。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渠道單一、打包困難等現實問題愈加突出。貸款展期、貸款清收、資産轉讓、不良資産核銷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有效但效果也有限。本次《通知》的出台,放開了對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的轉讓的限制,進一步擴充了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渠道,有利于緩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處置壓力。
根據财政部、中國銀監會聯合印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财金〔2012〕6号)第八條的規定,個人貸款不良資産不得進行批量轉讓,這一政策限制使得銀行面對個人不良貸款時隻能依靠自身能力去化解風險。近些年來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呈現快速增長的态勢同時,消金互金公司的不良貸款餘額和比率亦有明顯上升。
個人信貸業務具有單筆授信金額小、客戶數量龐大等特點,涉及客戶生活,有些信貸行爲還會涉及生産經營或特定投資行爲。據有關們統計,目前多家銀行個貸規模超過萬億元,有學者估算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總規模應超過40萬億元。其中,上市銀行個人貸款占貸款總額比例已經超過40%。個人信貸業務的增長,在一定時期内提升了商業銀行的利潤空間,但個人貸款尤其是信用貸款規模的擴張,導緻個人貸款不良風險顯著上升。部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規模已經超過監管機構規定的上限。個别商業銀行部分網絡貸款項目不良率則超過兩位數字。尤其在本年度因疫情的影響,餐飲業、酒店業、航空業、影視行業等從業人員收入均受到了一定影響,個人貸款逾期顯著增加,2020年一季度個人消費貸款不良率比2019年年末上升0.13%。多數銀行信用卡不良率有大幅度上升。商業銀行采取傳統的自行清收、不良資産核銷和發行不良資産ABS等方式無法有效解決個貸不良餘額過高問題,且實操中問題較多。
随着個人貸款尤其是金融消費貸款大幅度增加,加之長期以來嚴禁批量轉讓個人貸款,個人不良貸款餘額有所上升在所難免。本次《通知》開展批量個人不良貸款的轉讓試點,将試點銀行壓縮個貸不良提供政策保障。《通知》明确了個人不良貸款轉讓的試點範圍,主要是已納入不良分類的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性信用貸款,這三類貸款恰恰是在個人貸款中占比較高品種。比如信用卡不良貸款,根據央行發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三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爲18.59萬億元,銀行卡應償信貸餘額爲7.76萬億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906.63億元,環比增長6.13%。信用卡逾期餘額高企,不僅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資産質量,也嚴重影響了信用卡業務的良性發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新政實施,爲壓降商業銀行個人不良資産,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三年攻堅戰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十四五”時期我國的金融安全形勢仍然十分複雜。當今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内外經濟金融運行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确立正确的金融監管政策價值取向,對于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都具有特殊作用。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以後,銀保監會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戰略部署,采取一些列舉措推進商業銀行不良資産清收、處置工作,并且取得了顯著成效,僅在近三年時間裏,推動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近6萬億元,超過之前八年處置額的總和。受國際國内經濟金融環境影響,目前銀行業不良貸款餘額和比率均有所上升,《通知》明确開展對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将進一步豐富不良資産處置渠道,促使不良資産處置提速,進一步化解銀行不良貸款壓力和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通知》主要明确了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原則、試點參與機構、試點不良貸款類型、不良貸款轉讓要求、風險控制、轉讓信息披露、征信記錄銜接、個人信息保護、監管機制等事項。《通知》還明确了對公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業務依據和施行日期等。
一是依法合規原則。本次試點參與主體、不良貸款類型、轉讓程序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一切違法違規行爲。二是市場自願原則。本次試點範圍内的銀行和收購機構按照自主自願原則參與試點業務、征信記錄銜接市場化原則。三是公開透明原則。試點範圍内轉讓信息發布、轉讓結果公告等轉讓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避免暗箱操作,公告信息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四是穩步推進原則。試點銀行在實施轉讓業務中,應盡審慎調查義務,穩步有序對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出售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堅持循序漸進,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穩健開展。五是真實潔淨轉讓原則。商業銀行向試點收購機構轉讓個人不良貸款中應遵守潔淨轉讓、真實轉讓的要求,實現資産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在試點機構方面,明确規定參與不良貸款試點工作的銀行包括6家國有控股大型銀行和12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參與試點的不良貸款機構包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參與試點工作不僅其要具備自身經營管理狀況較好、主營業務突出、監管評價良好的基本條件,還要求在參與試點工作時需要取得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文件。同時賦予了試點範圍内的銀行和收購機構按照自主自願原則參與試點業務的權利。
在不良貸款類型上,《通知》明确試點不良貸款包括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确定了各試點參與機構的具體參與範圍和方式,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産管理公司轉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在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受讓中僅包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内的銀行,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區域限制。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則可參照資産管理公司要求以債轉股爲目的受讓試點範圍内的對公不良貸款。對于金融企業開展對公不良資産批量轉讓業務,《通知》明确除本通知規定外,要求繼續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财金【2012】6号)執行。
明确了個人不良貸款可以批量轉讓種類。《通知》适時修訂限制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規定,确定了參與試點的個人貸款範圍,即以已經納入不良分類的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性信用貸款爲主。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等抵(質)押物清晰的個人貸款,要求以銀行自行清收爲主,原則上不納入對外批量轉讓範圍。《通知》還對《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第八條原不得轉讓規定基礎上,增加了精準扶貧貸款、政策性導向性貸款、虛假個人貸款、涉及刑事案的個人貸款、個人教育助學貸款、銀行員工及其親屬在本行的貸款等不能列入試點轉讓範圍規定。
