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銀行
存托銀行
2014年7月23日第2014/91 / EU号指令,該指令修訂了第2009/65 / EC号指令,關于協調與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UCITS)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關于存款職能,薪酬政策和制裁(UCITS) V指令)和2011年6月8日關于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指令2011/61 / EU以及修訂指令2003/41 / EC和2009/65 / EC以及法規(EC)1060/2009和(EU)No 1095/2010 (AIFMD),并轉化爲國家法律,并輔以各自的授權法案,重新定義了保存人的作用和責任。從此以後,保存人不僅負責資産的保管和管理,而且還确保由基金或代表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均依法,法規和基金文件進行。最重要的是,保存人應以投資者的最大利益和獨立的方式行事。
保管職責可以歸納如下:
- 保管職責;
- 監督職責和現金流量監控。
CSSF授權充當盧森堡注冊UCI的實體的實體,涉及UCI的法律形式類型(UCITS或AIF)及其AIFM的狀态(完全授權或注冊)。
行政授權
盧森堡注冊的UCITS或AIF需要在符合條件的實體中指定一個單獨的保管人以充當UCITS或AIF的保管人:在盧森堡設立并受盧森堡法律保護的除金融工具(PDAOFI)以外的資産的信貸機構,投資公司和專業保管人1993年4月5日涉及金融部門(LFS),也包括盧森堡的信貸機構分支機構和源自歐洲聯盟成員國的投資公司。
申請行政授權以充當UCI保存人
在爲盧森堡注冊的UCI開展任何托管業務之前,必須獲得CSSF的行政授權。
新的UCI托管申請将通過特定的在線問卷提交。
最初批準作爲UCI保存人的要素的任何後續重大更改(例如,将初始批準擴展到其他投資工具和/或運營模式的任何重大更改)都必須通過此調查表提交給CSSF批準。
UCI托存任務外包時的申請
UCITS V指令和AIFMD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允許存托人将UCITS或AIF資産的保管工作委派給他人,而不允許其他存托職能(即現金流量和監督職能的監督)的委派,除了支持任務的外包,例如行政或技術職能。
根據修訂後的CSSF 12/552号通告第182點以及CSSF 16/644号通告第16點(即CSSF 18/697号通告第43點)所述,任何重大外包都必須獲得CSSF的事先授權。
特定的問卷适用于外包實體在盧森堡已完成的重大任務和/或外包實體變更的情況。
UCITS存款銀行
UCITS V指令于2009年7月13日修訂了2009/65 / EC指令(UCITS指令),以增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并使UCITS保存人的職責與AIF保存人的職責保持一緻。
UCITS指令加強了有關保管,記錄保存和所有權驗證以及第三方盡職調查的保存義務。它還引入了對UCITS現金流量,獨立性規則和利益沖突管理的監控。
歐盟授權的法規進一步明确了UCITS存托銀行的任務和職責。
AIF保存人
AIFMD已被轉換爲2013年7月12日關于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盧森堡法(“ AIFM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增加保存人的任務和責任來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AIF指令加強了有關保管,記錄保存和所有權驗證以及對第三方的盡職調查和監督的保存義務。它還介紹了對AIF現金流量,獨立性規則和利益沖突管理的監控。
歐盟授權的法規進一步明确了AIF保存人的任務和責任。
一些AIFM根據AIFM法第3條使用了豁免。對于由這些AIFM管理的UCI,保存人的職責也有所減少。
根據2016年7月23日關于預留另類投資基金的法律,預留另類投資基金(RAIF)的保管人也有資格作爲AIF存托人,并且應遵守與所有其他AIF相同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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