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評級機構不得通過惡意競争幹擾市場秩序 來源:中天信用管理 财政部 爲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健康發展,2021年1月29日,國家财政部對外發布了“
來源 :中天信用管理 财政部
爲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健康發展,2021年1月29日,國家财政部對外發布了“财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庫〔2020〕8号),《辦法》共14條内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的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内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地方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作出綜合評價,并通過預先定義的信用等級符号進行表示。《辦法》指出,地方财政部門選擇信用評級機構時,應當合理設定評級費用占全部選擇指标的權重,引導信用評級機構合理設定評級費用标準。信用評級機構不得通過惡意價格競争、評級級别競争等方式幹擾市場秩序。
在評級程序方面,《辦法》提出,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制定信用評級工作程序,并據此開展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信用評級工作程序包括項目立項與準備、盡職調查、信用分析和初評、等級評定、結果反饋(及可能發生的複評)、評級結果發布、跟蹤評級、終止評級等環節;信用評級機構對開展信用評級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内容進行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将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方法、工作程序、指标體系等向财政部報備,并在本機構網站上進行披露。
《辦法》要求,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要分開評級,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結合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的特點,客觀公正出具評級意見。開展一般債券信用評級,應當重點關注本地區經濟、财政、債務等情況。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在關注本地區經濟、财政、債務等情況的基礎上,應當重點關注項目基本情況、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等情況,促進評級結果合理反映項目差異。
《辦法》還規定,信用評級機構首次評級後,債券存續期内應當每年開展一次跟蹤評級,同時關注可能影響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的重大事項(如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等),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并及時公布評級結果。信用評級機構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本機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開展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财政部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态和可能産生的後果。
據了解,2020年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爲288074.3億元,其中一般債務限額142889.22億元,專項債務限額145185.08億元。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258074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之内。其中,一般債務128498億元,專項債務129576億元;政府債券256159億元,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1915億元。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債券剩餘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債券6.2年,專項債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債券3.51%,專項債券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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