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 1989 年成立,是一個負責監管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獨立法定機構。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附屬法例賦予證監會調查、糾正及紀律處分的權力。本會獨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而經費主要來自交易徵費及牌照費用。
使命宣言
證監會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致力加強和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穩健,令投資者和業界的利益得到保障。
本會職能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須擔當多重角色。我們的主要職責包括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我們的工作範疇包括:
- 制定及執行市場法規,包括調查違規個案及市場失當行為;
- 向進行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的中介人1發牌及予以監管;
- 監察交易所、結算所、股份登記機構及另類交易平台等市場營運機構的運作,並協助優化市場的基礎建設;
- 預先審批擬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及其銷售文件;
- 監督適用於公眾公司的收購合併規例,以及監察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
- 與本地、內地及海外的監管機構合作並提供支援;及
- 協助投資者了解市場運作、投資風險及本身的權利和責任2。
監管同業
證監會是香港的四家金融監管機構之一。這四家監管機構緊密合作,確保市場參與者秉持正當操守,並遏止金融罪行及失當行為。
界別 |
監管機構 |
主要職責 |
銀行業 |
監管金融機構3、進行貨幣政策的操作及管理外匯基金 | |
保險業 |
保險業監管局 |
規管及監督保險業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監管及監督公積金計劃 |
證券及期貨 |
證監會 |
監管證券及期貨市場 |
1 例如經紀行、投資顧問及基金經理。
2 自2012年11月起,證監會將投資者教育的職能轉授予其附屬機構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
3 包括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本會歷史
在1974年以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基本上沒有受到正式的監管。直至1973年爆發股災,政府遂於翌年制訂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法例。根據有關法例,證券及商品交易分別由兩個非全職的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管。
1987年再次爆發股災,促使當局成立證券業檢討委員會,並由特許會計師戴維森(Ian Hay Davison)擔任主席。該委員會於1988年發表報告,建議在公務員架構以外成立一個法定機構,其主席及其他職位應由專業人員全職擔任,並由市場承擔主要經費。此外,委員會建議該機構應擁有廣泛的調查及紀律處分權力,以便妥善地履行監管職能。
1989年5月,證監會正式成立為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過後,當局為了完善監管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檢討。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了昔日規管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使相關法例更合時宜。
自1990年代初以來,本會的經費主要來自交易徵費及其他收費,無需政府撥款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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