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釋疑 | 貨物貿易外彙業務政策問答-名錄登記
2021-03-09 08:44:00
政策釋疑|貨物貿易外彙業務政策問答-名錄登記 來源:國家外彙管理局官網 Q: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跨境電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如何确定客戶是否爲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
來源:國家外彙管理局官網
Q: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跨境電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如何确定客戶是否爲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 20 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
A:外彙局每月通過貨物貿易外彙監測系統(銀行版)公布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以及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
具體查詢和下載路徑爲:國家外彙管理局數字外管平台->貨物貿易外彙監測系統(銀行版)->“企業信息查詢”->“非名錄企業名單查詢模塊”。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将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對。
Q: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大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是否需要先督促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後,再爲其辦理收付彙業務?
A:一是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彙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彙發〔2019〕13号)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原則上應要求企業先辦理名錄登記,再爲其辦理收付彙業務。目前企業申請名錄登記可通過線上和現場兩種渠道辦理。
二是外彙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将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對,及時提醒此區間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免影響客戶後續業務的辦理。
Q:銀行爲非名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20萬美元以下貨物貿易外彙收支,外彙局如何進行管理?
A:一是銀行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彙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彙發〔2019〕13号),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除上述規定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應當辦理名錄登記,且銀行按照《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 第十一條等規定爲其辦理相應的貿易外彙收支。
二是外彙局可每日監測轄内銀行爲非名錄企業辦理業務情況,發現異常或涉嫌違規的,如未按規定爲非名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将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理。
Q:企業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台”或“國家外彙管理局數字外管平台”申請辦理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是否仍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彙局進行現場核驗?
A:否。目前企業名錄登記業務可全流程網上辦理,對于企業線上提交申請且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企業無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彙局進行現場核驗,企業應對線上提交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Q:企業申請名錄登記時,如何填寫《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中有關企業類别的欄目?
A:一是對于“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企業”和“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企業按申請名錄登記時的實際情況填寫,其中,“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資質爲準;“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向商務部門備案爲準。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資質和對外貿易經營權,不是名錄登記的必要條件。
二是對于貿易新業态類别,企業可根據實際主營業務情況填寫,其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内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台,代爲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 結算、信保等在内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市場采購貿易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市場采購貿易企業是指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進行報關或收彙的企業。跨境電商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Q:企業如何向外彙局進行名錄信息變更報告?
A:企業可通過現場、郵寄、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彙局報告名錄登記變更事項,報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主體信息、變更事項以及變更前後的内容,報告需加蓋企業印章,外彙局留存相關材料 5 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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