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ESG信息披露推動投資者關系管理邁上新台階 ——《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發布
以ESG信息披露推動投資者關系管理邁上新台階 ——《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發布
來源 :證監會
ESG,即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是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備足夠社會責任感的重要标準。2020年,在全球疫情的“黑天鵝”之下,ESG評級較高的企業顯露出了更強的抗風險能力,ESG投資理念也因此成爲國内外的關注熱點。
2月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1年3月5日。
這是對舊有規則的一次修訂。2005年,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下稱《指引(2005)》)。此次修訂,在《指引(2005)》的基礎上,修訂17條、增加12條、删除12條,修訂後的《指引》仍舊保持共4章29條不變。
《指引(2005)》自實施以來,上市公司對投關工作重視程度不斷提升,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溝通更加暢通,投關工作也成爲公司自律監管重要内容。
《指引》主要修訂内容如下:
1、進一步明确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内涵。
一是從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維度對投資者關系管理重新界定爲,“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過互動交流、訴求處理、信息披露和股東權利維護等工作,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業整體價值,形成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和回報投資者的公司文化的相關活動。”
二是明确《指引》适用 于依照《公司法》設立且股票在中國境内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确立合規性、主動性、平等性和誠實守信等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基本原則。
2、進一步增加和豐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時對近年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
一是适應互聯網、新媒體等新時代發展形勢,在電話、傳真等投資者關系管理傳統溝通渠道基礎上,新增網站、新媒體平台、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新興渠道。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應當包括的内容,列明主要職責,提升指引的可操作性。
三是落實新發展理念的要求,根據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号)要求,在溝通内容中增加公司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
四是增加上市公司強化服務意識、切實履行投訴處理首要責任的要求。
五是新增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保存的原則性要求。
3、針對原指引約束力不強的問題,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
一是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除董事會秘書、專門人員外,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也提出要求,并明确他們在投資者關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二是對投資者提出倡導,倡導投資者提升股東意識、依法維權、培育理性投資文化。
三是明确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四是要求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協會等自律組織,制定自律規則進行自律管理。
五是明确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和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狀況進行評估評價,發布投資者關系管理“紅黑榜”,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提升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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