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跨境電商新政簡述
原創 楊春寶 孫瑱 PE與TMT之法律橋 2018-12-09
前言
我們在“試論《電子商務法》對境外電商的適用”一文中提及,在近期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確定了支持和鼓勵跨境電商發展的若干指導方針。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相關精神,相關部委陸續發佈了多項針對跨境電商的監管政策,包括:商務部等六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監管通知”),財政部等三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稅收通知”),以及財政部等十三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下稱“清單”)。該等新政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文將就其對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的規定,以及該等新政的其他主要內容進行簡述。
一、跨境電商企業
1.定義
監管通知首次明確了跨境電商企業的定義: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境外向境內[1]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根據該定義,跨境電商企業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1 註冊在境外;
1.2 銷售商品的對象為境內消費者;
1.3 銷售的商品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2]商品(下稱“進口商品”);
1.4 系進口商品的所有權人。
2.責任
依據監管通知,跨境電商企業應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
1.1 保證商品品質安全,其應委託一家境內市場主體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進行如實申報,依法接受監管,並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1.2 保障消費者權益,其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品資訊披露、退換貨服務、問題商品召回、商品品質侵權賠付等。尤其應建立問題商品召回制度,包括立即停止銷售、召回並處理,以及向海關報告等;
1.3 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網站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同意後方可下單。告知書應至少包含:
1.3.1 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但對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的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1.3.2 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如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中文電子標籤;
1.3.3 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應為自用並不得再次銷售;
1.4 建立商品品質安全風控機制;
1.5 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品質追溯體系,追溯資訊應至少涵蓋完整物流軌跡,並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游溯源;
1.6 向海關即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進口商品交易電子數據,可自行/委託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 跨境電商平臺
1.定義
依據監管通知,跨境電商平臺是指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資訊網絡系統的經營者。值得一提的是,監管通知明確跨境電商平臺應為境內市場主體,意即:天貓國際和京東全球購等註冊在境外的電商平臺必須通過業務重組遷至境內或通過註冊境內子公司等方式設立境內實體運營相關電商平臺。
2.責任
依據監管通知,跨境電商平臺的主要責任包括:
2.1 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接受監管,配合開展後續管理和執法工作;
2.2 向海關即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進口商品的交易電子數據,審核交易和消費者身份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2.3 建立涉及交易、消費者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管理制度。審核申請入駐企業身份的真實性並在在網站公示該資訊、消費者評價/投訴信息,並向監管部門提供入駐企業等資訊。與入駐企業簽署協議,明確雙方的相關責任、權利和義務;
2.4 建立相互獨立的區塊/頻道為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提供服務(如入駐企業含境內和境外企業),或以明顯標識對進口/非進口商品予以區分,避免誤導;
2.5 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維權自律制度,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並履行先行賠付;
2.6 建立商品品質安全風控機制,在網站醒目位置及時發佈商品風險監測資訊、監管部門發佈的預警資訊等,並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品質安全風險防控,包括敦促其召回並處理問題商品,以及暫停違規企業的跨境電商業務等;
2.7 建立防止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控體系,加強對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並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
2.8 根據監管要求對在售商品進行有效管理,及時關閉禁止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頁面,並向相關部門通報。
三、跨境電商新政的其他主要內容
1.跨境電商的另兩類參與主體
除了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之外,監管通知還明確了參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另兩類主體,即:受託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並接受相關部門後續監管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註冊在境內的服務商,以及購買進口商品的境內消費者。
對境內服務商而言,提供支付服務的銀行機構應具備《金融許可證》,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具備《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範圍應包括“互聯網支付”;物流企業應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此外,支付、物流、報關服務商應對向監管部門提供的數據、清單等內容的真實性擔責。物流服務商還應向海關開放物流即時跟蹤資訊共用介面,嚴格按照交易環節所制發的物流資訊開展跨進口商品的國內派送業務。對於發現實際派送與申報物流資訊不一致的,應終止相關派送並及時向海關報告。當然,在跨境電商業務的實際運作中,除了以上境內服務商外,還有專門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旗艦店搭建、運營維護以及其他技術、推廣、售後服務、呼叫中心等服務的境內服務商(即業內所稱的“TP”),這類境內服務商對跨境電商的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般並不需要特別的業務許可,因而不在跨境電商新政的規範之列。
2.稅收
如上表所示,依據稅收通知,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將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將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此外,稅收通知還對超出單次交易限值的情形做出了特別規定,在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條件的前提下,進口管道可為跨境電商零售並應按相關規定納稅:
- 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但低於26000元;
- 訂單下僅一件商品。
但如年度交易總額超出26000元的,應按一般貿易進口並納稅。
3.轉售
監管通知和稅收通知均規定,已購進口商品僅限於消費者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並且,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4.政府部門職責
4.1 海關
依據監管通知,海關對跨境電商的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4.1.1對進口商品實施品質安全風險監測。包括:在商品銷售前依法實施必要的檢疫,並視情形發佈風險警示;建立進口商品重大品質安全風險應急處理機制,責令相關企業對問題商品採取風險消減措施,對尚未銷售的按貨物實施監管,並依法追責;對食品類進口商品優化完善監管措施,做好品質安全風險防控。
4.1.2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企業納入海關信用管理,並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的通關管理。包括:對誠信企業實施通關便利,對失信企業實施嚴格監管;將高級認證企業資訊和失信企業資訊共用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實施聯合激勵與懲戒。
4.1.3查處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商企業、平臺、境內服務商。包括:對涉嫌走私或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利用其他公民身份資訊非法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按走私違規處理,並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不涉嫌走私違規、首次發現的,進行約談或暫停業務責令整改,如再次發現,一定時期內禁止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並交由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查處。
4.2 市場監管部門
依據監管通知,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消除已銷售商品安全隱患,依法實施召回,並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境內市場銷售的清單範圍內的、無合法進口證明或相關證明顯示採購自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管道的商品實施查處。
4.3 試點城市人民政府
依據監管通知,各試點城市[3]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試點工作。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情況應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5.新增清單商品
清單進一步擴大享受優惠政策(即限額內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70%徵收)的商品範圍,新增群眾需求量大的包括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在內的63個稅目商品。
結語
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指出,我們的政策要給跨境電商企業一個穩定預期,繼續擴大開放更大激發消費潛力,促進外貿進出口穩定增長。因而,我們有理由相信,跨境電商市場將進入一個飛速發展期,楊春寶律師團隊將密切留意最新的監管動向,以期給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士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1]本文所稱境外或境內均指中國關境以外或以內。
[2]監管通知: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3]監管通知:本通知適用於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義烏、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威海、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平潭等37個城市(地區)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