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解讀!跨境理财通來了
最全解讀!跨境理财通來了
來源 :證券時報 上海證券報
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聯合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往來密切、人員交流頻繁,港澳地區個人希望購買内地銀行的理财産品,進一步拓寬到内地投資的渠道,内地居民也希望購買港澳銀行的投資産品,實現個人資産配置多元化。
開展“跨境理财通”試點是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有益嘗試。試點業務的開展,一是有利于促進大灣區跨境投資便利化,營造粵港澳大灣區優質生活圈,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個人資本項目跨境交易,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有利于拓寬居民個人跨境證券投資的渠道,擴大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跨境理财通”業務指粵港澳大灣區内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特定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特定合資格投資産品或理财産品(統稱“投資産品”)。
“跨境理财通”分爲“北向通”和“南向通”。
“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特定的資金管道彙入資金購買内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産品;
“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内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彙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産品。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根據銀保監會授權,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根據證監會授權共同開展“跨境理财通”大灣區内地業務試點監管工作。
粵港澳大灣區内地投資者需滿足三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具有大灣區内地9市戶籍或在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
(三)2年以上投資經曆,且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産月末餘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産月末餘額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币。
内地銀行參與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需要滿足多方面的準入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的内地代銷銀行和内地合作銀行,需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九市注冊法人銀行或設立分支機構;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經驗;已建立開展“跨境理财通”業務的内控制度、操作規程、賬戶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确保具備從事該業務及風險管理需要的專業人員,以及業務處理、會計核算、管理信息等系統的人力、物力資源;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投訴糾紛解決相關機制。
首先是要到内地合作銀行新開或使用已有的一個人民币I類銀行賬戶作爲“南向通”彙款戶,用于“南向通”資金彙劃。
内地合作銀行應指引内地投資者按照港要求,在港澳銷售銀行新開立一個“南向通”投資戶,專門用于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産品。
内地合作銀行可代理港澳銷售銀行開戶見證,爲合資格的内地投資者提供“南向通”投資戶見證開戶服務。
“南向通”資金僅限于購買港澳代銷銀行銷售“南向通”投資産品。
征求意見稿提到,南向通”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産品,由港澳管理部門規定。目前尚未公布内地投資者可投資産品的範圍。
有,目前,“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爲1500億元人民币,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爲100萬元人民币。
内地投資者出現以下情形将被暫停或取消其購買資格,涉嫌違法的,将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一)提供虛假或隐藏重要事實的資料;
(二)違反賬戶開立相關規定;
(三)涉嫌洗錢、恐怖融資、逃稅;
(四)使用非自有資金購買投資産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存在使用所購買的投資産品進行質押融資等擔保行爲;
(六) 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征求意講稿細則内容将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
試點總額度暫定爲1500億元(人民币,下同)、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100萬元、使用人民币進行跨境結算、資金封閉管理……曆時兩年多,粵港澳跨境理财從提出到規則初步落地,如今,“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來了!
5月6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深圳監管局共同起草《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财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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