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 壹委壹行兩會+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特色的協同監管模式
2017年以來,中國內地的新金融監管框架逐步形成。中央層面,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壹行三會”調整為“壹行兩會”,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銀監會、保監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提出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強化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範職責。其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這表明中國人民銀行將在新的金融監管框架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地方層面,地方金融監管局開始設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後,中央要求各地金融監管部門(包括地方金融辦、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監管職能將持續加強,與壹行兩會形成錯位監管和補充,其監管範圍為“7+4”機構:7類機構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4類機構是指轄區內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等。以上幾個機構形成了橫向、縱向交織的金融監管網絡,並且在宏觀審慎管理、金融調控、市場監管這三大功能上有了相較之前更清晰的劃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主要承擔五大職責,包括統籌協調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等等;中國人民銀行也被賦予了更多的職能,除承擔貨幣政策職能外,更多的擔負起宏觀審慎管理、系統重要性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法律法規體系及全口徑統計分析和預警等工作;與中國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職能和宏觀審慎職能於壹身不同的是,新成立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更加突出微觀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職能;各地金融監管局則在金融委和各監管機構的統壹指導下,以維護地區內金融穩定為主要目標,擔負起更多的金融監管職責。
中國內地的金融基礎設施政策發展演進史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2015年11月9日,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主要經濟體都對其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做法是統籌監管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負責對這些金融機構的審慎管理;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統、清算機構、金融資產登記托管機構等,維護金融基礎設施穩健高效運行;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通過金融業全覆蓋的數據收集,加強和改善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同時提出“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
2016年3月16日,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實施國家金庫工程”和“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強化綜合監管和功能監管”。
2017年7月16日,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幹預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和互聯互通,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和監管信息共享”。
2019年9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明確要加強對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優化設施布局,健全治理結構,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
2020年3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六部門正式印發《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指出金融基礎設施是金融市場穩健高效運行的基礎性保障,是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和強化風險防控的重要抓手。中國人民銀行將與各部門、地方密切配合,紮實推進各項改革工作,以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服務實體經濟水平和防控金融風險能力。
總的來說,中國內地監管架構的演變趨勢是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意在應變金 融混業大勢、整頓金融秩序。伴随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演變,政府部門不斷優化在金融基礎設施方面的戰略規劃,紮實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金融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質,經曆了從統一監管走向分業監管再走向統一監管的循環。正是在這種與時俱進的監管環境下,中國内地的普惠金融和金融創新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體現在金融服務的可得性,金融服務的使用情況,金融産品與服務的質量等指标上,尤其在支付系統和基礎征信系統這兩個重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領域,基本實現了科技與業務深度融合,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來源:逐力金融新基建:2020全球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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