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银行
存托银行
2014年7月23日第2014/91 / EU号指令,该指令修订了第2009/65 / EC号指令,关于协调与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关于存款职能,薪酬政策和制裁(UCITS) V指令)和2011年6月8日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2011/61 / EU以及修订指令2003/41 / EC和2009/65 / EC以及法规(EC)1060/2009和(EU)No 1095/2010 (AIFMD),并转化为国家法律,并辅以各自的授权法案,重新定义了保存人的作用和责任。从此以后,保存人不仅负责资产的保管和管理,而且还确保由基金或代表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依法律,法规和基金文件进行。最重要的是,保存人应以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和独立的方式行事。
保管职责可以归纳如下:
- 保管职责;
- 监督职责和现金流量监控。
CSSF授权充当卢森堡注册UCI的实体的实体,涉及UCI的法律形式类型(UCITS或AIF)及其AIFM的状态(完全授权或注册)。
行政授权
卢森堡注册的UCITS或AIF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实体中指定一个单独的保管人以充当UCITS或AIF的保管人:在卢森堡设立并受卢森堡法律保护的除金融工具(PDAOFI)以外的资产的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专业保管人1993年4月5日涉及金融部门(LFS),也包括卢森堡的信贷机构分支机构和源自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投资公司。
申请行政授权以充当UCI保存人
在为卢森堡注册的UCI开展任何托管业务之前,必须获得CSSF的行政授权。
新的UCI托管申请将通过特定的在线问卷提交。
最初批准作为UCI保存人的要素的任何后续重大更改(例如,将初始批准扩展到其他投资工具和/或运营模式的任何重大更改)都必须通过此调查表提交给CSSF批准。
UCI托存任务外包時的申请
UCITS V指令和AIFMD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允许存托人将UCITS或AIF资产的保管工作委派给他人,而不允许其他存托职能(即现金流量和监督职能的监督)的委派,除了支持任务的外包,例如行政或技术职能。
根据修订后的CSSF 12/552号通告第182点以及CSSF 16/644号通告第16点(即CSSF 18/697号通告第43点)所述,任何重大外包都必须获得CSSF的事先授权。
特定的问卷适用于外包实体在卢森堡已完成的重大任务和/或外包实体变更的情况。
UCITS存款银行
UCITS V指令于2009年7月13日修订了2009/65 / EC指令(UCITS指令),以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使UCITS保存人的职责与AIF保存人的职责保持一致。
UCITS指令加强了有关保管,记录保存和所有权验证以及第三方尽职调查的保存义务。它还引入了对UCITS现金流量、独立性规则和利益冲突管理的监控。
欧盟授权的法规进一步明确了UCITS存托银行的任务和职责。
AIF保管人
AIFMD已被转换为2013年7月12日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卢森堡法(“ AIFM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保存人的任务和责任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AIF指令加强了有关保管,记录保存和所有权验证以及对第三方的尽职调查和监督的保存义务。它还介绍了对AIF现金流量,独立性规则和利益冲突管理的监控。
欧盟授权的法规进一步明确了AIF保存人的任务和责任。
一些AIFM根据AIFM法第3条使用了豁免。对于由这些AIFM管理的UCI,保存人的职责也有所减少。
根据2016年7月23日关于预留另类投资基金的法律,预留另类投资基金(RAIF)的保管人也有资格作为AIF存托人,并且应遵守与所有其他AIF相同的法律要求。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