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概覽
01
基本情况
外匯管理部門:贊比亞銀行是贊比亞的中央銀行,也是外匯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製定和實施維持國家經濟穩定的貨幣政策,負責監管授權銀行。
主要法規:1965年9月23日,贊比亞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2014年3月21日,贊比亞全面廢除了《外匯交易條例》,目前贊比亞外匯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條款。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製:主權貨幣是贊比亞克瓦查,實行單一的浮動匯率製。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形成克瓦查匯率。官方匯率作為公眾和政府交易的參考 匯率。贊比亞銀行通過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對匯率進行幹預,幹預情況以歷史數據的形式公布,外匯交易統計數據每兩周公布一次。
02
外匯管理政策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在進出口貿易中,贊比亞未對結算貨幣進行規定。除珠寶首飾以外任何形式的黃金進出口都需要得到礦業和礦產開發部的批準。限製槍支、彈藥和象牙的進出口。出口方面,為了便於統計,出口必須要申報。如果國內供應短缺,白玉米和肥料出口可能會受到配額限製。銅精礦的出口需征收15%的出口稅。 進口方面,石油產品進口需要許可證。除負面清單上的進口產品外,其他進口產品不需要許可證。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基本沒有限製,所有此類交易的對外支付,除 了官方外債支付外,都需通過銀行進行。
(二)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所有資本項下交易都沒有限製。
(三)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攜帶本外幣出境或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必須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沒有限製。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商業銀行是唯一可以直接與贊比亞銀行進行外匯買賣的金融機構。贊比亞有17家商業銀行獲得了贊比亞銀行的許可,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中進行交易。非居民貸款的本幣貸款期限不能超過一年。隔夜外匯頭寸上限和單一貨幣敞口上限分別為監管資本的 15%和10%。當日外匯頭寸上限和 單一貨幣敞口上限分別為監管資本的30%和20%。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在贊比亞境內經營要獲得贊比亞銀行的許可。目前,共有74家持牌外匯交易機構,可以與公眾和商業銀行進行交易,但不得在境外開立賬戶。貨幣兌換機構的業務僅限於場外交易和旅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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