《通知》明确提出了銀行、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在開展不良貸款轉讓中應遵循真實性、潔淨性和整體性原則,從而實現資産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爲實現這一原則性要求,明确禁止試點機構在轉讓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或回購條款等,杜絕虛假出表、虛假轉讓、逃廢債務等行爲,不得違規向債務關聯人進行利益輸送,轉移資産。資産管理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受讓的單戶對公貸款,不得再次轉讓給原債務人及相關利益主體。
《通知》強調了不良貸款轉讓的風險控制問題,要求銀行應制定試點業務内部管理規定,明确轉讓方案,并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完善工作機制,明确職責分工,做好盡職調查和資産評估工作,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單戶對公不良貸款打折出售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進行論證,充分論證打折出售、個人貸款批量轉讓的回收價值,審慎選擇處置方式。建立對試點工作的專項審計機制,加強内部約束,嚴格控制和防範轉讓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同時還要求銀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轉讓後,應當及時通過公告等合法方式通知債務人,在操作上應當符合《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通知》對不良貸款受讓的合規性也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資産管理公司應建立完善與試點業務相關的催收制度、投訴處理制度,并配備相應機構和人才隊伍。在清收方式上,資産管理公司對批量收購的個人貸款,隻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專業團隊清收、重組等手段自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貸款。對于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應當加強對清收機構管理,嚴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爲、涉黑犯罪等違法行爲記錄的機構開展清收工作。
《通知》還要求監管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不良貸款轉讓業務試點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爲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必要時可停止其參與不良貸款轉讓試點的資質。
《通知》兼顧公開透明的要求,強調轉讓方應當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平台,對外發布包含資産基本信息、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要求、有效期限、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的轉讓公告。在轉讓完成後,轉讓方應當及時通過上述渠道發布轉讓結果公告,公告應包括出讓方機構、受讓方機構、轉讓時間等信息。公告信息應當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對于試點不良貸款轉讓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諸如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财産信息、個人賬戶信息、個人信用信息、個人交易信息等。鑒于《民法典》的頒行和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在制定,《通知》要求有關主體切實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對于批量收購個人貸款的資産管理公司,其對于所獲得的原貸款合同約定的債務人相關的個人信息,不僅應承擔原合同約定的信息使用義務,還要依法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堅決防止發生個人信息洩露和非法使用的情形。
《通知》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強調在不良貸款轉讓後,仍屬于信貸業務範圍,征信數據的報送、異議處理等征信權責自不良貸款轉讓之日起,由原出讓方轉至受讓人履行,原出讓方仍需對轉讓前的征信負責,原出讓方、受讓人需要做好工作銜接,保障信息主體合法的征信權益。受讓人需要原出讓方協助的,由雙方根據市場化原則在債權轉讓合同中約定。
另外,《通知》還就如何發揮特定不良貸款試點平台的作用問題作出了專門要求。
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很強的專業工作,必須堅持依法合規的總體性要求。銀行、資産公司等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民法典》《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規制規定,注意保護客戶隐私權、信用權、安甯權等。遵守《通知》提出的各項具體要求,積極完善有關工作的内部管理規定,從決策程序、職責要求、審計監督、通知公告等各方面予以規範,充分保障借款人、擔保人的知情權,确保轉讓工作不損害相關債務人利益。
銀行業監管機構、試點參與銀行及資産管理公司等主體都應準确理解、掌握有關新規定,把個人不良貸款轉讓工作重要性提高到防控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的高度來認識。認真組織學習研究《通知》内容,把握好政策的界限,尤其是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相關主體應充分準備,并做好本單位的實施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違規轉讓以及侵權行爲的發生。
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是一項全新的風險化解工作。個人不良貸款具有數量大、客戶群體複雜、處置工作難等特點,各相關主體應特别注意保護貸款客戶包括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批量收購的個人貸款,應當堅持依法依約催收。要特别注意防控個人不良貸款催收過程中侵犯客戶的權益。尤其是轉讓到貸款機構之外,銀行要采取必要措施監管其催收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嚴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爲、涉黑犯罪等違法行爲記錄的機構開展清收工作。銀行、資産管理公司要加強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的自律管理,尤其在委托清收環節,要注意擇優選擇專業團隊,規範委托協議條款,采取協商、調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決相關機構之間的争議,維護金融機構良好聲譽,同時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切實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社會上針對債務人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存在一些反催收聯盟等非法組織,作爲金融機構,既要避免在不良債權維護過程中暴力催收行爲發生,也要堅決采取有力舉措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爲,并配合好公安等部門打擊反催收聯盟逃廢債務的專項工作。
允許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将迅速激活試點機構處置不良資産的活力。列入試點銀行應進一步加快對于個人不良貸款的轉讓與處置,加快批量、打包轉讓不良貸款的步伐。有關資産管理公司應積極主動與資産轉讓市場買方溝通協調,提高不良貸款處置的規模和效率。有關平台則應盡快完善不良貸款登記系統,提升轉讓服務質效,适應不良資産處置形勢新變化,配合好監管政策實施,促進不良貸款轉讓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參與不良資産轉讓試點銀行、資産管理公司,還應認真及時總結試點過程中的做法、問題,爲監管機構完善不良資産處置規制提供基礎性支持,盡快在銀行業全面推廣不良資産市場化轉讓。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發布有關不良資産轉讓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切實解決不良資産轉讓實踐重大法律問題。同時,行業協會、監管機構還應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産處置條例》(專家建議稿),并在《商業銀行法》修訂過程中,增加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産的原則性規定,推動不良資産處置向市場化、法治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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