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銀保監會
爲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辦法》的法律依據、适用對象、聲譽風險和聲譽事件定義、聲譽風險管理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監管。二是明确了銀行保險機構應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規定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要求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三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事前評估、風險監測、分級研判、應對處置、信息報告、考核問責、評估總結等七個環節,建立全流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形成聲譽風險管理完整閉環。四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風險排查、應急演練、聯動機制、社會監督、聲譽資本積累、内部審計、同業協作等七方面做好聲譽風險日常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責任、責任分工、監管措施、問責處罰、行業協作等,要求監管機構将銀行保險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法人監管體系,将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爲監管評級及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并可針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下一步,銀保監會将持續強化監管,指導各銀行保險機構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防範聲譽風險。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爲提高行業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有效防範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麽?
2008年金融危機後,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實踐中積累了大量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經驗,行業機構也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探索總結出許多有益做法。當前,金融業聲譽風險形勢複雜嚴峻,有關制度規範已不能完全适應新形勢、新變化,因此,銀保監會着眼于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吸收固化聲譽風險管理良好做法,對原先兩部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制訂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形成融合統一的聲譽風險監管制度,指導行業機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優化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應對聲譽風險。
二、《辦法》的主要适用對象是哪些機構?
《辦法》保留了原兩部指引的适用對象,即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同時,考慮到聲譽風險态勢和行業重要性,還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作爲直接适用對象。此外,還明确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引導各種類型的金融行業機構共同提高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三、《辦法》明确了聲譽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應如何理解?
《辦法》首次明确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前瞻性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爲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匹配性原則”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适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态變化,不斷調整完善。“全覆蓋原則”明确機構各層級、各條線都應重視聲譽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體系。“有效性原則”指出聲譽風險管理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複形象爲最終标準,制度設計、機制構建和組織落實都應圍繞這一标準來展開。四項原則從工作實際出發,統領行業聲譽風險管理各項工作任務,既通用于不同類型機構,同時也爲各家機構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有效聲譽風險管理留出空間,體現了務實爲本、解決問題、面向未來的監管理念。
四、《辦法》如何強化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辦法》明确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并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确,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此外,《辦法》還将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監管要求,強調各機構要認真做好事前評估、事中應對、事後總結的七環節閉環管理工作,同時應開展着眼長遠的七方面日常基礎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五、《辦法》對于問責處罰有何規定的?
《辦法》要求行業機構以黨的政治建設爲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加強公司治理、實現科學穩健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堅強保證。還要求機構将聲譽事件的防範處置情況納入考核範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辦法》同時明确了監管機構可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實現了聲譽風險監管與上位法的緊密銜接,提升了聲譽風險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六、《辦法》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重視聲譽資本積累,制定并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這将推動機構更加重視消費者體驗,努力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同時,《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确公開信息,将有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範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這将有利于促進機構進一步重視消費者訴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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